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三个监督”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三个监督”从认识论角度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价值,从方法论角度深刻回答了“检察机关如何强化主责主业”“法律监督如何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从实践论角度深刻阐释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要求和基本规律。湖北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坚决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一、强化思想引领,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深刻把握“三个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多次就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为做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内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核心要义的精准概括。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三个监督”持续释放着历久弥新的思想光芒和时代价值。
  (一)“三个监督”是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行动指南。“三个监督”蕴含着科学的方法论和深刻的辩证思维,对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敢于监督”要求强化监督的责任和勇气,以政治自觉强化监督行动。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其宪法定位和自身的政治属性是开展法律监督的最大底气。对地位平等、联系紧密的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具有现实困难,必须强化“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就是失职渎职的监督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法治意识、积极的检察作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捍卫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善于监督”要求强化监督的本领和质效,以监督智慧提升监督效能。被监督者和监督者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只是制度设计上的分工不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紧紧依靠党委和党委政法委的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各执法司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使柔性监督得到刚性落实,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监督效果,共同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要求强化监督的底气和内力,以内外兼修增强监督公信。实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首先就要自身过硬,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以自我监督坚决纠正自身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确保自身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着力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和权威性,得到被监督机关的认可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三个监督”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价值的重要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监督”的深化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重属性和双重职责下,检察制度被赋予了以“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为主体的多元制度价值,也彰显了“三个监督”鲜明的政治性、法治性和人民性。检察机关要在深化“三个监督”实践中充分发挥我国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和制度价值。比如,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在刑事检察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就是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办案和监督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以高质效监督办案的实际行动践行刑事诉讼功能价值。
  (三)“三个监督”是破解法律监督难题的理念指引。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重办案轻监督、依职权监督意识不强、主动发现监督线索能力不足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要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为重要遵循,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从更新监督理念入手,引领检察人员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一是从简单追求监督数量向量质并进转变。既敢于监督,避免该监督的不监督、该履职的不履职;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避免在数据冲动下搞凑数监督、配合式监督,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二是从常态监督向典型引领转变。更加注重选择法治理念有偏差、司法活动存在错误的典型案例和引领性案例,努力做到监督一案,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长期存在的司法理念、政策执行、工作导向等方面问题。三是从零和思维向互促共进转变。监督工作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而是既要坚持法治原则,又要做到换位思考,在互促共赢中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协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二、坚持敢于监督,在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中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在“三个监督”中,“敢于监督”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必须落实到具体检察职能中。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充分履行好以“四大检察”为主体框架的各项监督职能,分类构建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以有力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全面加强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追求,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一直是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因。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益,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体现。在刑事检察中做实“敢于监督”,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全面把握检察机关作为犯罪追诉者和无辜保护者的双重责任,既履行好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刀把子”职能,也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一方面,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比如,立案和侦查活动不规范问题在涉企案件领域表现突出,经营主体反映强烈,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意识,加强对涉企案件应立不立、该撤不撤、越权管辖、刑事“挂案”、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的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源头合法性、正当性。另一方面,依法保障被追诉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受害方的权益救济都属于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必须统筹兼顾。要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保障被害人权益,把释法说理、矛盾化解、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各环节。要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强化对违法取证的监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坚决纠治刑讯逼供行为。同时,要全面听取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意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增强检察决定的透明度和说服力。
  (二)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统筹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这为民事检察工作正确发挥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的双重职能提供了根本遵循。一方面,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以及由此派生的“不告不理”原则,对检察权的行使秉持谦抑原则,不主动介入民事诉讼。另一方面,要准确适用国家干预原则,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生效裁判以及审判、执行行为,敢于并精准实施监督,完善各级检察院有区分、有侧重、有统筹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纠偏、创新、价值引领的作用。比如,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这些都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裁判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检察机关要结合深入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等活动,会同人民法院推动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完善执行案件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在党委政法委统筹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推动民事检察、刑事检察融合履职,协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确保胜诉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三)做实做优行政检察监督,推进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检察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是法律监督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优化顶层设计和强化组织保障,推动行政检察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从过去的短板、弱项发展成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站在新起点上,行政检察做实“敢于监督”,关键在于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行政检察向“实不实”“好不好”转变。一方面,要坚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是行政检察最基础、最核心、最具有标志性的职能,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要健全完善行政检察一体履职机制,深化开展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加大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强化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工作,一体推进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协同落实好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人和。另一方面,要依托府检联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检察监督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达到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协同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规范化运行,注重在检察履职中加强对“小过重罚”“过度执法”等不当执法的监督,促进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诉”的方式监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这一重要论断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者”和“公益守护人”的神圣职责。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湖北等13个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十余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优,探索出以“诉”的方式破解公益保护难题这一我国独创的制度。实践证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检察机关必须以更加精准规范的监督办案配合推进专门立法,把“敢于监督”体现在准确把握以“诉”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本质上。一方面,坚持监督职责定位、恪守检察履职边界,避免代替行政机关执法,立足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属性,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公益损害问题,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充分履职,协同保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多办理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敢于善于“以起诉的方式”推动解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老大难”“硬骨头”问题,达到“起诉一件、促治一片”的效果,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原创性成果的独特制度价值。
  (五)依法稳慎推进检察侦查工作,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侦查是诉讼监督的延伸和深化,既源于诉讼监督,又服务于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出,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三个重要”深刻揭示了检察侦查的法律定位、职能定位、价值定位,要以此为指引推进检察侦查做实“敢于监督”,坚决落实“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侦查办案促廉洁司法、以监督纠错促公正司法。立案要审慎精准,突出办案重点,做实做细初查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减假暂”、虚假诉讼背后的民事枉法裁判等案件开展侦查,在侦办有影响、有引领意义的案件上下功夫。侦查要规范安全,建立完善全流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检察侦查规范体系,把质效要求体现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坚决杜绝非法取证等不规范侦查行为。与司法警察协力加强安全保障,守牢办案安全底线。机制要协同完善,落实“前案评(审)查、同步侦查、监督纠错”的办案模式,健全检察侦查一体化办案、检察侦查与巡回检察融合办案等机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线索互移、办案衔接机制,倒逼依法、公正、规范、廉洁行使执法司法权。
  
  三、做到善于监督,在优化监督方式方法中一体提升监督效能和执法司法质效
  在“三个监督”中,“善于监督”是在“敢于监督”基础上的更高标准和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开展法律监督,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办法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推进机制建设,更好促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大优势,要善于在党委政法委主导下推动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通衔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党内监督在政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领导监督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心同样是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两者同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监督目标的趋同性和监督方式的互补性。推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通衔接,有助于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权威性、法律监督专业性作用,促进优势互补、凝聚监督合力,切实解决执法司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执法司法效能。实践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为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提供参考,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在党委政法委统筹下,因地制宜实施专项监督活动,基于专项监督发现的问题提请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检查,实现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同向发力、优势叠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可以从党委政法委执法检查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增强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法治监督合力。
  (二)协作配合是形成合力的重要举措,要善于依托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在党的领导下,政法各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我国政法工作体制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由于法律监督具有程序性和建议性,需要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其他政法单位的联席会商、沟通协调,合力解决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比如,围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化、实质化、体系化运行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从实践中执法司法问题较为突出的涉企、涉毒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强化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又如,围绕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交流会商机制,针对新型犯罪、人权司法保障等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中的实践难题,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检法会商交流,统一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标准,共同提升刑事司法办案质效。
  (三)一体化是检察履职的鲜明特征,要善于运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优势。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是检察一体化优势在履职办案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增强法律监督整体效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案件类型交织的特点,客观要求“四大检察”加强协同联动、一体履职,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区域联动,更好集约司法资源、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办出更多让人民群众有感受、社会有共鸣的高质效案件。在横向一体上,规范监督线索的移送办理和办案协作是打破部门壁垒、强化部门联动的关键,应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线索库为抓手,深化跨部门一体履职衔接机制,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促进提升依职权监督和主动发现线索能力。在纵向一体上,上级检察院是下级检察院监督办案的坚强后盾,应进一步健全顺畅贯通的业务指导、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加大上级检察院领导管理、统筹协调、督导指导力度,促进提升监督的韧性和刚性。在综合履职上,要主动适应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特定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全方位司法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形式上的“合”向实质上的“融”转变,建立健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的综合履职模式。基层是检察机关办案的主体,受办案力量和资源等客观限制,更需要充分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作用,可以探索开展“小院”融合履职试点,通过组建专业化综合履职团队、打通部门间人员使用、打造“全科型检察官”,推动破解“业务不平衡”“案多人少”等基层难题。
  (四)数字赋能是提升质效的强大引擎,要善于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深度应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数字化和人工智能融合运用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质效的新引擎。检察机关应抢抓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发展机遇,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监督办案、检察管理提质增效。在为监督办案赋能方面,应坚持以“用”为导向研发、应用、推广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积极推进数字化和人工智能与检察履职深度融合,不断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成果向核心战斗力高效转化,加快实现“数字化和人工智能+检察”突破性发展。在为检察管理赋能方面,重在把大数据思维与检察工作规律、科学管理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数字技术赋能优势。比如,围绕推动“每案必检”,研发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智能辅助系统,通过与检察统一业务系统对接,依托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等前沿技术辅助开展线上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有效辅助办案人员及时发现、纠正监督办案中不规范问题。
  
  四、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在深化自我革命中求真务实、担当实干
  在“三个监督”中,“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检察机关坚持党的自我革命、发扬斗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支撑和保障。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必须始终牢记“两个永远在路上”,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和自我监督的勇气强化自身建设,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锻造过硬本领和优良作风,持续彰显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鲜明履职特征。
  (一)把准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实现路径,始终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根本在于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检,必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夯基固本。要坚持从严教育,既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严格落实党组“第一议题”和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等制度,又抓检察人员“绝大多数”,依托政治轮训、“三会一课”等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忠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典型教育,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要坚持从严管理,构建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持续优化“案”的管理、完善“人”的考核、做实“院”的评价,激发各类检察人员参与管理、接受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持从严监督,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为抓手加强内部制约监督,规范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抓实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督导指导责任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等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管理责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履职制约,深化检务公开,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托检察听证等载体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锚定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价值追求,落实和完善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必须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这就要求构建完善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把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体现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在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不断加强制度供给和规范化建设,形成了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这“五个体系”分别回答了高质效办案的依据、评判、路径、保障、责任问题,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思路理念、制度机制上的进一步深化实化体系化。检察机关应立足自我监督,以“五个体系”的落实落细,推进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内在统一于公平正义。在实体上加强法律制度供给,明确“四大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标准,健全各类业务履职操作规范,完善“实质化审查办案”“法律监督线索库”“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调查核实”等机制,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通过完善“繁简分流”“案件快速办理”“检务公开”等机制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通过完善“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办案影响、风险研判”“追赃挽损”等机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厚植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担当底色,一体抓实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前提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强化检察担当。要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有机结合,充分激发检察人员的内生动力,将检察人员的个人目标与检察工作的整体目标合二为一。在正向激励方面,要以激发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为目标,深化完善容错纠错、查诬澄清保护等机制,抓好职级晋升、评先评优、先进典型选树等各项激励措施落实,大力弘扬检察职业精神,让检察人员能够从高质效办案中获得职业尊荣感和奋进力。在反向约束方面,要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为抓手,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检察管理、追责惩戒、检察官考核评价贯通衔接,让司法责任制真正形成闭环。
  (四)夯实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素能支撑,锻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检察铁军。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目的是纠正自身问题、推动工作提升,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必须把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落脚到强化自身建设上,打造一支能够适应检察事业发展要求、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要着眼政治强,强化党建引领,常态化开展政治和业务融合培训,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研讨交流有效结合起来,引导检察人员从政治视角、政治效果审视检察履职办案,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要着眼业务精,深入开展出庭评议、优秀审查报告和法律文书评选等活动,常态化组织岗位比武竞赛活动,以评促优、以赛促进,示范带动检察人员专业素能整体提升。要着眼作风硬,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深化对“四风”顽疾和司法不正之风的整改整治,健全正风肃纪反腐和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以自身正自身净确保自身硬。
  作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