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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刑罚世轻世重、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也体现了我国对犯罪治理的历史经验和智慧。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宽”字在前,“严”字在后,彰显出国家对犯罪治理规律的科学认识以及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日趋科学、文明和理性。提出二十多年来,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体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重视“全面”“准确”的意涵及其在实践中的落实。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更加强调政策实施的区别性。没有区别对待就没有政策。近些年,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好转,犯罪态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减少,轻微犯罪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刑事政策的贯彻必须回应犯罪态势的变化,更加重视对轻微犯罪与严重暴力犯罪的区别对待。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少犯罪具有纠纷性质,除少数情形外,整体上应更加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方面,重视矛盾化解、认罪认罚、民事赔偿等,避免简单的起诉和判刑;严重暴力犯罪严重侵害法益,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不能动摇。例如,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黑恶犯罪、重大毒品犯罪、职务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更加强调政策落实的全面性。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整体理解和一体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贯彻于刑事立法中,也要落实于刑事司法中;不仅要贯彻于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也要贯彻于案件立案、刑罚执行阶段;不仅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也要贯彻该政策;不仅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他所有犯罪类型都要贯彻该政策。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落实。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采取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该体系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具有避免刑法过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应继续坚持,刑事立法要慎重将轻微危害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在刑事司法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推进、一体推进,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程序衔接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其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得到有效贯彻。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更加强调政策贯彻的准确性。准确是高质量的体现,也是高质量的要求。对于轻微犯罪虽然整体上要更加重视政策中“宽”的方面,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悔罪态度差,情节严重,同样应依法从严惩治,体现“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虽然整体上要依法从严惩治,但不能简单从严、一概从严,要具体分析,精准打击,确保效果。比如,黑恶犯罪是刑法从严惩治的重点,但重点打击的是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对于其他成员应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即便是依法从严惩治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有从轻从宽情节,也要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实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更加强调政策保障的有效性。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但现实中客观存在着“从严容易从宽难”的现象。办案人员面对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的案件,不从轻处理不仅工作程序简单,而且也更为稳便;从轻处理,有时不仅面临被害人等案外因素的压力,还要面对案件的事后监督核查。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查找、梳理并着力解决实践中阻碍和影响政策贯彻落实的不合理制度、机制和习惯做法,以配套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完善积极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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