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数字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金融立法

  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和金融服务深度融合,金融服务可得性、普惠性和效率得到空前提升,数字金融市场蓬勃发展深刻重塑全球金融格局。然而,技术指数级发展和金融体系制度惯性之间存在张力,智能合约的不可逆性可能因代码漏洞引发系统性风险,算法交易的毫秒级决策挑战传统监管响应速度,数据跨境流动下的主权博弈加剧全球金融治理复杂性。

  数字金融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的5篇大文章之一。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本文系统审视数字金融市场演进逻辑和治理需求,从价值目标重构、风险防控机制、创新激励路径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四个维度展开研究,旨在探索适应技术革命和金融规律协同演进的法治化框架。


  数字金融立法价值和制度定位
  
  金融立法既要回应数字金融特有的风险结构,也要通过创新性制度设计来平衡技术创新和风险防控关系,实现价值重构和制度定位双重提升。
  在维护数字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方面,构建动态安全保障。数字技术对金融风险重构、解构改变了传统金融安全认知范式。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增强了交易透明度,但可能因代码漏洞引发系统性连锁反应。人工智能驱动算法交易在提升市场效率的同时,因自我迭代不可预测性可能带来市场波动。当算法以毫秒级速度执行交易指令时,证券法针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已难以覆盖高频交易下的隐蔽性。当深度伪造技术准确模仿生物特征时,反洗钱法的身份认证框架难以有效规范。在此背景下,金融立法重点在于构建一个既能适应技术发展,又能确保金融安全的法律体系。为此,金融立法需致力于形成动态安全保障,通过引入动态压力测试制度,前瞻性地分析技术风险传播路径。借助监管科技力量,实现风险识别即时化,确保在技术深度融合过程中,法治基因能够有效植入,应对日益复杂市场挑战。
  在构建数字创新制度环境方面,解决监管逻辑和技术创新之间的问题。为了推动金融创新并保持市场活力,金融立法必须寻求在风险防控和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当前金融立法面临挑战,一方面,立法需加快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覆盖机构设立、运营和退出全流程,明确相应规则并增强监管力度,保障其业务规范开展,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立法还需着力应对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及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领域风险,构建完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识别并化解潜在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金融立法需兼顾对金融科技创新包容引导,避免抑制创新活力,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发展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协同推进金融体系安全和效率。
  在增进消费者福祉方面,重视消费者权益和竞争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加快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被提升至前所未有高度。立法方向上,金融立法应紧密围绕当前消费者面临知情权虚化、选择权受限、救济权弱化困境。在知情权方面,金融立法应着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风险和收益。在选择权方面,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和支持新兴金融机构发展,推动金融市场多元化。在救济权方面,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建设全国消费维权大数据中心,整合各类数据源,开发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风险并保障权益。
  
  金融立法保障数字金融市场
  稳定安全
  
  数字金融市场在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叠加、数据权属模糊、监管适应性不足等挑战。立法逻辑在于建立集数据确权、行为规制、风险处置于一体的法律框架。
  在数据确权方面,产权制度为数据流通提供了制度基础。需注意数据产权法律属性与传统物权差异,考虑到数据非排他性和可复制性,金融立法需细化数据分类分级标准,明确不同类别数据权属和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在规范前提下高效流通。具体而言,在数据采集环节建立分级分类准入标准,对生物识别、金融交易记录等敏感数据实施采集许可制度,可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取得单独同意的规定,将人脸识别、声纹认证等生物特征数据纳入金融数据采集特殊监管范畴。在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建立动态化权责分配机制,根据数据实际使用情况、安全风险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此外,金融立法应强化数据权属和使用权限监管,通过建立完善数据权属和使用权限监管体系,加强对数据流通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置数据权属和使用权限方面的违规行为。
  在系统性风险防控方面,构建多层级联动风险处置框架。参考深圳等地的沙盒监管试点经验,建立数字沙盒制度,对新技术、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柔性执法、容错纠错等机制,允许持牌机构在限定范围内测试创新产品,要求其同步接入中央风险监测平台,实时上传交易数据以及流动性指标等关键参数。此外,对于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监管套利风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域外适用条款,境外数字金融平台在我国开展业务时,遵守我国数据本地化和规范存储规定,将服务器及数据备份中心设置于境内,接受我国监管机构现场检查,保障跨境金融业务规范安全运行。
  监管科技应用层面,监管工具和技术创新同步迭代。区块链技术在交易溯源、智能合约执行的优势能有效解决数字金融市场信任难题。例如,欧盟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试点制度允许证券结算系统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同步制定了节点准入、共识机制等监管规则。我国金融立法需前瞻性布局监管科技应用场景,探索建立跨机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可疑交易线索自动抓取、交叉验证。建立算法监管熔断机制,当市场波动超过设定阈值时,自动暂停高频交易算法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通过算法同质化传导放大。制度设计需平衡技术创新和风险防控关系,在证券法修订中可增设算法交易特别监管章节,明确异常交易情形下算法干预权限和程序。
  注重国内法规协同和国际规则衔接。国内法层面,金融立法需协调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跨部门联合立法会商机制,避免规则冲突。例如,针对同一数据跨境场景,数据安全法的数据安全评估要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应通过配套实施细则明确二者并行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制度协同性。在国际治理层面,可依托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平台推动建立数字金融监管标准互认机制,特别在加密资产监管、跨境支付清算等领域加强规则对接。同时,借鉴深港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经验,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先行试点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管理机制,为国家层面参与国际数字治理积累实践基础。
  
  金融立法激发数字创新活力
  
  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立法使命不仅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更需通过制度创新为数字金融发展注入持续动力,金融立法应突破传统监管范式,构建激励制度框架。
  为数字金融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供支持。立法层面,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数字金融服务专章,明确金融机构在数字化转型中的责任,建立科技投入效益评估机制,引导资源有序投向具有实质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创新领域。在绿色金融领域,可参考浙江衢州“碳账户”实践,规定重点排放企业建立数字化碳核算系统,金融机构依据动态碳数据开发差异化信贷产品。
  为金融基础设施数字化重构提供支撑。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嵌入式监管理念,在立法中推动监管逻辑和金融基础设施运行深度耦合,明确运营方开放标准化数据接口,使规范要求嵌入业务系统,实现实时、穿透式监管。这一思路在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改革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存在部分信息不透明、交易效率低等问题,通过修订证券法或配套制度明确建立区块链存证系统,实现企业股权登记、转让、质押等业务全流程上链存证,增强市场公信力,防范操作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不可篡改、全程可溯审计依据,提升非公开发行市场规范水平和运行效率。
  
  金融立法保护数字金融
  消费者权益
  
  数字金融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算法歧视等新型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将金融服务使用者纳入保护范围,但尚未针对数据主体和消费者身份融合作出充分回应。对此,金融立法可参考《人工智能算法金融应用评价规范》对算法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解释性要求,将算法治理纳入消费者保护框架,防止技术滥用。同时,结合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5篇大文章,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畅通救济渠道,构建科学有效的数字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对经营主体建立全链条约束机制。金融机构建立消费者权益影响评估制度,推出新产品前评估消费者数据权利影响。细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针对直播带货等新型营销方式,禁止在短视频平台使用保本保收益等误导性话术。在责任层面建立阶梯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歧视行为予以禁止,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突破传统司法救济局限性,创新争议解决机制。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存在部分跨机构协调不足、调解协议执行力弱等问题,为提升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效率,可探索创新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针对当前投诉热线协调不足、调解执行力偏弱等问题,可参考诉调对接经验,研究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引导金融机构在投诉发生后优先启动调解。对于小额纠纷,可探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同时,可结合金融数字化转型,逐步建设全国统一金融纠纷数据统计和分析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识别投诉热点和风险趋势,为监管干预和行业自律提供依据,实现从被动调处向主动防控转变。
  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禁止通过“二选一”协议限制消费者行为。完善金融广告反不正当竞争规则,针对智能推荐算法信息茧房效应,赋予消费者算法选择退出权,允许用户自主选择非个性化推荐内容,在维护市场活力和保障消费者福祉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数字金融法治化进程,既是技术革命催生制度变革,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动实践。面向未来,唯有坚持立法先行、监管适配协同推进,方能构建起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数字金融法治体系,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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