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的法治保障

  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对外开放已进入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的关键阶段,商品、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市场融合深度持续拓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与此同时,百年变局下的国际竞争格局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对外开放中的安全风险不断增加,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相互交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为新时代协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实现高水平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法治已成为平衡开放力度与安全强度的关键抓手。要以系统化涉外法治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精准化制度设计防范化解开放中的安全风险,以协同高效的法治实施实现开放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一、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
  制度型开放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国际化适配。随着我国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传统涉外法治体系已难以满足高水平开放的实践需求。制度型开放的核心是规则对接与制度兼容,要求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衔接协调。
  在投资与贸易领域,我国正积极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协定,这要求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数据流动自由、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和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这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有序调整制度安排。
  经营主体多元化呼唤法治保障精准化。高水平对外开放下,中外经营主体的互动频率、合作深度显著提升,对法治保障的精准性、平等性、可预期性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外资企业需要清晰透明的法律规则降低投资风险,期待在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方面获得平等对待;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持续扩大,面临的海外风险日益复杂,需要国内法治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从外资准入来看,我国已连续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但部分领域的规则不明确、执行不一致等问题仍影响营商环境。例如,在云计算、金融科技等新兴领域,外资企业对市场准入标准、监管规则的确定性需求强烈,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外资准入的条件和监管边界。法治作为最好的营商环境,其价值在于通过明确的规则界定权利义务,为中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国吸引全球投资的重要优势。
  从企业海外发展来看,我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对外合作中,面临着东道国政策法律变动、国家安全概念泛化等多重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统计分析报告(2025)》数据显示,我国数字技术核心专利对外依存度依然较高,企业在海外市场常遭遇专利壁垒和知识产权诉讼。这就要求我国法治体系不仅要完善国内规则,还要构建覆盖海外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链条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支持体系、推动跨境执法司法合作等,为企业海外经营保驾护航。
  开放领域拓展推动法治覆盖全面化。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拓展,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制造业投资,延伸至服务贸易、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新兴领域的技术特性和交易模式与传统领域存在显著差异,传统法律规则难以有效调整,亟需构建专门的涉外法治规范体系。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同步实现全覆盖,填补制度空白。
  在数字经济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平台监管、算法治理等问题缺乏成熟的法律规范。2025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75万亿元,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跨境电子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等方面仍需完善。随着数字贸易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亟需制定专门的数字贸易促进法,明确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跨境数据流动安全评估、数字服务市场监管等规则,实现开放与规范的有机统一。
  在绿色低碳领域,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规则的实施,要求我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核算、碳交易、碳减排法律体系。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明确企业碳减排责任、碳市场交易规则,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另一方面,需要防范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冲击,通过法治手段构建绿色贸易促进机制,保障我国在全球绿色经济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高水平安全面临的法治挑战
  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的法治应对难题。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使国家安全边界不断扩大,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对法治保障的系统性、前瞻性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以维护政治安全、领土完整为核心,而在开放环境下,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的重点领域。
  在经济安全领域,外资在部分关键领域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对我国产业安全、供应链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例如,在支付服务、高端制造等领域,外资企业的进入影响了国内市场格局,甚至危及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我国已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应避免外资安全审查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确保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筑牢产业安全防线。
  在科技安全领域,核心技术领域的开放合作与技术封锁、人才争夺并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面临着“卡脖子”风险。部分西方国家一方面通过出口管制等技术封锁手段遏制我国科技发展,限制我国企业以商业手段获取技术信息;另一方面又限制乃至禁止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在这些国家销售和使用,对我国科技安全和科技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我国已出台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但在技术安全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才流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仍需完善,形成全链条的科技安全法治保障体系。
  在数据安全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关键数据、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可能导致数据泄露、滥用甚至危及国家主权和安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规则,但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仍需进一步衔接,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满足国际经贸合作的需求,成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单边主义与规则博弈带来的法治话语权挑战。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变革,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对国际规则体系构成严重冲击,部分西方国家将法律作为地缘政治博弈的工具,对我国实施“规则封锁”。这就要求我国在对外开放中既要遵守国际规则,又要积极参与乃至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法治层面的话语权。
  部分西方国家奉行“合则用、不合则弃”的错误行径,置世贸组织规则于不顾,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我国产品滥施关税,对我国企业实施单边制裁、极限施压。例如,美国通过《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年度国防授权法案等国内立法,在AI、半导体、量子科技、自动驾驶和生物科技等领域对我国企业实施严厉的出口管制,在关键矿物供应链领域加强管控、歧视性限制我国企业的供给。这就要求我国运用涉外法治手段进行反制,开展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我国仍处于从被动适应向主动参与转变的过程,在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的规则制定权方面,一定程度上处于劣势。我国在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同时,需要按照自身利益与国际合作需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跨境执法司法合作的法治协同不足。高水平对外开放下,跨境纠纷、跨境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需要加强跨境执法司法合作,形成安全保障合力。但当前我国跨境执法司法合作面临着法律体系差异、司法管辖权冲突、执法司法标准不一等问题,法治协同不足制约了安全保障效能的发挥。
  在跨境纠纷解决方面,中外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的意愿不断提升。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显示,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等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彰显了对我国司法的信任。目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仍需加强,要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升我国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地位。
  在跨境执法合作方面,我国需进一步增加与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数目。截至2024年底,我国全方位推进对外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谈判,共与83个国家缔结178项条约。部分跨境犯罪嫌疑人难以被追究责任,跨境腐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这就要求我国继续扩大与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覆盖面,提升执法合作的效率和效果;也要求我国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合作,完善双边、多边执法司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合作范围、程序和标准,深化跨境执法司法国际合作。
  
  三、建立健全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相协调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制度基础。在立法层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重点领域涉外立法。一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数字贸易等方面的规则,明确外资准入、市场监管、纠纷解决等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二是完善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健全数据安全、科技安全、产业安全、金融安全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构建系统完备的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三是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制定人工智能、供应链安全等专门法律,填补制度空白,规范新兴领域的开放合作与安全保障。
  在法律衔接方面,建立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协调机制。一是积极吸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合理成分,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协定中的有益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同时保留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必要例外条款,实现规则对接与安全保障的有机统一。二是加强国内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梳理现行涉外法律法规,消除规则冲突和漏洞,推动形成逻辑严密、协调一致的涉外法治体系。例如,协调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安全评估和认证机制。
  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强化实施保障。在涉外执法层面,规范涉外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一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例如,在跨境电商监管中,建立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执法标准统一。二是统一涉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权限和程序,避免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性执法,平等保护中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跨境走私、数据泄露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国家安全。四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创新涉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率。
  在涉外司法层面,深化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一是加强专门法院建设,完善国际商事法庭、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院)的职能定位,优化涉外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二是创新涉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三是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在扩大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覆盖面的同时,完善跨境送达、跨境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提升跨境司法合作的效能。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一是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气候变化和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提出符合我国利益和发展中国家诉求的规则提案,推动形成有利于全球发展的国际规则。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中,提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安全与便利平衡的中国方案,推动构建兼顾数据主权与贸易便利的国际规则。二是加强多边、双边法治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机制的法治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合作,推动签署更多双边自贸协定、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等,构建广泛的法治合作网络。三是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水平安全协同推进,是新时代我国发展的重大课题,法治作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其体系化建设与效能提升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既要以法治为引领,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为中外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要以法治为屏障,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防范化解开放领域的各类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随着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必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开放中保障安全,在安全中促进开放,实现开放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顾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