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人才培养处于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随着全球南方合作不断加深、“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涉外法治面临的法律多样性、制度复杂性与风险不确定性因素不断上升,这对法治人才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服务国家开放战略和回应全球治理实践的知识范畴,区域国别法学在体系构建、资源整合与教育改革等方面的任务日益紧迫,正在成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支柱。
  
  区域国别法学建设的时代必然性
  
  区域国别法学的建设,并非出自纯粹的学理研究,而是源于我国在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现实挑战与战略任务。首先,从经贸合作维度看,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与世界范围内法律体系、文化传统迥异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关系。鉴于此,依赖国际法通则和一般性协议进行风险防控的传统做法,已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尤其是特质性法律风险频发,成为制约对外合作深化的重要瓶颈。其次,在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方面,部分国家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等手段对我国企业和公民进行限制,迫切需要我们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出击,运用法治工具展开国际层面的合作与斗争。这不仅要求对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有深入了解,也需要一批既懂国内法、又精通国际规则和特定国别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为根本的是,面对长期以来西方话语主导国际法学界的格局,我国必须突破西方范式的理论框架,将研究重心由“西方中心论”转向“从中国出发”的自主建构,真正发出中国声音,使区域国别法研究嵌入全球南方国家法律经验之中,构建具有原创性的法学知识体系。上述迫切现实共同构成了推动区域国别法学建设的逻辑起点。
  为回应上述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系统提出涉外法治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原创性理论概念,将其明确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涉外法治不仅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法治维度,也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新的学术范畴。早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 “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强调涉外法治是连接国家内部法治建设与国际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体现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思维。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提出,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这些重要指示,为长期以来相对薄弱的区域国别法学提出了明确目标,也从战略层面呼应了区域国别法学发展的现实紧迫性。作为回应国家重大法治任务的交叉前沿领域,区域国别法正是在涉外法治这一理念统摄下发展起来的关键研究领域,其建设不仅是对理论创新的响应,更是将国家战略具体化、制度化的学术落点。
  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国家层面迅速形成了从战略部署到政策落地的推进路径。一系列中央文件将涉外法治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议程,并以系统性方式推动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2021年底,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具有国际视野、家国情怀、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复合型人才明确为培养目标,提出建设“50个左右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以及组织设置“法律硕士(涉外律师)”等专项培养项目的务实举措,标志着国家层面正式启动涉外法治人才体系建设。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优化法学学科体系”,提出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从更高层面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首次将法治人才纳入国家整体战略部署。2026年“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这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明确方向与制度保障。
  
  区域国别法学学科体系
  与实践探索
  
  我国区域国别法学建设并非朝夕之功,而是建立在改革开放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断积累的基础之上。回顾历史,自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提出“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以来,我国涉外法治教育经历了由点及面、逐步深化的演进过程,主要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探索阶段,北京大学等高校开始设立国际法本科专业和研究机构,初步形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第二阶段为21世纪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催生的扩展期,此时以清华大学等为代表的高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拓展了国际法教育的路径;第三阶段始于2011年,由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推进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进入体系化、标准化发展阶段;第四阶段自2019年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出重要指示后,学科建设全面提速,研究方向也从泛化的涉外法进一步转向更具针对性的区域国别法研究。当前,教育部办公厅、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名单的通知》,全国共有包含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11所政法类高校和包含北京大学在内的40所非政法类高校入选。一批高校在该领域先行布局,如西南政法大学设立“东盟国家法律”课程并成立区域国别学院;湘潭大学紧扣中非经贸法律研究,组建中非研究院,并搭建了覆盖本、硕、博、博士后和来华留学教育的涉非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此外,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培养法学双硕士研究生(中国法+欧洲-国际法),厦门大学致力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典的翻译与比较研究等,均成为学科初步布局的重要标志。这些举措不仅标志着国别法学科建设的初步成型,也为后续教学科研提供了内容支撑与平台保障。
  在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逐步推进的同时,我国在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为学科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和案例基础。一方面,国际法律合作框架持续拓展。我国不仅与众多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与税收协定,更积极推动区域性多边经贸规则的落地。以非洲为例,截至2025年初,我国已与34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在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制造业等关键领域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围绕涉外争端解决与法律服务,我国也在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其中,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以“3+3”的组织模式联通中非六家主要仲裁机构,形成了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法律纠纷处理平台。此外,跨国法律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机制也日益完善。由湘潭大学承办的中非合作论坛-法治论坛、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非洲法律查明中心等平台已实现常态化运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第4.1.6提出的中非司法合作三大机制已全面落实。《中非合作论坛-法治论坛(2025)中非法治合作倡议》《中国-非洲法学教育合作宣言》的发布,有效助力了非洲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积极促进了中非法治互信与法律文明互鉴。
  
  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
  建构路径
  
  推动区域国别法学迈向更高层次、实现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长期困扰该领域的学科归属难题。当前,国际法学在成为一级学科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其在资源配置、人才引育、招生计划和学术认同等方面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为加速学科升级,中央文件明确指明了改革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与教育部《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均提出,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这一政策导向意味着,推动国际法学从二级学科上升为一级学科,或赋予重点高校设立国别法学、区域法学等方向的自主权,成为可行路径。此类制度设计不仅为新兴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名实相符的学术定位,也有望打破资源分配与人才引进上的结构性壁垒,增强高校围绕特定区域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内在动能,为区域国别法学这一新型领域打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要推动区域国别法学实现可持续发展,仅有学科地位的提升尚不足以构成根本支撑,核心仍在于高质量的人才供给体系。然而,当前我国在该领域面临明显的人才结构性失衡。一方面,现行培养模式仍以传统国际法教学为主,课程内容偏重通用原则与理论阐述,难以覆盖不同国家、区域的法律制度差异,导致能够胜任“法学+语言+区域研究”复合需求的人才稀缺。同时,教学支撑体系亦存在短板,精通特定国别法律且掌握非通用语种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系统性的国别法系列教材更是付之阙如,直接影响了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深度。针对上述瓶颈,必须从源头上对人才培养体系进行系统重构。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法学+”复合型培养项目,通过设立“法学+非通用语种”“法学+国际关系”等本硕博贯通的交叉学科专业,重点培养兼具法学素养与区域知识的专业人才。在此基础上,应系统化建设国别法系列教材,改变教学资源匮乏的现状,形成涵盖总论、区域分论、国别专论的权威教材体系。在教学方法上,也应打破传统大班教学的单一模式,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型课程设置,引导学生将抽象法理应用于真实语境,提升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真正实现可用、能留、善任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学科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其理论建构的深度,更取决于其研究方向是否具有战略性,以及能否有效服务国家实践。当前,区域国别法研究仍面临“冷热不均”与“学用脱节”的双重问题。一方面,研究视野长期聚焦于欧美等国家,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全球南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关注不足;另一方面,理论成果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实践需求之间存在断裂,许多人才需经二次培养方可进入实务领域。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推动研究方向的系统性转向。学术重心应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及全球南方国家,深入研究其在投资准入、劳工权益、环境治理、数据流通与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不仅有助于为国家战略提供制度支持,也是在学术层面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突破西方话语垄断的重要路径。与此同时,必须打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壁垒,建立起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通过共建实践教学基地、推动师生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双向流动、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等方式,推动学术资源与国家需求深度对接,将涉外法治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转化为教学与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学用合一、知行合一,为区域国别法学的长远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作者系湘潭大学中非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学部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民营企业投资非洲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22YJAGJW007)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