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大修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标志着破产制度从市场退出机制升级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这一战略定位的跃升,意味着破产法律的修改完善已超越技术修补层面,直指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底层逻辑。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这部法律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经营主体退出提供了基本遵循。然而,面对百年变局的复杂形势,面对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任务,现行法律在金融机构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衔接、破产程序启动效率等方面已显现出滞后性。此次修法,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增删修改,更是一场关乎市场“新陈代谢”能否顺畅的制度性变革。
  修订草案条文从136条大幅扩充至216条,新增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关键章节,其核心意图在于打破市场壁垒,疏通经济循环的“毛细血管”,实现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流转,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草案还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这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更是对跨市场、跨行业风险传染的有效阻断。
  修法的深层逻辑,在于重塑经营主体的风险预期与信用机制。长期以来,“破产”二字常被污名化,导致“僵尸企业”僵而不死,优质资产被无效锁定。此次修法通过引入预重整制度、完善重整投资人规则,旨在建立一种“早识别、早救治”的危机应对机制,将破产法从单纯的“清算法”转变为“再生法”。同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制度性的“安全网”,这不仅是对企业家精神的保护,更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必要之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期待通过这部法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经营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让“生得容易、死得有序”成为市场常态。这既是给企业家的一颗“定心丸”,也是给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剂“强心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