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监所教育感化法制的历史回顾

  红色狱政法治基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法治建设的根脉,其源头可回溯至中央苏区。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法治建设的重要试验田,中央苏区狱政以劳动感化院等监所为载体,在借鉴苏联监狱模式的基础上,接续传统、借鉴西方、立足实际、服务革命,秉承“教育优先、感化为主”的狱政理念,坚持“感化、教育、挽救”原则,通过一系列开创性规范建设和实践,初创了红色狱政教育感化法制体系。根植于工农革命发展与红色政权建设实践的中央苏区监所教育感化法制,完成了近代中国监所法制的历史性变革,孕育了红色狱政的法治基因,为后来的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乃至新中国监所感化教育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苏区监所教育感化法制的立法内容
  
  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起,共产党所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就致力于以立法重塑狱政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为目的。”宪法大纲明确了工农民主政权服务的对象,也为刑罚立法奠定了基调。1932年《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开宗明义:“劳动感化院的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的法令。”
  为贯彻“教育优先、感化为主”的狱政理念,1933年,《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强调,劳动感化院的主要任务是感化犯人。在此基础上教育感化立法进一步细化。《闽西裁判条例》《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结合各地实际,将教育感化落入实践。《关于看守所及劳动感化院问题的决议》等文件要求“对于劳动感化院的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召开第七次常委会,通过了梁柏台提出的创办劳动感化院的提议。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确立“劳动感化院”这一新型监所形式,并明确划分看守所与劳动感化院的职能,形成短期关押与长期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格局。《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详细规定劳动时间、劳动组织机构、生产物品种类,并设有专门的“劳动管理科”,要求“按照各犯人的专长而分配其工作”。
  为了将立法落到实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结合《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相关规定,在瑞金、兴国、博生、长汀四县的劳动感化院配套设立生产工厂,将其生产活动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同时,由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与各劳动感化院共同成立“劳动感化院企业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劳动生产事宜。1931年12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第六号训令》和1932年9月颁行的《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犯人的材料及坚决废止肉刑的问题》,都强调要废止肉刑、保障犯人基本权利。
  中央苏区监所教育感化立法以政策法令的形式初创了法制的基本框架,实现了红色狱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苏区监所教育感化立法,既有宏观立法指导,又有具体法令细化落实。通过立法贯彻监狱教育感化原则,不仅巩固了苏维埃政权,巩固了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还推进了中国狱政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
  
  苏区监狱教育感化法制的主要特点
  
  党的领导确保了红色狱政教育感化法制的正确方向。苏区监所教育感化立法作为红色狱政教育感化立法的源头,既是对中国传统狱政主流行刑方式的革新,也是顺应近代化以来狱政领域改革潮流、推进教育感化立法的文明之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了苏区监狱教育感化立法的正确方向。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积累了丰富的教育刑立法的经验,具有指导教育刑立法的现实可能性。自监狱建立之始,中国共产党彻底打破旧式监狱“关押即惩罚”的认知,强调以感化主义为本,将监狱打造成“改造思想的学校”,对监狱执行教育刑始终一以贯之。
  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刑的立法工作能够充分借鉴和运用党的成功经验,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还对犯人的申诉权、辩护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苏区狱政立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具有严密的纪律性和自我净化能力,能够确保苏区教育感化法制在立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廉洁。
  苏区教育感化法制在红色监狱理论指导下形成。唯物史观所揭示的无产阶级改造社会与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改造的原理,共同构筑了红色监狱教育感化理论的底色。这一体现工农立场的红色监狱教化理论,指导苏区监所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苏维埃法令和革命理想为教育重点,通过定期开设政治课、组织读报讨论,开展专题宣讲等形式,向犯人传播革命思想。
  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无产阶级肩负的是改造主客观世界的伟大任务,教育改造罪犯就是无产阶级改造客观世界的任务之一,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的一部分”。苏区狱政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观和劳动教育观为指导,强调设立监狱的目的在于对罪犯的教育与感化,劳动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改造罪犯被确立为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改造可以改造好的人”,强调通过法制,将罪犯从精神上重塑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苏区监所教育感化法制展现红色狱政“教育挽救”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价值内核。1934年,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总结司法成果时指出,“苏维埃法庭一方面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苏维埃对于这样的分子绝不应该有丝毫的姑息,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已经逮捕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废除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的绝大的改革”。红色狱政在源头上就力图打破旧式狱政“关押即惩罚”的报复主义价值导向,树立“教育挽救”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价值内核。
  苏区监所秉持“劳役、教诲和教育”的近代狱政原则,以“教育挽救”为目的,宣传“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苏区力主通过立法摒弃体罚虐待犯人的旧式狱政做法。《第六号训令》明确要求“废除肉刑”,这一规定是“感化主义”立法得以实施的前提。在立法的推动下,苏区各地司法机关坚决纠正刑讯逼供、体罚等虐待犯人的现象,对仅凭逼取口供而关押的犯人,若无其他证据,则要求立即释放,禁止罪犯遭受其他一切非人道待遇。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训令——关于犯人的材料及坚决废止肉刑的问题》中指出,“继续对犯人施加肉刑等同于公开破坏苏维埃法令,是自损苏维埃政权威信的行为,将给敌人以宣传苏维埃政权不好的直接材料,是间接帮助反革命的危险行径,要坚决予以杜绝”。中央苏区监所立法禁止对犯人实施打骂、体罚、虐待等行为,立法主张对“犯人绝对不能打骂用刑,要从思想上教育他们”。立法强调通过尊重犯人基本生活权益,给付犯人劳动报酬,强调平等、尊重人格来拉近监所管理人员与犯人之间心理距离,对特殊群体犯人给予特别人文关怀,将行刑感化主义贯穿于苏区监所教育感化立法始终。
  苏区教育感化法制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可行性。苏区教育感化法制体现了“立法与实践相统一”“惩戒与改造相兼顾”的特点。感化教育代表的是一种先进的行刑理念,理想状态应贯彻到监狱执法的整个过程,但是教育刑的运用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苏区在立法内容设定上没有贪大求洋,而是将感化院作为感化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区域分布上也没有全部铺开,感化院多集中在瑞金县,其他县则比较少。这些表明,苏区监所教育感化立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战时法律实施的可行性,切合革命发展需要。
  苏区监所通过组织生产劳动对犯人实施教育感化,劳动感化院相继建立工场,安排犯人从事装订书籍、制造油墨、制做信封等相对简单的生产工作。其所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价格低廉,既为劳动感化院带来盈利,缓解了财政压力,也改善犯人起居环境,形成良性循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犯人在劳动中逐步培养了劳动习惯,改掉了好逸恶劳的恶习,掌握了基本的劳动技能,教育感化的效果得到切实体现。
  
  苏区监狱教育感化法制的社会效果
  
  巩固工农政权。据1932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记载,劳动感化院“所判的这些犯人,政治犯约占总数的70%,普通刑事犯占30%”。因此,政治教育是感化院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苏区感化院普遍订阅《红旗报》《工农报》,均设有列宁室、图书馆为犯人提供学习资料,组织犯人办识字班、俱乐部,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对苏维埃政府的政策、方针、法令进行宣传介绍。同时,感化院会有计划地组织在押囚犯学习苏维埃法令,通过教育潜移默化地提高犯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改恶向善,增强对苏维埃政权的认同。裁判部还编印感化戏剧,供各劳动感化院组织犯人排演,通过文艺形式传递革命理念。经过苏区监狱改造后的罪犯,能够自觉遵守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法律,更有罪犯在出狱后积极投身革命。
  发展战时经济。劳动改造和经济相结合,客观上也为苏区的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劳动感化院是通过劳动的方式对犯人进行感化,而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使犯人在价值创造中实现自我认同,达到“自新”的改造目的。尤其是在劳动感化院领导者的科学合理规划下(譬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根据不同罪犯的特长、年龄、身体状况分配工作等),能够发挥出监所在押人员这一群体的最大价值,增强苏区经济实力。
  在特殊的战争环境下,国民党政府对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苏区政府进行严格的经济封锁政策,使得苏区政府从白区购置毛笔、油墨等必要物资变得非常困难。劳动感化院下设工场,犯人参与组织化的劳动生产。劳动不仅能减少对监所的财政投入,还能改善犯人的生活条件。“因地制宜,服务苏区”,不同的劳动感化院所主要负责生产的物资不同。1932年10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中,对劳动感化院的生产结果予以肯定,“福建的劳动感化院能制造红绿蓝黑等油墨、不坏香糊、毛笔、墨汁、信纸、信封,并装订书籍,刻字等等。瑞金的劳动感化院能制造各种洋袜、毛袜、藤篮子、信纸、信封、草鞋、带子等等。江西的劳动感化院能制造斗笠、草鞋、粉笔、信纸、信封、缝衣等等”。劳动感化院实现了生产和改造相结合的目标,缓解了苏区紧俏物资短缺的燃眉之急,也为中央苏区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增强了苏区同国民党反动政府作斗争的经济基础,犯人由破坏者变为生产者,对革命取得成功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维护社会和谐。共产党所奉行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为,犯人首先是人,其次才是犯了罪的人。法规要求劳动感化院开设文化科,“要有计划的来教育犯人”,以文化育之,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对其进行精神洗礼和思想改造,使他们从内心里认同革命,服从党的领导。
  自1928年6月苏区第一所劳动感化院建立起,就是秉承通过教育使罪犯“重新做人”的建院目的而进行监管工作的。以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教育、特殊教育等提升改造效果,组织犯人参与政治学习、劳动改造、技能文化学习、体育活动、文艺演出等项目,丰富犯人精神文化生活,缓解监禁带来的身心压力。监所通过这些社会化改造活动的综合开展,增强了教育改造的实效,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出狱人员在狱中习得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获得一定的薪酬,在出狱后能够自食其力,也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监所组织犯人统一开展生产劳动,通过劳动的方式帮助犯人认识到劳动的意义和价值,改掉坏习惯。在这个过程中,犯人也会学到一门手艺,在出狱后回归社会时,可以将这门手艺作为谋生糊口的饭碗。同时监所开展对于文盲、半文盲的扫盲活动,提高了他们的文化素质水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民族观和大局意识,从根源上改变他们认知与思想贫瘠的状况。而当这些出狱的犯人有了一定的知识,具有了辨别是非的基本能力,又掌握着一门能够糊口谋生的劳动技能,自然会选择靠自己的双手通过劳动去丰衣足食,而非冒着违反法律、失去人身自由的风险去实施犯罪。可见,苏区监所感化教育的司法实践对于维护苏区社会和谐稳定、巩固苏维埃政权十分有益。
  (杨静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副教授,曹玉系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文系陕西省法学会2025年度省级法学研究专项课题“中华法系基层治理体系现代转化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