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治理路径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部分行业竞相卷入价格战。例如,光伏产业领域存在产能严重过剩、长期依赖出口退税政策等问题,导致光伏市场供需严重不匹配和内卷外化、行业内部以低价抢占国内外市场,造成光伏行业长期亏损;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存在竞争失序的现实问题,汽车厂商大规模价格战将成本压力传导至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导致行业利润压缩、后续创新乏力等问题。

  “内卷式”竞争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经营者基于短期逐利的目的投入大量资源,但整体收益并未增长的现象。在此背景下,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十四条禁止平台“内卷式”竞争规则,准确回应现实中平台经济中存在的压迫“内卷式”竞争现象。构建平台、政府、社会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整治平台压迫“内卷式”竞争,是驱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价值目标的必然路径。


  强化平台自我管理
  落实主体责任
  
  平台经营者拥有设计平台规则的私权力,决定其在价格战的“内卷式”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平台构建中,存在两个特点:其一,网络平台是由代码搭建起来的虚拟世界,平台内部规则取决于代码技术设计框架;其二,代码技术可以更改平台内部规则,而这种代码技术往往不透明。平台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立法者”,平台经营者基于平台设计而具有的权力,决定着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生态。在此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基于抢占市场份额等原因,具有主动发动价格战的现实动因,在事实上形成压迫平台内经营者参与“内卷式”竞争的乱象,而平台内经营者只能牺牲部分自身利益被迫接受“内卷式”竞争或者退出平台。例如,在三大龙头外卖平台的价格战中,出现外卖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堂食与外卖品质不一等问题。
  平台经营者设计平台规则的权力,要求平台经营者自身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第一,营造平台内公平竞争环境。基于平台经营者对平台的控制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二十一条平台竞争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在本条款指引下,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平台内竞争规则构建、审核的义务,引导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同时,平台经营者作为平台第一管理者,应及时发现、制止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优化平台公司治理结构,履行社会责任。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优化了社会责任条款,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平台经济作为新兴商业模式,在消费、用工等方面均不同于传统产业,平台经营者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优化治理结构,贯彻落实《劳动法》内容,禁止以降低用工成本、抛弃产品质量为代价的“内卷式”竞争行为。
  
  加强常态化监管
  提升执法能力
  
  整治平台压迫“内卷式”竞争不是反对竞争,而是实现公平有序竞争。2024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将“公平竞争”设为总则之后的首章,充分体现出公平竞争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内卷式”竞争模式,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利好消费者,但从中长期效益来看破坏了市场基本秩序,有损整体经济发展。一方面,以价格战为具象表现的“内卷式”竞争,是以牺牲商品品质为代价的。平台经营者为持续创造价格优势,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降低生产成本,导致产品质量下滑,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内卷式”竞争大幅压缩行业利润,导致规模较小的经营者难以维系现有经营状态,新行业入场者也难以在该种市场环境中生存发展,造成市场体量缩减,并影响行业领域的创新发展。当前,平台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政府应加强对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常态化监管,激发更多创业者进入平台经济市场,激励更多创新技术、创新产品的诞生,从而拓宽平台经济市场边界,引导平台经济向高质量发展。
  囿于“内卷式”竞争行为的隐蔽性和复合性,政府对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治理仍存在部分难题。其一,发现难。平台经济中,算法操控下的定价机制、流量分配等隐性内卷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其二,认定难。执法机关事后对“内卷式”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以事前因素进行综合推定,取证难度较高;恶意低价竞争与正常降价促销竞争间界限模糊,认定与惩罚标准存在区域差异。其三,监管难。以属地为主的管理体系,难以全面监管跨区域、跨领域的“内卷式”竞争行为。
  目前,整治平台压迫“内卷式”竞争已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约束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双层规制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科学执法,整治平台压迫“内卷式”竞争。第一,针对平台经营者的“内卷式”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从反垄断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出发,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不得掀起价格战挤压中小平台经营者的发展空间;《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价格监管层面对普通平台经营者的“内卷式”竞争予以惩治。二者在认定平台经营者实施“内卷式”竞争方面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共同规范平台经营者实施的“内卷式”竞争行为。
  第二,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压迫“内卷式”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新增禁止平台压迫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者共同构成对平台内经营者压迫“内卷”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主动压迫性,《电子商务法》则强调利用不合理的手段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销售行为,二者对行为认定的面向不同。针对目前已经形成的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双重规制体系,政府应全面加强执法,准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优化社会救济路径
  加强监督合力
  
  平台的自我管理是治理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基础,政府的常态化监管是治理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强社会的监督,三者共同形成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多元合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平台经济经营者对行业发展的预期信心,实现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正向循环。
  第一,优化中小经营者司法救济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在平台经济竞争中,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相较于平台经营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当中小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平台经营者压迫时,囿于个体维权成本过高、取证困难等原因,难以通过一般司法渠道获得救济。应针对中小经营者数量庞大、取证难度较高、缺乏法律专业人员支持等问题,探索中小经营者集体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明晰电子证据认定标准,鼓励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介入中小经营者维权诉讼。第二,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形成社会声誉约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内反内卷公约,明晰平台经济良性竞争的行业底线;行业组织可以定期针对行业内平台经济形成反内卷竞争的评价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社会声誉约束、监督平台经济的内卷竞争行为。第三,畅通内部与外部的举报监督渠道。一方面,平台内部应形成完整的举报监督流程,设有专门举报窗口,有专门部门响应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投诉举报;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完善举报监督流程,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响应、处理社会上对于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的举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王艳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永敏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吉林大学劳动关系专项研究课题“平台劳动关系的性质探析与规则构建”(2025LD0012)、吉林大学2025年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条款的类型化研究——基于135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2025CX047)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