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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现碳达峰目标的涉外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十五五”规划纲要对“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作出重要部署。随着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临近,构建匹配的涉外法治体系成为保障目标实现的关键一环。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指出,“完成这一目标,需要中国自身付出艰苦努力,也需要有利和开放的国际环境”。通过法治手段营造有利国际环境,既是制度保障,更是战略选择。
碳达峰涉外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构建制度型开放路径,夯实碳达峰法治根基。我国对外开放正从商品要素流动型向制度型加速转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聚焦“边境后”治理体系,强调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随着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国际经贸规则正加速向绿色化、低碳化方向演进。各国围绕碳定价、碳市场、碳标准等关键议题展开制度互动,推动形成更加复杂的规则体系。这一趋势要求我国必须加快构建与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相衔接、与碳市场机制相兼容的涉外法治体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制度供给,为国内碳达峰进程提供更加有力保障,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完善涉外法治保障,应对碳规则国际挑战。“十五五”时期,我国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钢铁、铝业、水泥等重点行业,直接影响我国出口竞争力。美国《通胀削减法案》通过大规模补贴推动全球绿色产业链重构。此外,欧美对华发起贸易战、科技战,本质上是通过国内法域外适用进行的权力争夺。面对这一挑战,我国通过《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将《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转化为具体行动,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基石,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为主干,《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支撑的“双碳”政策法律框架。近几年还出台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工具,初步构建起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屏障,标志着我国碳达峰工作从依靠国内治理向统筹运用国内外法治资源的重要转变。
推进法治建设新进程,展现治理现代化成果。将涉外法治建设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是实现碳达峰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出台出口管制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一批标志性法律,初步构建起涉外法律框架。2025年能源法的施行是国家能源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能源法第1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规定,将“双碳”目标上升为国家能源治理根本原则,标志着能源立法从资源管理型转向以绿色低碳转型为导向的现代治理型,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制度支撑。
碳达峰涉外法治保障面临的挑战
法律制度供给滞后于实践需求。一是基础法律操作性有待加强。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能源法等基础法律原则性强,部分法律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如对外关系法中的第31条和第37条规定落实问题,即国家应采取何种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国家如何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同时,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缺乏统筹。二是重点领域立法存在空白。尽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初步构建全国碳市场框架,但与国际碳市场对接机制、碳泄漏防范规则等制度的衔接尚待完善。在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关税、绿色补贴、虚拟电厂等新兴领域,立法研究起步晚,较难支撑相关国际合作的法治化进程。美欧等发达国家频频使用能源金融制裁、能源运输封锁、新能源技术出口管制等法律工具,而我国作为全球最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储备存在不足。三是能源安全法治保障机制尚待健全。在应对能源运输通道安全、能源供应链断裂等风险时,缺乏系统的法律应对工具。近年来地缘政治冲突引发的能源危机表明,建立完善的能源安全法治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存在结构性缺口。涉外法治人才是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国家绿色利益的核心资源。当前,我国能够熟练处理跨境碳市场、绿色投资争端、国际能源合作等复杂事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较为欠缺。《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培养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为响应政策,国内部分高校相继设立了涉外法治学院、人才培养基地等专门机构,多所政法类高校启动涉外法治方向招生工作,但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仍存在结构性短板。比如,教学内容偏重基础知识,对全球气候治理、跨境能源投资与并购、跨境能源争议解决、绿色技术与供应链合规、海外利益保护与风险防范等实务领域缺乏专题设计。能源法、气候变化法等新兴前沿领域的课程也相对供给不足。
涉外法治研究支撑稍显薄弱。与实现碳达峰目标相比,研究支撑仍显薄弱。当前我国专门从事气候与能源法治研究的机构数量有限,且存在资源分散、协同不足等问题。财政支持和长效管理机制也尚待进一步健全。此外,现有研究对气候与能源衔接的重大现实问题专项研究不足,尤其是在国际碳规制演进路径研判、我国应对策略效果评估等领域,尚待系统研究和积累。
碳达峰涉外法治保障的实践路径
构建内外联动、攻防兼备的涉外法治框架。首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重点领域法治建设步伐。一方面,着力填补基础性法律空白,推动条约适用法、海外利益保护法、反干涉法等领域立法,明确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衔接机制,建立海外公民和企业权益保护制度。同步修订对外贸易法等现有法律,删除与国际规则不符的条款,增加数字贸易、绿色供应链、碳市场规则等新兴内容,提升法律体系与气候能源领域的兼容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以能源法为统领,加速构建“1+N”的涉外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能源法实施细则,重点明晰涉外条款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要求。积极推进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绿电交易等领域的法治建设,抢占新兴领域规则制高点。同时,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足迹核算、绿色产品认证与标准互认体系,推动我国绿色标准“走出去”,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博弈中的话语权。
其次,提升司法机关对国内外涉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能力。鼓励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外能源投资争端、跨境能源运输纠纷、绿色金融争议等涉碳案件时,积极依据能源法及气候变化相关国际规则作出具有规则指引意义的判决。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建立“一带一路”能源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提供法治保障。
深化国际气候能源法治合作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一是加强“一带一路”气候能源法治合作,建立沿线国家气候能源法律交流机制。推动沿线国家建立区域性气候能源法律信息共享平台,集成各国投资、贸易、环保、数字经济、气候变化、能源等领域法律法规,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一站式”规则指引。
二是创新国际合作模式,建立硬法与软法协同治理机制。加快与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订高质量双边或多边能源合作条约。特别是在数据跨境流动、电子证据互认、碳市场链接等新兴领域寻求突破,形成覆盖能源全产业链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
三是通过共同制定行业标准、最佳实践指南等软法工具,逐步形成兼顾各国国情、反映共同发展诉求的“一带一路”气候能源法治共识。待条件成熟时,推动将相关软法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从根本上破解当前全球气候能源治理中的“碎片化”困境。
强化人才支撑与智库体系建设。一是深化法学教育改革,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在高校普遍开设涉外法治系列必修课,如涉外能源法治、涉外环境法治、气候变化法等,将主要国际条约、重要外国能源气候法律纳入教学内容。支持政法类高校与海外名校开展联合培养,实行双语教学与实务导师相结合模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碳专业人才。
二是构建本硕博贯通、理论实践结合、国内国际联动的培养体系。加强与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合作,建立海外律所能源实习实训基地,培养既懂中国法又通外国法、国际规则的复合型涉外气候能源法治人才。同时,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支持律所“走出去”设立海外分支机构,鼓励参与国际商事仲裁、跨境并购等业务。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对参与跨境能源项目、碳市场交易、能源国际争议解决的律师给予政策倾斜,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涉外能源法律事业。
三是加大研究投入,建设若干国家级涉外气候能源法治智库。围绕反制裁与反干涉、涉碳海外利益保护、碳市场链接、能源供应链安全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推动高校、智库、实务部门共建研究基地,促进理论成果向政策与法律转化。
〔张光耀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吕江系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能源法研究所教授。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横向课题“义乌市海外利益安全风险防范研究”(YW2024-8-03)、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委托一般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法学专业核心课路径研究”(XJPFZSX20240113A0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