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系列报道之七

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涉外法治保障

  当前经济全球化持续纵深发展,世界秩序正在进行深度调整,我国海外利益的规模、结构、形态正随之经历历史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外法治作为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在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我们应以强化涉外法治为抓手,更有效地维护海外利益。
  
  涉外法治保障于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制度型开放水平的全面提升,我国海外利益的广度、规模与内涵均有一定拓展。海外利益在地理广度上已覆盖全球近190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国直接投资占比稳步提升。人员规模上,仅2025年上半年,内地居民出入境就达1.59亿人次,数百万中国公民在全球范围内工作、学习与生活,形成了持续流动的跨国网络。此外,我国海外利益的内涵业已丰富,已从传统的公民安全、资产保护延伸至数字经济、极地深海等事关全球竞争格局的新兴领域。
  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海外利益正面临前所未有且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例如地缘政治冲突加剧,不仅直接威胁我国在冲突地区人员与项目安全,更使中资企业在第三方市场不得不面临选边站队的政治压力;保护主义抬头与规则壁垒的出现,导致传统贸易与投资渠道被政治性扭曲,而绿色与数字贸易又面临新型规则壁垒;部分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恶化,导致工程项目被迫停工或遭受破坏;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与变动,导致企业合规成本激增等。
  这些风险呈现出复合性、联动性等新特点,传统的外交领事保护等手段虽仍具重要价值,但难以完全应对日益增长的威胁。从东道国不当征收、违约,到滥用国家安全审查、实施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再到恐怖袭击、局部冲突,这类风险最终表现形式往往落脚于法律问题。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系统完备的海外利益保护法治体系,显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我国在保护海外利益方面亟待补齐的短板
  
  当前,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法治框架已初步搭建,但在体系化、协同性方面仍显不足,与海外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相比,尚存在一些亟待补齐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以下层面:
  立法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基础法律支撑不足。目前缺乏一部统领性的海外利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系统性、协同性不足。另一方面,在关键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在海外投资安全审查、海外投资保险、海外安保机构管理、境外资产冻结应对等具体领域,专项立法或配套法规仍处空白或原则性过强,实践中的权利主张与风险应对依据模糊。同时,高位阶法律规范缺失,多依靠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待提升。
  此外,部分国内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兼容性仍有待加强。例如我国数据出境规则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仍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增加了企业国际合规成本与不确定性。
  司法保护能力有待加强。我国法院在行使涉外管辖权方面仍显谨慎,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76条在原有条文基础上增加“适当联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列举了“适当联系”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具体表现,即在此类纠纷中,可以体现适当联系的连结点包括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但在实践中,对如何运用该原则以确立管辖权、便于我国企业和公民参与诉讼,尚缺乏足够成熟的司法实践与指导性案例,缺乏针对该一般规则具体释义。此外,涉外案件普遍存在的“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诉讼效率有待提高。例如,跨境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域外送达程序冗长以及胜诉判决在无司法协助条约国家难以获得承认与执行等,导致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结果不确定,削弱了司法救济的实际效能。
  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作为维权主体,在参与国际争端解决时仍显被动。许多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即主动放弃将争议提交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或对国际仲裁的复杂程序与策略准备不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既精通普通法或大陆法系诉讼程序、又熟悉特定行业国际规则的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储备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显著。这导致我国企业在面对经验丰富的西方律师事务所或跨国公司的法律团队时,在程序博弈、证据交锋与法律适用辩论中处于下风。
  执法合作与协同效能需提升。当前,我国跨国执法司法合作已建立多个双边、多边机制,尤其是与东盟国家,在司法协助领域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与老挝、越南、泰国、新加坡等国签订了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但这些机制在应对具体、复杂的海外利益侵害案件时,案件协调、信息共享、证据交换、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实际效能仍需不断提升。尤其是在应对政局突变、社会骚乱等突发性安全事件时,跨国快速反应与立法协同能力面临严峻考验。在国内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强保护合力。职能部门在风险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事后处置协调等方面,尚未形成权责清晰的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信息共享与指令协同的时效性有待加强。
  企业主体法治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大量“走出去”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其风险防控观念仍停留在事后补救而非事前预防的阶段。在“走出去”过程中,部分企业重商业利益轻法律风险评估,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法律环境以及国际制裁与出口管制网络缺乏深入尽职调查,为后续运营埋下隐患。在合规体系建设上,部分企业对包括反贿赂、数据隐私、制裁合规等在内的国际规则的理解和东道国法律环境了解不深。遭遇权益受损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偏弱,有时过于依赖政府介入,缺乏通过商事合同、当地司法、国际仲裁等法律渠道独立维权的意识与准备;或因畏惧跨国诉讼的高昂成本、漫长周期与不确定结果而选择放弃维权,这反过来又助长了针对中国企业的恶意违约或侵权行为。
  
  系统性构建海外利益保护的涉外法治路径
  
  面对复杂严峻的海外利益保护形势,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涉外法治效能。
  加快完善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行系统性的法治创新与集成,建立健全海外利益法治保障体系。一是建议制定统领性的海外利益保护法,确立海外利益保护的根本遵循与协同框架。固化各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协作机制,规范应急状态下特殊措施的授权程序。二是增强国内法域外适用与反制能力。系统审视和修改刑法、反垄断法、数据安全法、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律,增强其域外适用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重点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立法,形成有效的国内法“组合拳”。三是推动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更好衔接,善用国际法,将国际规则转化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律武器。通过主动对接高标准规则,强化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等方式完善衔接。
  提升涉外司法与仲裁效能,增强全球公信力与吸引力。一是强化司法可预期性。鼓励我国法院在恪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积极、稳妥行使涉外管辖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细化“适当联系”原则的适用标准,为企业和法院提供清晰的指引,增强管辖权的可预期性。二是利用技术创新破解难题。充分探索电子送达、公告送达信息化、跨境视频取证等新型方式,实质性破解“送达难、取证难”问题,进一步优化涉外诉讼程序。同时,推动区块链等技术在跨境电子证据固定与审查中的运用,提升诉讼效率与证据效力。三是支持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完善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提升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和吸引力。
  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国内协同。一是进一步扩大司法协助条约网络,积极考虑批准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等国际公约,此举将极大简化我国法院判决在全球近50个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为企业维权提供便利,是提升我国司法全球影响力的关键一步。二是聚焦重点区域的深度安全合作。强化与重点投资目的地国,特别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执法安全合作,提升在打击跨国犯罪、反恐、人员安保等方面的协作水平。三是加强国内外交、商务、国资、公安、司法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行动协同,形成保护合力。
  全面提升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在国家层面,牵头建设“海外法治环境动态数据库与智库网络”,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重点国别的立法动态、执法案例、司法判例进行实时追踪与深度分析,产出精细化、行业化的法律风险指南和评估报告。在行业层面,鼓励各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具体行业的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通过组织同行评议、分享实践经验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应对突发重大法律纠纷提供支持。在企业层面,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覆盖境外投资经营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事前法律论证和风险防范。在服务与人才方面,支持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为企业提供高质量跨境法律服务。同时,培育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
  保护海外利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应对当前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长远之策。我们需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不断夯实法治根基,织密保护网络。唯有如此,才能为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公民安全、企业权益与战略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更加坚强、可靠且具前瞻性的法治保障,在动荡变革的世界中,牢牢掌握维护与发展自身利益的战略主动权。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