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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鲜明导向,“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这标志着我国法治评价工作的战略升级和迭代发展。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具有推进法治建设“风向标”、督促法治改革“指挥棒”和检验法治成效“试金石”的功能,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持续攻坚克难、有力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的重要着力点。
全面理解综合性法治评价的核心要义。“综合性”是法治评价区别于单一考核的本质特征,重点在于构建系统集成、逻辑严密的评价维度。这种综合性集中体现在对评价对象的双重覆盖,既要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又要评价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区域法治建设成效,实现“人”和“事”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素养和岗位职责评价深度融合,是实现“综合性”的落脚点。岗位职责是检验法治素养的重要载体。必须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评价的重中之重。评价应紧扣领导干部职责定位,依据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将法治建设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岗位履职指标,实现法治标准和领导责任的同频共振。同时,注重过程和结果的动态衔接,既考察领导干部在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是否严守法定程序,防止权力任性;又衡量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中是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法治成效,防止形式主义。通过这种多维度的综合评价,引导领导干部将法治意识转化为具体的治理效能,确保法治建设既有形式规范的“面子”,更有实质正义的“里子”。
精准把握法治评价的功能价值。综合性法治评价超越了传统考核的“指标依赖”,确立了价值理性的回归。坚持客观考核和主观评价相结合,既要考量法治建设的客观实绩,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成效优劣最终要由人民来衡量。因此,完善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统计数据和实绩清单,确保评价基础扎实可靠,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评价机制。把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效作为衡量改革得失的重要标准,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同时,要坚持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评价相结合。形式评价侧重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确保公权力严格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质评价侧重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考察裁量权是否契合立法目的、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构建主客观相结合、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立体化法治评价机制,能够更精准地为领导干部进行“法治画像”,防止评价流于形式和数据堆砌,鲜明树立起重视法治素养的导向。
打造完善法治评价机制的重要抓手。形成“学、考、评、述、督、责”全链条责任闭环。这一闭环始于“学”和“考”,必须健全效果导向的学法制度,推行常态化法律知识考试,坚持以考促学,推动从考察“学了没有”转向检验“学得怎样”“用得如何”。枢纽在“述”和“评”,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述法首要任务,坚持见人见事,突出述“我”依法履职实绩,讲清具体成效和短板;完善“一把手”点评机制,依托评价体系进行客观“体检”。保障在“督”,建议适时修订《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将综合性法治评价深度融入法治督察范畴,提高法治督察的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权威性。关键在“责”,强化“考用结合”的刚性约束,建立评价结果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的强关联机制。同时,以数字赋能为支撑,整合多部门数据资源,建立领导干部“数字法治画像”。通过学考夯实基础、述评精准画像、督责倒逼落实,形成目标统一、工作衔接、结果互通的良性循环,确保评价体系真正成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重要支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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