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大修”系列报道之二

重塑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被称为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皇冠制度”“关键程序”,是挽救困境企业、筑牢市场风险防线、盘活优质资源的法治利器,更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护航手”。
  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直面司法实践痛点难点,对重整制度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升级。此次修法绝非简单的条文增补,而是立足实践、回应需求的迭代革新,既是对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补短板、强弱项,更是精准对接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个困境企业的司法救赎
  
  2025年冬日,南京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机器调试的轰鸣声打破了两年的沉寂。曹勇俊和工友们再次走进熟悉的车间,久违的笑容绽放在脸上:“整整两年,我们的厂子终于挺过来了!”
  感慨的背后,是一家新能源领域“独角兽”企业从濒临破产到重获新生的曲折历程,更是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破解企业困境的生动缩影。
  作为江苏省首批拥有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南京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手握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稀缺且不可再生的核心资质,长期深耕锂电池梯次利用与再生利用领域,是业内公认的标杆企业,曾与多家新能源头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
  然而,2023年前后突如其来的行业剧烈波动,让这家风光企业瞬间跌入谷底:原材料价格与经济收益严重倒挂,现金流快速断裂,债务违约接踵而至,企业很快陷入诉讼缠身、融资无门的双重挤压。2023年6月,生产线全面停摆,职工陆续离岗,极具产业价值的稀缺资质也随企业一同陷入“沉睡”,这家手握核心资源的企业,走到了破产清算的边缘。
  “一旦走清算程序,企业的稀缺资质和关键设备会随主体注销而灭失,产业价值瞬间归零,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无从保障。”溧水法院破产审判团队经深入走访、全面评估后,坚定了挽救企业的决心。面对现行制度下的诸多难题,法院以司法创新破局:迅速启动预重整程序,指定联合管理人提前对接债权人、属地政府,压缩流程周期为企业“抢时间”;创新采用“清算式重整”方案,通过“市场化招募+分类处置”,在保留法人主体、核心资质及关键设备的基础上剥离沉重债务;坚持“联动+市场化竞价”,依托政府招商引资渠道推介项目,通过网络拍卖公开遴选优质投资方,杜绝“暗箱操作”。
  这场司法与产业深度融合的拯救行动,最终迎来圆满结果。新投资方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承诺100%清偿职工债权,让返乡待岗的员工吃下“定心丸”。曹勇俊等老员工顺利返岗,企业稀缺资质得以完整保留,生产线重新运转。溧水法院进一步推进信用修复工作,出具法律文书解除保全措施、移除失信名单,联合发改、税务、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打通修复堵点,帮助企业成功获得银行授信,彻底摆脱“信用枷锁”,重新回归清洁能源市场。同时,法院构建“法院+管理人+政府”三维监督体系,常态化回访、强化风险预警,严防“二次破产”,确保重整计划落地见效。
  溧水法院的这个典型案例,不仅让困境企业重获新生、守护了民生福祉,更以实践为镜,照见了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诸多短板,也为《草案》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的基层经验。
  
  制约破产重整
  价值发挥的制度障碍
  
  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搭建起我国市场经济的破产制度框架,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营主体经营模式日趋多元,行业波动与经营风险愈发复杂,现行重整制度的短板逐渐凸显。而溧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正是全国破产司法实践中的共性缩影。
  困境企业具有挽救价值与再生希望,是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现行法律未明确重整价值的审查规则与核心标准,仅以“具有重整价值”为原则性要求,法院在判断中缺乏统一尺度,既可能因审查模糊导致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错失重整时机,也可能让无重整价值的企业进入程序,造成司法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双重浪费。同时,审查过程中缺乏法定的听证程序,债权人、职工、出资人、行业专家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度不足,易引发各方争议,严重影响审查结果的公信力。
  自2013年起,破产实务界便开始探索庭外重组模式,试图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但该模式始终未被纳入法律体系,仅依靠地方规范性文件支撑,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足。实践中,庭外重组无法解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等问题,协商结果对异议债权人无约束力,大量庭外重组成果难以转化为庭内重整计划。同时,程序断层导致企业挽救成本高、周期长,许多困境企业在“庭外协商无果、庭内重整滞后”的循环中,错失最佳挽救时机。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本是激发企业自救积极性、保护企业营运价值的重要制度,却在实践中陷入“有名无实”的困境。因现行企业破产法未明确其适用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规则,实践中“政府+职业管理人”联合清算组模式占据主导。加之债权人对债务人管理层普遍缺乏信任,且企业进入重整时多已陷入内部管理瘫痪,自我管理能力不足,自行管理机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企业自救的内生动力无法被有效激发。
  重整投资人是困境企业重生的“关键引擎”。但现行企业破产法未对投资人招募流程、权利义务、责任规制作出专门规定,导致实践中乱象频发:招募程序不透明,“定向内定”“暗箱操作”引发质疑;缺乏严格的遴选标准,假投资人混入,投资实力不足导致重整失败;投资人权利保障缺失,投资风险不可控,严重打击市场投资信心,成为制约重整成功率的关键因素。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执行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多主体协同的监督体系,管理人监督流于形式,债权人缺乏有效监督途径,法院的监督也多停留在程序性审查层面。部分企业即便通过重整计划,也因经营不善、执行不力再次陷入破产,让前期的司法挽救、市场投入付诸东流,既损害债权人与投资人利益,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重整成功不等于企业真正回归市场,现行企业破产法未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企业即便摆脱债务困境,仍背负失信记录、保全措施、抵押限制等“信用枷锁”,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参与市场招投标,难以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陷入“重整成功、经营无望”的困境,让破产重整的挽救效果大打折扣。
  这些实践痛点,不仅制约了破产重整制度价值的发挥,更影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桎梏。完善重整制度,破解实践难题,成为顺应市场需求、回应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
  
  破产重整制度迎来全面升级
  
  此次企业破产法修改,对破产重整制度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从立法层面逐一破解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梗阻,构建起“价值识别-庭外协商-自行管理-投资人规制-执行监督-信用修复”的全链条重整制度体系,为困境企业挽救、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其制度突破与价值升级体现在每一个关键环节。
  溧水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秦启辉介绍,此次修法最具标志性的突破,便是将庭外重组机制入法,确立为“申请重整前的协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庭外与庭内程序脱节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重整前债务人、债权人等主体可协商达成重整协议或制订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可将庭外协商成果直接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由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这一规定明晰了庭外重组的法律定位,让溧水法院探索的“预重整+重整”模式有了法定依据,彻底改变了庭外重组“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现状。
  同时,修法实现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互补:既保留庭外重组程序灵活、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各方自由磋商的特点,又通过庭内重整的强制性,赋予协商结果普遍约束力,解决了“异议债权人制约程序推进”的难题。这一制度设计,能有效降低企业挽救成本、缩短程序周期、提升重整成功率,让更多困境企业在“低成本、高效率”的模式下获得重生机会。
  针对重整价值识别“无标准、无程序”的问题,《草案》将重整价值识别审查制度法定化,确立“听证会+材料提交”的审查模式。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重整价值证明材料,法院需通过听证会,听取债权人、职工、出资人、重整投资人、行业专家等各方意见,并可向企业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税务局等征询意见,最终居中作出裁判,同时明确“营运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核心判断标准。
  秦启辉表示,这一制度设计与溧水法院在实践中探索的听证审查、多方征询意见的做法高度契合,既统一了全国法院的审查尺度,避免司法裁量的随意性,又强化了程序保障,让审查过程更透明、结果更具公信力,实现精准筛选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有效避免“滥重整”与“误拒绝”,提升司法审判效率,筑牢破产重整的第一道防线。
  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环节,《草案》细化适用标准、操作程序与监督规则,明确其核心价值为“提升重整效率、维护企业营运价值、激励债务人自救、平等保护各方利益”。同时,构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扩大制度适用场景,充分激发企业自救的内生动力。
  对于重整投资人招募,为杜绝“暗箱操作”,防范假投资人,《草案》明确招募推荐程序、遴选标准,要求招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强化信息披露,明确投资人的地位与权利保障,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市场投资信心,同时设置惩戒条款,确保投资人具备重整实力。
  对于重整计划执行监督,《草案》大幅强化监督与变更规则,构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压实各方监督责任。要求管理人定期向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对执行不力的企业采取监管措施,从制度上筑牢防范“二次破产”的防线。
  而信用修复制度的入法,更是为重整企业重返市场扫清了最后一道障碍。《草案》为重整企业提供了可预期、可操作的信用修复路径,明确法院的证明责任、政府部门的协同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解除对重整企业的信用惩戒,让企业轻装上阵,真正回归市场参与竞争。
  
  司法实践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草案》对破产重整制度的重塑,源于基层司法实践的探索。溧水法院作为基层司法实践的先行者,在破产审判中形成的“联动机制、市场化导向、全流程保障”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所借鉴,也让人们看到企业破产法修改,为困境企业摆脱困境、提升市场出清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带来的全新可能。
  溧水法院在审理某动力科技、某置业等案件中,始终依托联动机制,与属地政府、住建局、房产局、税务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密切协作,在资质保全、招商引资、风险预警、信用修复等方面形成合力,破解了单一司法主体无法解决的难题。
  某动力科技案承办人高传法庭长表示,这次企业破产法修改,联动机制有望在立法保障下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成为破产重整制度落地的重要支撑,推动形成“法院依法审判、政府协同保障、经营主体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发挥,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的导向。溧水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遴选投资人,依托市场手段确定企业重整价值,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坚守法治化底线,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债务人重生最优化、产业发展适配化”。
  高传法表示,这次企业破产法修改,市场化、法治化的导向将被进一步强化,让破产重整成为盘活市场资源、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促进资源向优质企业、新兴产业集中,提升市场出清效率。
  此次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为破产司法实践确立了新的制度起点。基层法院作为司法实践的前沿阵地,将继续深耕破产重整审判,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创新破产审判机制,让破产重整制度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守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司法支撑。未来随着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更多具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将获得法治化重生路径,在法治保障下实现涅槃重生、稳健发展,推动市场资源高效配置,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