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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性及当代启示
1927年10月秋收起义失利后,毛泽东引兵井冈,建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型革命道路,也由此拉开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帷幕。面对军事围剿、经济封锁与宗族割据的严峻形势,根据地以《遂川县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和《井冈山土地法》为制度起点,以巡回审判、群众公审、在地调解为实践载体,创造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司法范式,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奠定了第一块基石,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的直接渊源。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人民司法的开创性探索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首创了人民司法机构,建立了与剥削阶级专政截然不同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其法制创建的主要成果体现在人民法制史上的三个“第一”。
发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遂川县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1928年1月,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占领遂川县城,成立县工农兵政府,随即主持制定了《遂川县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以下简称《临时政纲》)。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县级施政纲领,完整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时期的方针和任务,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成为根据地和此后苏区建设的宪法性文件。《临时政纲》主张工农兵政府要肃清地主恶霸、土豪劣绅、奸商酷吏等各色反革命分子。在《临时政纲》的指引下,遂川很快成立了由工农兵组成的工作队,发动群众清算土豪劣绅地主奸商,巩固了根据地和苏区的革命成果。
诞生了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随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在司法方面主要采取的是简单而直接的方式,通过公正裁判来宣传和实现党的革命主张。其时,伴随着遂川县、宁冈县等工农兵苏维埃政权的成立,党的主要工作重心逐渐聚焦于开展土地革命,强调农民享有参与土地分配的权利。1928年12月,毛泽东总结前期土地革命的经验,并在宁冈、永新等地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由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正式颁布。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农民享有参与土地分配的权利。
建立了第一个县级和省级裁判机构。1928年1月24日,毛泽东在遂川县城主持召开了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成立大会,宣布遂川县工农兵政府组织机构成立。工农兵政府下设土地、教育、裁判等部。遂川县裁判部设立后,红色苏维埃政权县、区、乡各级开始普遍设立裁判部或司法部。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裁判部的建立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树立了司法建设的标杆。1928年5月下旬,湘赣边界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宁冈茅坪召开,成立了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政法部,这是土地革命时期最早设立的省级裁判机构。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性
马克思深刻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属性。在武装割据环境下,根据地除了面临军事和经济的双重压迫,还要直面宗族势力割据和封建习俗根深蒂固的治理难题,在没有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毛泽东、朱德等根据地创始人对法治道路进行了开创性探索,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再实践”原理与中国乡土社会相结合的首次司法实验。因而,实践性是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人民司法的最鲜明特色,具体体现在其原创价值的三重建构。
工农兵掌法的主体性建构。《临时政纲》以根本法形式宣告“工、农、士兵和其他贫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同时,废除了剥削阶级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它规定工农兵政府实行委员制,由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委员,组成人民委员会,从政权性质上确立了工农兵的主权地位。同步建立的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裁判部,在组织建设和实践运行中体现了司法权归属人民的新民主主义法统,是“工农兵掌法”原则的制度萌芽。一方面,裁判部实现直选制,裁判员由工农兵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权力来源于工农大众授权。木匠李炳荣等平民因“懂乡情、说土话、知民苦”而被选举为裁判员,1929年边界根据地31名裁判员中,贫雇农占比81%;另一方面,工农兵群众还可通过参加陪审与公审大会等直接参与审判,打破传统司法为官僚、士绅垄断的格局。
群众路线司法化的方法论建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最鲜明的特色是将党的群众路线转化为司法实践。根据地首创了法官携卷下乡,在祠堂圩场、田间地头,利用夜间圩日就地开庭的巡回审判,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源头活水。作为专业解纷机构,裁判部把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首选,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吸纳宗族长老、工商代表等民间权威人士参与,在地化解了大量的家庭邻里和客籍土籍间的各类纠纷,不仅调适了宗族矛盾,促进了客籍土籍的团结,更为根据地建设和一致反抗国民党围剿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如裁判部在处理永新三湾村客籍与土籍的争水纠纷中,邀请客籍族长陈世恩参与,促成双方达成了“分水公约”,成为“枫桥经验”的早期雏形。根据地还注重深入群众调查取证,依靠群众查明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成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人民司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先声。
生存权至上的价值论建构。由于敌人封锁导致民众生活物资枯竭,尤其严控食盐进入,根据地群众的生存面临极大威胁,苏维埃政权将“盐比金子贵”的民生疾苦置于人民司法价值的顶端。1928年12月,在宁冈县龙江书院红军军官教导队查获了学员私藏食盐事件,朱德指出,红军不是为吃盐才革命!他在军人大会讲话:“我们要与群众有盐同咸,无盐同淡。”谁搞特殊,就是背叛工农!从此,“有盐同咸,无盐同淡”既是根据地生存资源分配的原则,也是红军与根据地群众血肉相连的见证,并由此确立了根据地司法的基本伦理和价值取向,此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始终是人民司法的根本任务。遂川县工农兵政府裁判部作为毛泽东亲手创办的第一个裁判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根据地的生存与发展这一大局服务,裁判员刘义博对广东盐贩哄抬盐价案的成功处置便是当时司法服务大局的典范。在该案中,他没有采取没收加判刑的简单处理办法,而是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赃盐,有效防止了因惩办盐贩造成根据地物质紧张、军民生活更加困难的局面。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人民司法
对当代司法的启示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的人民司法以现实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以保卫红色政权和军民生存为依归,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精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今天,人民法院面临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肩负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使命,需要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早期司法的红色血脉中汲取精神力量,探寻方法论指引。
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论。司法为民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司法与当代人民司法一脉相承的根基命脉。一要站稳人民立场,深刻理解“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等根本问题,坚定初心航向,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最高人民法院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体现出新时代司法鲜明的人民性底色,要坚持民生所望就是司法所向,着力以法律关系的确定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守护人民生产生活权益,妥善化解教育医疗、婚姻家事、住房安居、劳动就业等民生领域等百姓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二要坚持换位思考,将司法为民理念内化为法官的职业伦理和价值追求。要严防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最大限度减少“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效果。三要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努力破解群众关心的司法难点、痛点和堵点,重点解决立案难、举证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切实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快递员等群体的司法保护,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坚持群众路线的方法论。群众路线始终是党的生命线和基本工作方法。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的人民司法遵循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认识规律,发挥群众识别矛盾的敏锐性和解决矛盾的能动性。一要坚持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中国民事司法的基本方向。现阶段,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社会转型发展的实践需要,坚持以和为贵的思想、说服教育为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重估调解的当代价值,在此基础上对其重新定位,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二要将实质性解决纠纷作为司法功能新理念和新定位。既要“抓后端、治已病”,依法审理好每一起司法案件,又要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始终把调解挺在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前面,把非诉机制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优先选项,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以高质量审判促推国家社会治理。三要不断完善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保障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健全人民陪审制度,保障群众的司法参与权,提高其对司法的认同感;完善巡回审判机制,把每一场庭审变成法治宣传的公开课。
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效果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首创重证据、重调查、公开审、现场判的审判模式,强调以程序和效率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基因在井冈山的烽火中熔铸为人民司法的永恒主题。
首先,要践行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法治就是良法善治,良法与善治,互为因果。法官在执法办案中,要善意解释事实、善意解释法律,善意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一枝一叶总关情”的情怀,认真倾听、细微体察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所愿,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愿望,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价值回归。其次,要把握三个效果的辩证关系。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只有法律效果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才会好,“三个效果”内在统一,法律效果是根基,政治效果是方向,社会效果是归宿。第三,强化制度保障。一要继续推行繁简分流和要素式审判机制,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二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完善权责清单,严格证据裁判,推动法官惩戒实质化运行;三要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深入推进院庭长案件阅核机制,压实院庭长主体责任。
坚持德才兼备的主体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人民法院要构建政治引领、人才筑基、文化铸魂、科技赋能的“四轮驱动”新生态,全面推进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一,立足政治建院。政治建院是法院铁军的灵魂工程。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效能。第二,突出文化立院。法院文化建设是司法现代化的精神纽带和动力源泉,是培育法官职业信仰、提升司法公信的强基工程和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要以红色法治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双引擎打造“沉浸式”文化育人体系,一方面,传承“忠诚担当、司法为民”的红色基因;另一方面,挖掘“以和为贵”等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推动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文化的互嵌,让传统文化成为现代司法新的营养剂;同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公办案场景,培育干警对人民司法的制度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从根本上筑牢公正司法的根基。第三,夯实人才兴院。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仅是破解人案矛盾的技术性方案,更是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性保障。要构建体系化规划、实战化培养、动态化考核、择优晋升晋级等机制,促使法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常态化学习的习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第四,强化科技强院。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民法院推进科技强院战略和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通过技术创新重构司法生态、增强裁判精准度,既能让法官获得“数字便利”,也能让群众享受“数字正义”。
(作者系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 责任编辑:陈致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