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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沂蒙的人权法治实践
-- ——聚焦1940年《人权保障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强调“要保护和运用好红色资源,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推动红色基因代代相传”。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沂蒙精神诞生于抗战年代,以“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为内涵绵延传承。沂蒙革命老区不仅孕育了伟大的沂蒙精神,更铸就了中国共产党早期法治探索的辉煌成就。1940年11月11日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的《人权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首部人权保障法规。它不仅是革命战争年代法治建设的重大创举,更是沂蒙精神中人权理念的集中法治化表达。
《条例》诞生的历史背景
《条例》的诞生并非偶然,它是中共中央的顶层战略设计、根据地面临的严峻现实挑战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共同作用下的产物,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极端困难条件下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政治智慧与历史担当。山东抗日根据地初创时期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内外环境:对内政权尚不稳固,社会秩序亟待建立;对外需应对日寇的残酷“扫荡”与军事进攻,妥善处理与国民党顽固派的摩擦、应对其蓄意制造的军事冲突。在严酷的对敌斗争中,部分地区锄奸工作一度出现扩大化倾向,临郯、湖西“肃托”等因“左”倾错误导致的错捕乱杀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这些错误的产生,一方面源于战争环境的残酷,另一方面也与部分干部长期受封建专制司法观念的影响有关。
抗日战争不仅是军事斗争,更是争取民心的政治斗争,而保障人权是实现全国人民总动员、团结一切抗日力量的根本前提。1940年7月山东省各界代表联合大会上,有代表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提出批评,要求政府颁布专门条例保障人民权利。面对群众呼声,中共山东分局虚心接受批评,勇于自我革新。这种直面问题、闻过则改的政治品格,正是沂蒙精神中党群互信关系的生动体现。以此为契机,根据地政权深刻反思治理模式,认识到仅仅依靠革命动员已不足以维系党群血肉联系,必须将制定人权保障法律文件作为纠正工作偏差、规范公权力运行、巩固群众基础的紧迫任务。
通过法治保障人权正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顶层战略设计。早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初,中国共产党便将民主与人权问题置于民族解放战略的重要位置。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明确提出“改良人民生活”的主张,要求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武装抗敌等自由权利。这一纲领性文件为山东抗日根据地整饬司法与立法活动提供了根本政治遵循和思想指引。
《条例》的最终出台,依托于根据地日益坚实的政权建设与制度基础。到1940年底,统一的山东抗日根据地已基本形成,下辖79个县政府,辖区人口约1200万。1940年9月2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明确规定要“整饬司法,保障人民一切抗日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武装之完全自由”,为《条例》制定提供了直接施政依据和规范基础。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地设立了最高民意机关——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并赋予其制定本省单行法规的权力。正是这个代表广泛民意的机构,最终审议通过了由时任省临时参议会秘书长、具有法学背景且群众观念深厚的李竹如起草的《条例》,确保了立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
通过设立民意机关制定人权条例,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向全国发出强有力信号:其所建立的政权,是尊重民意、依法办事、致力于保护人民权利的民主政权。这不仅是战争年代的法治建设创举,更是一次深刻的治理模式革新,标志着根据地从单纯的政策指导向制度化治理的重大转型,让沂蒙精神中的人权理念真正拥有了坚实的法治依托。
沂蒙人权理念的法治化
表达与实践
《条例》全文共十二条,条文虽简但内涵丰富,是沂蒙人权理念的法治化表达。其权利谱系之完备、制度设计之周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堪称典范。它以实体权利、程序保障、救济问责的递进逻辑,构建了相对完备的人权法律制度体系。《条例》并非一纸空文,它在中共山东分局领导下得到切实推行,成为指导根据地各项工作的基本准则,深刻改变了沂蒙地区的政治生态与社会面貌,绘就了一幅生动的人权保障实践图景。
广泛平等的权利体系凝聚抗战力量。《条例》通过宣告平等原则与赋予广泛的自由权利,为团结各阶层民众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二条开宗明义:“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这一条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确立了权利主体的普惠性。“中华民国国民”的表述在效力范围上超越了根据地的地理界限,面向全国人民,既体现了宽广的政治胸襟,也表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作为中华民国合法组成部分的政治定位。其次,它旗帜鲜明地排除了基于性别、阶级等因素的歧视,这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宗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高度契合。
同时,第三条和第四条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除了保障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治权利外,第四条列举了人民享有的各项自由,完整涵盖了身体与抗日武装、居住与迁徙、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其中,结合战时特点创造性提出的“抗日武装之自由”,更是将人民的武装抗日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极大激发了民众的抗战热情,让党政军民在反侵略的共同目标下结成牢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使“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精神转化为无坚不摧的战斗力。
在实施的过程中,这些纸面上的实体权利被切实转化为惠及根据地各阶层的民生福祉与民主实践。在政治权利的落实上,根据地大力推行民主选举,在各级参议会等民意机关中严格贯彻“三三制”原则,确保了政权的广泛代表性。在经济民生方面,根据地不仅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等政策来保护劳动果实,还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救济灾民,稳定物价,切实保障了挣扎在生存线上的劳苦大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
此外,《条例》规定的平等原则也成为推动妇女解放和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妇女权益保障上,根据地废除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由;通过创办“识字班”“庄户学”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同时鼓励妇女参与政治活动和生产劳动,促使大批妇女干部涌现。在少数民族工作上,中共山东分局高度重视回族等群体,不仅成立回民群众组织、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更着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成为抗日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规范的司法程序保障权利实现。一部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宣告权利,更在于构建保障权利实现的程序机制。《条例》通过设计一系列限制公权力的程序规则,为“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构筑了坚实的法治护栏。《条例》第六条规定被捕者至迟应于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第七条确立了“逮捕状”制度,明确非持有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或团级以上军事机关签发的逮捕状不得逮捕人犯;第九条则严格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强调县政府不得径行执行死刑,必须报请上级公署批准。这些规定旨在将逮捕、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关键司法环节纳入法治轨道,是程序正义理念在根据地法制建设中的早期实践,直接回应并纠正了此前锄奸工作中出现的程序失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地建立了三级三审制的司法机构,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以便民简政。司法工作遵循一系列原则:废除诉讼费用,简化诉讼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厉行保释制度,建立错案复审机制;同时确立了陪审制度、民事案件强制调解制度等一整套适应敌后环境的诉讼审判体系。特别是在残酷的锄奸反特工作中,政权与军队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最大限度避免了冤错案的发生。这一系列变革,使根据地的司法系统从革命时期的临时性处置机构,逐步转变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常规性司法机关。
公务人员问责机制增强政权公信力。《条例》不仅着眼于权利的宣告与程序的规范,更着眼于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救济与兜底保障。《条例》第十条堪称整部法规中最具创新性和现代性的条款。该条明确规定:“凡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惩办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这一条款在抗日根据地前瞻性地确立了公务人员的侵权问责与国家赔偿责任机制,赋予了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社会治理与政权建设的实践中,这一制度从根本上破除了旧社会“官贵民贱”的封建残余观念,将抗日民主政权以及各级官员、军队干部毫无例外地置于法律和人民的强力监督之下。在极端残酷的战争环境中,中国共产党没有将公权力凌驾于法律和群众之上,而是通过这种自我约束、勇于担责的制度设计,向广大民众展现了规范自身权力的诚意与决心,极大地提升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公信力。正是这种法治层面的问责机制,让党政军民在反侵略的共同目标下达成一致,铸就了沂蒙精神中坚不可摧的党群互信。
《条例》的历史价值与当代启示
《条例》如同一颗投入水中的石子,激起一圈圈制度建设的涟漪,催生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执行细则。在《条例》的指引下,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开展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活动,1940年11月至1943年7月间,累计制定颁布200余件法规法令,共同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根据地法律规范体系。诞生于抗日烽火中的《条例》,是沂蒙精神走向制度构建的伟大尝试,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革命实践深度结合的早期典范。它以立法的形式,将“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沂蒙精神深深镌刻在民主政权的制度基石之上。《条例》不仅是一部战时的人权保障法令,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独特的红色法治精神。这种精神始终内嵌着党的政治使命,以巩固党群血肉联系为根本目标,以保障人民基本权益、赢得群众真心拥护为红色政权的合法性根基。
红色法治基因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与人权事业中仍然熠熠生辉,是沂蒙精神融入党和国家治理血脉的生动体现。从沂蒙《条例》到当代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始终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要传承这一基因,让沂蒙精神在新时代持续焕发活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温《条例》的历史价值,不仅是回望红色法治建设的光辉历程,更是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性与优越性提供深远指引,激励我们在新征程上凝聚法治力量,继续谱写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篇章。
〔作者系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专项“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研究”(24CQMJ03)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陈致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