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强化系统观念 加强联动配合 深化监察与司法有机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并强调要“强化系统观念,加强联动配合,把各方面监督贯通起来,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这是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重要部署后的进一步宣示,为“十五五”新征程推进反腐败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提供了根本遵循。
过去五年反腐败监察司法有机衔接
成效明显
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推进风腐同查同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清淤除障,筑牢“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执法司法保障。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办案总量与办案质效上均取得显著进展,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以实打实的成效巩固高压反腐态势,以科学精准的办案思路提升治理效能,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保障。
办案总量直观展现反腐败工作的广度与深度。其一,职务犯罪惩治规模持续扩大,高压态势稳固。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各类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强劲势头,立案查处数量稳步增长,涉案人员覆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充分彰显“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定决心,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其二,重点领域整治深化,民生与基层治理强化。反腐败工作精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权力集中的关键领域以及基层治理薄弱环节,严厉整治教育、医疗、养老、乡村振兴等领域的腐败问题,有效解决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蝇贪”问题,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夯实了基层治理的根基,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其三,协同机制高效,追赃追逃突破。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司法、海关、外交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打破信息壁垒与地域限制,形成追赃追逃的强大合力。一批外逃腐败分子被成功追回,涉案赃款逐步追缴到位,彻底切断腐败分子“外逃避罪”的后路,彰显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全球性与彻底性。
办案质效凸显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与系统性。一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改变以往偏重查处受贿方的惯性思维,将行贿行为纳入重点查处范围,既严厉打击受贿行为,又严肃追究行贿者责任,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压缩腐败交易的生存空间,构建起“亲清”政商关系的制度屏障。二是靶向治理风险领域。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如工程建设、金融信贷、国企运营等,精准排查腐败风险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的发生,实现对腐败问题的精准打击。三是积极应对新型腐败。面对影子公司、期权腐败、数字腐败等新型腐败形式,办案机关及时更新工作思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破解新型腐败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难题,不断拓宽反腐败工作的覆盖面,确保腐败问题得到有效查处。四是以案促治显效。坚持“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工作理念,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与监管短板,发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加强警示教育,实现从“惩治腐败”到“预防腐败”的延伸,推动反腐败工作向标本兼治纵深发展。
监察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持续完善,确保查办案件提质增效。一是强化办案衔接配合。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严格重大职务犯罪办案流程,发挥提前介入作用,规范追逃追赃中的违法所得没收和缺席审判程序,加强内部配合制约。二是完善衔接制度。破解“配合有余、制约不足”问题,通过联合督导、会商及制发司法解释等统一认定标准,规范量刑和涉外调查取证。三是强化对下指导。健全通报机制,优化工作联系点,畅通信息渠道。四是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探索案例库,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指引》,全流程规范办案,保障公平正义。监察司法有机衔接、协同发力,彰显“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的决心,以高质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为国家高质量发展注入清正力量。
充分发挥反腐败监察与司法衔接的
价值功能
反腐败监察司法的价值功能,是由中国特色监察和司法的内在品格所决定的。一是监察和司法本质的人民性。社会主义监察和司法制度秉持执法司法为民宗旨,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规制公共权力、打击公权私用和权力滥用,保障权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公共权力的纯洁性、廉洁性和公正性。二是监察和司法功能的服务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监察和司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实现党和人民意志,在法治中国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围绕时代主题更新理念、改进方式,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监察和司法职能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表现为无偏见地解决纠纷,要求监察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立、公正无私,对腐败犯罪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腐败分子罚当其罪。四是监察和司法价值的正义性。我国监察和司法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形式和实质上,从制度上完善确保公平正义的运行机制,通过公正高效裁判惩治腐败犯罪,恢复被破坏的公共管理行为和法律秩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我国监察和司法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在惩治腐败中承担着多方面的功能:
刑罚惩戒功能。监察和司法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具有中立性、专业性、公开性、权威性等特点,为人们提供公平、公开的程序,增强人们对监察和司法的信任感。运用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惩治腐败犯罪,是司法治理腐败的最高形式。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是治理腐败、形成“不敢腐”制约机制的先决条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直接有力手段。打击具有惩处、警戒、震慑功能,保持打击高压态势,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震慑心存侥幸者,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教育引导功能。监察和司法活动及裁决结果能影响人们的外在行为,使其依据法律行事,产生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进而影响内心判断与选择,促使自觉遵守法律。监察和司法在治理腐败中的教育引导功能与查办案件结合,贯穿举报、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在查办阶段形成高压态势,在案后阶段通过案例解剖分析,使有犯罪动机者放弃犯罪,无犯罪动机者受到教育,为堵漏建制提供思想支撑,强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传播国家价值观与法治文化,体现社会控制与管理功能。
建制防范功能。监察和司法过程是社会秩序确立、维持和恢复的过程,也是被犯罪破坏的管理监督机制修复的过程。监察和司法在治理腐败中的建制防范功能以“亡羊补牢”为特征,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实践中表现为以监察和检察建议为手段,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原因,总结监督管理漏洞,完善规章制度和廉政措施,落实“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机制。监察和司法通过强制力量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冲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供可预期结果,发现犯罪因素和管理监督制度漏洞,维护良好体制机制和权力运行秩序,防止同类案件发生。
权力制约功能。监察和司法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制度建构过程中体现的重要功能。我国监察和司法机关的设置体现了对行政权及司法权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促进公正司法。监察和司法机关在治理腐败中运用诉讼和非讼职能,查处和防范职务犯罪,是以权制权、以法制权的过程,具有司法弹劾性质,对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监督制约公共权力有重要意义。
凝聚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反腐败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反腐败作为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第二个答案”的本质,彰显了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反腐败斗争的战略定力与坚定决心。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反腐败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支撑,唯有充分发挥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价值功能,落实职能责任、完善运行机制,方能凝聚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强大合力。
落实反腐败职能责任,是凝聚协同合力的基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通过修宪、制定和修改监察法,整合反贪反渎职力量,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法定依据。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部门依据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职权边界,形成“监察调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的分工负责机制,避免职权混淆,通过职能衔接凝聚合力。宪法和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国家监察专责,使其在公职人员监察、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中起主导作用,二者的有机衔接则提供了资源整合、合力凝聚的制度框架。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监察机关负责立案调查、审查和移送起诉(14种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均可查办);检察机关承担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三机关构建起权责明晰、职能互补、力量整合的反腐体系,为凝聚监察司法合力筑牢根基。
完善监察司法运行机制、确保执法司法流程贯通,是凝聚合力的基本途径。实现二者有机衔接,需确立反腐败执法司法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普通刑事诉讼解决社会领域争端,恢复社会成员间法律关系、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而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是反腐败政治任务的重要组成,旨在确认和巩固反腐败治理成果,维护国家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公正性和人民性。因此,必须将“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的政治理念贯穿反腐败执法司法实践。这就要求明确职务犯罪查处与普通刑事犯罪查处存在差异,把握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潜伏期长、犯罪主体手握权力、犯罪手段隐性变异等特点,密切关注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确保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都能做到监察与司法通力合作、协调一致。
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凝聚反腐败合力的根本目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作出相关部署,为反腐败护航发展指明方向。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政治监督作为反腐败首要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新征程上,统筹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深挖“四风”及腐败线索,运用“四种形态”减存量,保持高压态势遏增量。反腐败是党的自我革命集中体现,既要坚守严的基调,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风腐同查;也要激励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问责、尽职免责,最大化惩恶扬善效能。需将防治腐败寓于高质量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及深化改革全过程,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政治环境,为“十五五”规划实施提供有力监察司法保障。
(作者系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