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专门矫治教育有效运行 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线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教育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专门矫治教育则是其中干预手段最严厉的类型,承担着对人身危险性高、犯罪可能性大的触刑未成年人予以矫治教育的重要职责。该制度确立五年以来,实践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确定专门矫治教育核心内涵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都涉及以专门矫治教育替代收容教养的制度变革,是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总数上升等趋势作出的积极回应。两法相互衔接,共同确立专门矫治教育的核心内涵,为专门矫治教育实施搭建顶层设计。
  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触刑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其中严重不良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和触刑行为。实施触刑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只能接受刑罚以外的干预措施。这类未成年人或因故意利用低龄身份不断触刑、或因实施严重暴行而不知悔悟,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和难点。此前立法虽针对这部分未成年人设置了收容教养制度,但该制度在劳动教养废除后,因缺乏专门执行场所而难以运行,导致实践中对触刑未成年人只能“一放了之”。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专门矫治教育替代收容教养,旨在补足我国对触刑未成年人长期缺乏有效干预措施的制度缺漏,从立法层面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专门矫治教育是被纳入专门教育体系的保护处分措施。专门教育是我国长期存在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措施,但专门学校此前招生采取“三自愿”原则,导致生源锐减、实践效果不佳。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探索改革入学程序,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并于2019年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这一我国专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对建设管理专门学校建设和建构专门教育体系作出全面规定。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订完善专门教育制度时,除吸收已有政策规定,还采纳了通过专门学校解决收容教养执行场所的立法建议,创造性地将收容教养更名为专门矫治教育,并纳入专门教育体系。至此,专门矫治教育成为我国专门教育体系中的特定类型,既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针对触刑未成年人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兼具教育和矫治的双重功能。
  专门矫治教育是具有入学强制性和人身约束性的机构性处遇措施。在入学程序上,实施专门矫治教育需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再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其间无须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原所在学校的同意。相较“三自愿”原则,现有程序保障了应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及时获得救助,同时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中立评估制约行政权力,确保强制入学的程序正当。未成年人入学后,进入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该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受矫者的人身自由。这种机构性处遇措施能为未成年人营造纠正偏差行为的适宜场所,帮助其摆脱有害环境、戒除不良习性。鉴于入学强制性和人身约束性使专门矫治教育成为除刑罚外最严厉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置了行政救济、检察监督和专门矫治教育记录封存等配套制度,全面贯彻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搭建专门矫治教育运行框架
  
  在两部法律确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之后,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专门场所建设,积极出台工作办法。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的具体指示。相关部门及时制定专门矫治教育工作规定,推进专门矫治教育提质增效。截至2025年11月,全国已建成专门矫治教育场所316个,数量达到2023年底的近3倍,每个省份至少建有1所,初步解决了专门矫治教育的场地短缺问题。目前,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充分保障专门矫治教育全面实施,以实践经验细致搭建制度运行框架。
  系统构建工作体系。权责清晰的宏观工作布局和衔接有序的微观工作流程是确保专门矫治教育规范运行的基本前提。贵州省在专门矫治教育领域进行系统性探索与创新,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全国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贵州样本”。在具体操作层面,各地已建立健全专门矫治教育基本工作流程,明确各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行动步骤和具体时限,着力实现跨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例如,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教育局会签《兰州市涉案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三家单位在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流程,确保送校工作规范透明、流畅到位。
  严格把控收生范围。根据刑法规定,触刑未成年人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应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为贯彻这一立法精神,严格把控专门矫治教育的收生范围,实践中结合触刑未成年人的年龄区间和行为严重程度,将低龄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情形予以排除,重点针对人身危险性高、矫治难度大的触刑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此前,曾有地区将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列入专门矫治教育适用对象,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而未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并无进入专门场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必要。当前实践中,“检送生”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本质属于精准帮教。例如深圳市坪山区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将“进入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六个月”纳入考验内容。
  依法规范管理模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实践中对该原则性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落实,一是未成年人不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专门场所;二是专门场所应全时段、全流程记录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情况。闭环管理对实现矫治效果具有积极作用,但客观上存在切断受矫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的弊端。实践中专门学校一方面采取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接受社会适应性训练等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顺利过渡至离校后的生活。另一方面,构建定期评估、动态流转的提前解除机制。例如海南省专门学校创新开展“3+1”两段式教育,即学生在校接受教育3个月,离校体验1个月,离校期间表现不佳的重回学校接受教育。如此能帮助学生保持与社会的联系,有效检验专门矫治教育的效果。
  全面落实权益保护。专门矫治教育的人身约束属性要求其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践中充分落实立法中的权益保护条款,明确要求决定机关积极履行事前告知义务,专门学校定期向监护人告知未成年人矫治情况,并由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派员担任法治副校长,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多元监督机制,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构建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跟踪监督专门学校管理建设及矫治教育效果,以数字赋能实现专门矫治教育的全流程监督。上海市及嘉定区两级未检部门在上海市专门矫治教育中心设立“沪未来·嘉检七色花”检校问诊室、检察工作站,依托实体平台依法开展谈心谈话、监护监督工作。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专门学校教育相关检察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全省检察机关在专门教育领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探索迈出实质性步伐。
  
  细化专门矫治教育实施方案
  
  当前我国专门矫治教育已进入有序发展阶段,工作重点应从“全面铺开”转向“精耕细作”,细化实施方案、推广有益经验,确保制度落实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完善评估机制。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定评估主体是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矫治教育评估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评估组与指导委员会的权责关系需进一步厘清。评估组成员的身份结构、任职资格应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有所区分,司法机关人员应在入学评估环节发挥主导作用。专门矫治教育评估涉及入学评估、过程评估、离校评估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的评估内容和方法不尽相同。相关部门应加快研判并出台专门矫治教育评估细则,对评估主体、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效力等内容作出分阶式具体规定,确保专门矫治教育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评估工作现实需要,针对特定事项也可委托社会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评估。
  强化部门协作。专门矫治教育是一项牵涉面广、协同性强的系统性工作,有效打破部门壁垒、顺畅实现部门衔接是提升工作质效的重要抓手,需从机构优化和方法创新两方面发力。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实现多部门协作的机构载体,为充分激活其职能,应从机构模式上探索组建具有多重架构、多元功能的完备体系。在机构履职过程中,重视议事过程和不同意见的书面记录,所有议事材料应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通过压实责任督促各成员实质参与、履职尽责。主管部门应对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效能严格把关,建立人员考评和人员流动机制,合理吸纳能力突出的全职工作人员。在方法创新层面,一些地区已借助科技赋能部门协作。例如,重庆市铜梁区委政法委联合区检察院等单位,搭建“专门学校矫治教育一件事”信息平台,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可依托该应用程序实现信息整合共享和网上联动办公。
  提升矫治效果。专门矫治教育不应“一关了之”,实现科学矫治和有效转化才是对制度的根本落实。为提升矫治成效,各地整合多方力量优化矫治资源。安徽省六安市联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聚焦专门教育课程体系薄弱环节,通过深入调研与教学实践,形成“五维课程体系”与“家校协同育人平台”相结合的“5+1”矫治教育新路径。共青团昆明市委牵头建立“伴你晴空”项目,组建“专业心理工作者+社工+志愿者”队伍并开展专项培训,针对专门学校的学生、教师、家长三类群体设计标准化课程,通过个案咨询、团体辅导等形式开展常态化辅导。除引入社会力量外,打造专业化的校内师资团队是有效矫治的基本保障。应建立专门矫治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与培训体系,以刚性预算和多元筹资保障专业师资配备充足。此外,矫治效果评估对督促提升矫治成效具有重要作用。重庆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出台积分制的专门矫治教育效果评估细则,统一、规范、有效地推进了专门矫治教育工作。
  重视离校帮扶。为帮助离校未成年人适应社会,降低其返回原有环境后再次偏离的风险,实践中有专门学校探索专门矫治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衔接过渡。例如,贵州省遵义市新雨学校探索矫治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三教融合”模式,在专门矫治教育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学生转到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班级。除校内衔接外,离校后的支持帮扶同样至关重要。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组建专门教育延伸帮扶团队,整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等多部门,创新构建“5+N”闭环帮扶体系,建立离校学生100%覆盖的“一生一档”动态追踪机制,整合多方资源构建“培训-就业-跟踪”全链条帮扶体系,成功帮助离校未成年人对接企业、顺利就业。在具体帮扶措施以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应关注离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就业权、隐私权的保护情况,确保其在回归社会过程中获得平等机会和必要支持,最终实现积极、稳定的社会融入。
  专门矫治教育旨在为最需要挽救和帮助的触刑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平台,体现了国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法治关怀和责任担当。推进专门矫治教育有效运行,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举措,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升法治国家建设水平具有深远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未成年人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全社会持续投入,共同履行好这项时代赋予的重大使命。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