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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监管法治化 推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未来需要不断完善以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为支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公布,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履约守信是经济发展运行基本逻辑。信用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收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以其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依据进行信用评级,进而实施分类监管的监管模式。目前,信用监管已成为市场监管领域应对新业态、新模式常态化监管,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
引入信用监管工具
破解传统监管难题
信用监管是信用经济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维护市场秩序层面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引导企业形成自觉守信、守法社会氛围。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机制,信用监管并未改变市场监管部门法定权利义务,其机制在于通过公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借助市场约束和监管关注施加影响。作为数字时代生产力组织形式,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技术成为实现商品供需匹配的新型交互系统,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由此也催生了平台经济这种新经济模式,实现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平台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要素合理流动范围、精准匹配要素供需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也更加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随着平台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科技持续赋能下,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新商业模式,给传统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市场监管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适用线下交易的监管规则被直接用于线上市场后,出现了实施效果不佳情况,其主要表现为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边界模糊、责任存在争议,市场运行中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和售后混乱等问题。面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当前,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信用监管应对新业态新模式,实现了穿透式监管,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市场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具有公权调整方法和私权调整方法,其中公权调整方法又分为指令性调整和指导性调整。信用监管是指导性调整方法的一种,在信用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分类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实施重点关注,当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后,负面信息将会产生使企业信用减损的可能,从而影响企业商誉。
构建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
平台经营者建立的信用评价是指在网络交易环境中,针对交易主体进行的一种诚信度、规范度、履约度评估机制。首次将信用评价写进法律的是电子商务法,其中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包含平台内信用评价和平台外信用评价。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属于平台内信用评价制度。第70条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属于平台外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平台流量分发机制重要决策因素。平台往往把流量分配给信用评价较好的经营者,通过该机制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更多关注商品本身以及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同时,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平台生态,吸引更多经营者入驻平台,从而提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黏性。
平台内信用评价主要包括消费者评价系统和平台信用评价系统。消费者评价系统是电商平台经营者运用数字技术建立,用于收集消费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务质量、履约情况、服务态度、售后保障等事项主观评价,对评价进行公示与实时更新的系统。从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现行消费者评价规则看,各大平台均以规则或问答形式明确了消费者评价权利,并配套信用积分、动态评分、追加评论、点评有奖等具体制度来保障消费者更加充分地实现评价权利。因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时无法真实感知商品,而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介绍往往带有广告宣传属性,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一定信息差。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收到货后评价和展示更具客观性,这种评价也更具参考价值。平台信用评价系统是指平台自己设置的资信评定标准,通过参考消费者评价信息和自身掌握经营者交易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作出合理、直观信用等级评价系统。2025年6月,淘宝天猫宣布正式上线新版店铺评价体系,包括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该体系将根据商品质量、物流速度、服务保障三方面,建立一整套真实、客观、透明的消费者体验反馈机制,反映当前店铺真实消费者体验情况,这是平台信用评价系统具体实践。
与此同时,国家支持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是指社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活动。2023年10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实施,通过引入专业第三方信用评价,发挥专业机构在信用研究、评价技术攻关、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信用监管及评价结果应用,推动建立基于信用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托平台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与服务,平台经营者则可为守法诚信商户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并依据平台规则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予以限制。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对平台经济新业态实行柔性监管
平台经营者对于自身信息和信用评级应有知情权、异议权和修复权。当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外公示可能对平台经营者商誉产生不利影响信息时,应事先告知平台经营者,以保障其知情权。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负面信息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并在提出异议时提供相关证据,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信息准确性。为保障以上权利行使,应构建平台经营者信息更正、更新及修复机制。平台经营者信用监管是一个动态化管理过程,只有建立动态信用监管机制,才能更好地激励平台经营者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成诚实守信氛围。
平台经营者在信息归集过程中应保障基础信息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市场监管部门则应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信息,准确反映对平台经营者监管状况,以保障生成信用公正性。当信息归集出现错误时,平台经营者可主动提出更正,既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提出,也可通过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向监管部门反馈,经核实后予以纠正,从而保障信息准确性。平台经营者信息更新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其基础信息发生变更;二是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获得相关表彰奖励。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信用产品评估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公示基础信息变更,并定期发布检查、处罚及奖励信息,保障其时效性。
完善平台经营者信用修复机制是实现科学市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用评级应遵循动态调整机制,平台经营者信用评级需及时更新以反映其最新信用状况。对于在一定时期内无新增违法行为、未收到有效投诉且积极配合监管的平台经营者,信用服务机构应适时重评,使其信用等级有机会得以修复。信用评级机构应畅通修复渠道,为平台经营者维护信用提供支持,市场监管部门需对修复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信用风险低的经营主体应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触发式监管等模式,最大限度实现无事不扰。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主体,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可探索推行信用积分管理并建立适度容错机制。
加快信用立法和理论研究
近年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信用监管实践持续深化。据笔者统计,截至2025年10月,全国已有25个省份和15个城市相继出台社会信用领域地方性法规,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然而,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信用监管领域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尚不健全,各项具体制度有待完善;二是信用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不够顺畅;三是守信激励缺乏必要制度支撑,且激励措施缺乏统一规范。针对上述信用监管法治建设突出问题,需从多维度开展系统性研究,以市场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为研究主线,聚焦现阶段市场领域中信用监管制度与规则存在的不统一、不规范、不配套等问题。
加强信用监管法治理论研究。信用制度是健全市场基础制度之一,研究应重点围绕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守信激励展开,目标是构建市场监管信用体系,提升信用修复效能,最终形成信用监管与信用建设闭环体系。
加强信用监管立法体系化研究。加强信用立法是市场监管法治化应有之义,但这并非意味着要专门颁布一部信用法。信用监管只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过程监管的一种手段,按照信用监管征信、评信和用信环节,颁布一部行政法规较为可行。目前,征信环节已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评信环节尚缺乏评信标准设定,用信环节联合惩戒依据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信用欺诈行为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只有通过统一规定,才能使新构建的信用监管体系成为一个整体,才能使信用监管做到协调一致,最大化地发挥信用监管作用。
加强信用监管执法问题研究。研究如何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精准差异化监管;整合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多部门数据,建立跨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经营主体标注体系及规则,推动其在重点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面应用;开展信用服务,拓展市场监管信用工具、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加强部门、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合作,从而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新发展格局。
加强对信用信息收集与共享范围研究。信用监管科学性依赖于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完整信用记录的掌握。在信息收集和共享过程中,应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对于失信信息,须分类明确其严重程度。公共信用信息应统一实行目录管理,采集过程必须依法依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以防侵犯经营主体信息安全。
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平衡研究。在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过程中,需要把握强化守信激励行为与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之间的平衡。为守信经营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科学设定失信惩戒具体措施,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既要营造诚信经营信用环境,又要助力经营主体实现可持续发展。
(倪楠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市场监管法治研究院院长;李冬冬系陕西省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创新团队助理研究员)
● 责任编辑:高瀚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