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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表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中国民法学者应当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民事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志向和传统,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积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炼标识性概念,提出原创性理论,实现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到“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再到“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转变。
提炼标识性概念
概念是理论的基石。任何一个知识体系都是以概念为基础,并且表现为一种逻辑化的概念系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首先完成“术语的革命”,提炼标识性概念。
标识性概念从哪里来?这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当下“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中,有不少概念是百余年以来,历经三波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从他人的本本中学来的。清末民初,尚未走出农业文明的中国,屡屡被完成了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西洋人和东洋人打败,于是痛定思痛,变法图强,第一波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由此而兴。新中国成立之初,站起来的中国人要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一度选择向苏联学习,包括学习苏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开启了第二波的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打开国门,苏联东欧尤其是英美西欧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扑面而来,这是第三波的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当下“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就是在这三波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的背景下逐渐成形的。百余年来,借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工业革命东风成为世界强国的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苏联等国家的概念和理论,在这个学术体系中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一言以蔽之,“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是多元概念、理论继受的产物。这个学术体系形成背后绵延百余年的中国民法学发展史,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面对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艰难求索、找寻新路的缩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但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对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中继受来的那些概念,适用的可以留下来,不适用的就要改造或者抛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法治领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必须坚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鲜活生动的民事法治实践中提炼标识性概念。
回顾历史,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先秦时代管仲、李悝、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影响深远。我们的先人留下了丰富的民事法制思想,“礼法合治”“敬天保民”“民惟邦本”“仁者爱人”“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君子和而不同”“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等名言脍炙人口,贡献了不少沿用至今的标识性概念。
关注当下,伟大时代孕育伟大理论,伟大理论引领伟大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提炼标识性概念的宝库,“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
“人格尊严”“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等,不胜枚举。这些都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
提出原创性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刻揭示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运用和落实到教学实践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提炼标识性概念的基础上,还需要提出原创性理论。原创性理论,是对标识性概念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理论,其核心要义就是坚定法治自信、文化自信、历史自信,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奋力推进波澜壮阔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是我们提出原创性理论的沃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颁布的第二天,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是对我国民法典地位的重要论断。通说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民法典是民法的一般法,这就是“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关于民法典地位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地位作出“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的重要论断,其中“基础性法律”作为标识性概念,就是提出原创性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的法学学术体系”除了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还会根据法律的产生及其表达方式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具体内容性质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内容的重要性以及效力、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将法律区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发挥作用领域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国内法”和“涉外法”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法律类型区分的清单上并没有“基础性法律”这一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既丰富了法律类型区分理论,更推进了有关民法典地位的认识。基础性法律包含形成基础性共识,确立基础性规则,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性支撑。作为基础性法律,意味着民法典包含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密码。我们要借助民法典表达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等。民法典对这些基本问题逐一作出回应,表明态度,并落实为民法典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在人们以往的观念中,民法典只是民法商法的基本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对于民法商法乃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讲,都属于基础性法律,这也发展了法律体系理论;意味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调整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确立最基础的法治原则,配置最基础的国家治理工具,最直接服务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
正是因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在提炼标识性概念、提出原创性理论的基础上,实现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到“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从“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到“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转变。
首先需要厘清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彼此之间的关联,尤其是需要厘清法学学术体系与法学知识体系之间的关联。就学科体系与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学科的分野是建立在知识体系区分的基础上。知识体系的存在是学科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一个学科成熟与否,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这个学科有没有对应着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稳定的知识体系。当然,知识体系及其区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学科体系自然也是变动不居的。话语体系是学术体系或者知识体系的表达体系,通常包含着学术体系或者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和最核心论断。
就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知识体系孕育和诞生在学术体系中。由于学者价值取向、解释前见、学术偏好的差异,即使是面对同一学科领域的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也会得出不尽相同的学术结论。因此,对同一个学科来讲,可能存在着多个并存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学术体系。学术研究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落脚到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关系上,主要指的就是学术体系的多元共生状态。这种存在竞争关系的多元学术体系,在良性互动和交流的过程中,会慢慢地沉淀出一些共识性的认识、通说性的观念,进而出现居于通说地位的理论,构成了知识体系。知识体系是在多元、竞争的学术体系中通过良性的学术互动和积累沉淀而成的。一个学科对应的学术体系可以有多个,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学科而言,知识体系应当是相对稳定和单一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以百余年来三波西法东渐和西学东传为前提,我们在多元概念与理论继受的基础上有了一个“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必须以我们自主提炼、自主选择的标识性概念以及自主提出、自主选择的原创性理论为素材,首先推动实现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到“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的重大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致力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学术体系,实现从“在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到“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的重大转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首先需要确定元民法学问题。从元民法学问题出发,就是从最低限度的民法学学术共识出发。元民法学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思想资源问题,即塑造民法学者取向、前见、偏好的思想资源是什么的问题;二是分析框架问题,即如何对民法学问题进行类型区分、完成体系建构、确定论证方法、提出有效论据的问题。
思想资源问题的核心是确定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凝聚了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新时代塑造民法学者取向、前见、偏好的思想资源,其核心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学术体系,必须旗帜鲜明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理解“十二个坚持”的丰富思想内涵,妥当把握“十二个坚持”的内在逻辑关联。
分析框架问题的基础是划分问题类型。立足我国民法学实践,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于法律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上,民法学问题可以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讨论结论需要落脚于法律规则设计或适用上的民法问题,又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司法技术问题;讨论结论无须落脚于法律规则设计或适用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就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而言,民法问题是关键;就各类民法问题而言,事实判断问题和价值判断问题是关键。
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关注的是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以往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协调采用的策略是什么,采用这些协调策略希望实现的目标是什么,采用这些协调策略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目标,诸此种种,都属于事实判断问题的关注对象和讨论内容。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结论,直接决定着是否需要启动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的讨论。就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而言,经由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其结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该结论为“真”;偏离社会生活实际的,该结论为“假”。换言之,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结论,存在真假之分。
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首先关注的是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用法律进行协调。其次关注的是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究竟让哪些类型的利益得以实现,又阻止哪些类型利益的实现;究竟让哪些类型的利益优先实现,又让哪些类型的利益序后实现,抑或是如何寻找到兼顾各方利益的折中之道。换言之,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关注的是利益的取舍、利益实现的先后序位以及利益的折中问题。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不是一个真假的问题。对于具体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应当运用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去梳理和确定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是什么,最大多数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是什么。就我国而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相适应、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价值判断结论,就是应当被接受的价值判断结论。
我们对所有民法学问题的思考,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元民法学问题出发,既立足中国实际,又尊重国人传统,且有效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努力完成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学术体系的任务。以“中国的民法学学术体系”为前提,通过民法学者的良性互动与不懈努力,必将完成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使命。
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书记、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沈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