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家安全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新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回答新时代国家安全提出的新课题,开创了中国国家安全的新局面。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以“四大检察”为抓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检察履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应当坚持的原则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将检察工作放到国家安全工作的全局中谋划、定位和推进。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贯穿检察工作始终,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
  始终坚持人民安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应具体化为可追踪的办案与监督路径:在案件办理中,引入“影响评估-权利救济-弱势保护”三条工作链,前置化识别程序性权利受损与潜在次生风险;在检察建议中,强化基层治理可行性与实施路径设计,促使个案处理向群体性风险防控延伸;在数据治理层面,完善与公安、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的合规数据接口,提升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领域隐患的发现与预警能力。

  始终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的关键在于以风险治理为导向进行要素协同:以场景化清单识别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的交叉性风险点;以“项目制+专班化”组织跨业务条线协作,在办理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新类型案件中,实现类案标准与证据规则的协同适配;以滚动评估机制对治理成效进行复盘,避免对单一手段的过度依赖。


  检察履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应重点把握三个关系
  
  国家安全既是总体的,又是具体的;既是检察机关的政治任务,又立足于各项检察业务;既需要检察机关担当尽责,又要求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与之相应,做好检察环节的国家安全工作,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关系:
  既要坚持系统思维,又要注重问题导向。总体国家安全呈现强耦合特征,局部失稳可能通过技术、舆情、供应链等渠道快速扩散。系统思维用于构建“全景式风险图谱”,问题导向用于确定“优先级与着力点”。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照“普遍性风险-区域性风险-阶段性风险”三层结构设定处置顺序,并在不同阶段引入弹性策略,以避免资源错配和治理迟滞。 
  既要立足检察职能,又要提高政治站位。检察环节的国家安全工作并非简单的业务相加,而是以业务为切入的协同结构。对涉国家安全案件,应在证据标准、程序保障与政策尺度之间建立“阈值-边界-例外”的决策规则,既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在重大风险点上保持政治敏感性与整体判断力。所谓“阈值”,系指触发立案审查、强制措施或制裁性检察建议的最低证据与风险级别,可通过类案基准、证据可复核性与风险分级三要素加以校准;“边界”强调在取证、讯问、数据调取与信息公开上的程序限度,以权利保障为底线,防止工具性扩张;“例外”仅限于危害后果不确定性高、时间敏感且常规措施不足以遏制扩散的情形,并须经严格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督与事后复盘。为提升规则运行的可预期性,可以引入“案件-风险-舆情”三维评估表与前置合议机制,实行分级授权与书面化释理;同时通过合规评估与政策会商,促使个案处理与国家安全总体策略相衔接,在把握比例原则与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同统一。
  既要有担当作为的态度,又要有履职尽责的能力。担当需要能力支撑。应当以问题库反向牵引培训目录,围绕生物安全、数据安全、跨境司法协助等新兴领域构建复合型人才梯队;以“规则库+案例库+算法工具”提升识别与论证能力;以标准化文书与可视化证据链提高沟通与释法说理的可感知度。进一步看,宜以“知识-技能-伦理”胜任力模型细化岗位能力清单,采用任务驱动与情景化演练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证据审查、涉数取证与合规审查的技术规范;通过跨部门联合办案与专家库支持,强化复杂案件的技术背书;建立“训练-实战-复盘-再训练”闭环与分级认证机制,并将类案评估、舆情评估纳入考核,促使能力建设与风险治理同频共振。
  
  检察履职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维护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在履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认识不全面。在部分地区,安全认识仍集中于传统刑事打击,民事、行政与公益诉讼的协同治理功能发挥不足,导致治理工具箱结构单一。对于产业链、平台经济、关键数据流通等领域的制度性隐患分析不够;在线索流转、证据协作等环节衔接不紧,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与救济方式不够明晰。对此,应从业务配置与流程设计上改进:在院内建立“刑-民-行-公”统筹的议题清单与会商机制,按风险类型匹配监督路径;对涉及知识产权、数据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纠纷,优先运用检察建议、诉前磋商、协同审查等非对抗性手段,促进行政规范完善与企业治理改进;以类案评估与制度复盘固化经验,推动从个案惩治向源头与系统治理延伸,使检察履职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要求相契合。
  二是办案中的国家安全意识有待强化。涉国家安全案件兼具外溢性、敏感性与不确定性,一些环节对政策尺度、舆情节奏和技术边界把握不够,未能在立案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信息发布等节点形成“情报研判-情景预案-应对执行-复盘纠偏”的闭环,程序与社会风险易于叠加。为此,宜建立“风险画像+预警阈值+处置剧本”的前置机制:以涉密载体、关键数据跨境流动、平台治理缺口和重点人员动态为监测要点,形成立体化风险卡;在重大敏感事项上推行前置合议与分级授权,明确舆情响应时点与信息最小化原则,减少不当披露带来的连锁反应;完善与公安、网信、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设置应急联络员与“单一窗口”对接,提升横向协同效率;同步强化事后评估,将类案经验沉淀为操作指引与培训清单,以制度化建设提升风险感知、研判与处置能力。
  三是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均需提升。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的力度与精度仍有提升空间。尤其在网络与数据安全、关键行业监管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专业支持与技术工具尚未形成稳定供给。应以类案监督促进行业治理,以专项检察建议推动制度修复,并建立“办理一案、治理一类、规范一片”的闭环评估机制。
  
  优化检察履职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
  
  把握内涵要义,坚定维护国家安全。一是深刻把握丰富内涵。总体国家安全观科学、系统地回答了国家安全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地位作用、总体性质、立场宗旨、道路方向、布局体系等重大问题,具有内涵丰富、结构关联、体系完备、要素充裕的鲜明时代特征。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必须从深刻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总体把握各要件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指导涉国家安全类案件办理。
  二是认清国家安全形势。总体上审视当前我国国家安全面临传统安全(领土主权、军事)、非传统安全(网络、生物等)相互交织的情势。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主动融入国家安全体系架构,将证据标准、程序保障、政策尺度等“宏观性”事项和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微观性”权能相融合,构建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社会等安全一体维护的体系。
  三是强化法治保障供给。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方式。检察机关须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国家安全紧密结合,从司法解释制定的“供给面”和法律法规适用、强化法律监督的“适用面”同步发力,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推动检察“小窗口”融入国家治理“大格局”,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持续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强化系统观念,服务保障国家安全。一是优化检察工作理念。推动检察理念更新,将检察工作自觉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检察履职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政策指导,注重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法律问题。自觉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新期待,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统筹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对检察职能进行整体布局调整,以满足国家安全需求。以新理念、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检察工作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赋予丰富的时代内涵。
  二是“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四大检察”须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刑事检察依法打击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种犯罪,形成有力震慑;民事检察注重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助推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公益诉讼检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将督促惩罚犯罪和恢复生态司法相融合,做好党委和政府的法治助手。
  三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一体化要求构建系统思维,打通部门界限、单位界限,形成“全院一盘棋、全国一盘棋”工作格局,各级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检察一体化有利于以系统思维审视复杂变局,以战略思维把握复杂变局,整合有限力量排除阻力干扰,积极适应多层次、多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把国家安全贯穿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一是加强以案促治。促进高质效社会治理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促进源头治理的本质是将司法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在方式手段上,须综合运用检察建议、争议化解、公益诉讼等多元化方式,消除威胁国家安全的潜在风险点和系统性隐患。在具体路径上,一方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建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大数据分析模型、畅通线索收集渠道等方式,精准识别新型犯罪苗头;另一方面,加强政治、经济、社会、网络等重点安全领域防控,通过个案办理发现系统性问题,实现精准治理。
  二是强化治理协同。社会治理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须强化同相关行政机关、监委、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横向协同连接,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提前介入、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多元融合方式打通堵点,实现无缝衔接。同时,用足用好检察机关自有“工具箱”:做好做实检察建议,在制发质量、督促回复、整改质效上下功夫,提升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效能;强化数据赋能,构建立体式数字监督模型,实现“数智”到“数治”;推进实质化听证与多元化宣传,将检察治理元素转化为治理效能。
  激发内生动力,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在检察履职中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自身素能是必要路径。检察机关要做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者、传播者和践行者,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办案实战能力。
  一是提升维护国家安全专业能力。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最终要体现在法律监督效果上。面对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检察机关须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深入研究各类新型犯罪,掌握规律性认识。在日常办案中善于发现涉国家安全类犯罪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在坚持问题导向的视野下,反向审视现有培训机制,聚焦生物安全、数据安全、跨境司法协助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打造高素质队伍。同时,围绕“规则库、案例库、算法工具”与“知识-技能-伦理”逻辑脉络,锤炼过硬业务本领。
  二是构建维护国家安全机制闭环。国家安全新形势对化解社会风险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须积极主动作为,持续统筹整合各类资源,进行要素结构组合,推动构建机制闭环。根据国家安全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理念指引,融入办案始终,在更高层次和标准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依法办案,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运用法治精神及理念、价值促进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健全办案、管理、评价等机制,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基础。
  (作者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
  ● 责任编辑: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