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明确“十五五”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2025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十五五”时期,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就坚持科学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进行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指明了立法的重点和方向,推动新时代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积累宝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时点。一是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二是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三是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再次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是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五是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六是2021年10月,习近平
  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七是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八是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了系统阐述,特别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九是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认识、辩证分析、精准把握立法领域整体与局部、当前与未来、国内与国际等重大关系,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有机结合起来,体现出鲜明的系统思维、战略思维,为我们统筹谋划推进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思想指引和强大理论武器。
  
  二、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应当坚持和贯彻的重要原则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更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事业,必须坚持和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立法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政治站位是立法工作的第一站位。做好新征程人大工作、立法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五周年之际,2025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征程上,要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思想深邃,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三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因此,必须牢记初心使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律制度中。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法有所为”,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发挥好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完善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通过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维护宪法权威。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五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事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事业的发展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好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六是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代法治的功能,既体现在对于各种社会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范和调整,又体现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引导、定向、推动和促进作用。法治通过确立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制度和规则,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新形势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良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三、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蹄疾步稳、久久为功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入新时代,重点领域立法涵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领域各方面。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取得显著成效。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作出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各具体领域的立法也取得重要进展。比如,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先后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国务院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作出重要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或者修订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推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建议》部署“十五五”时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明确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到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立法必须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来谋划、开展和推进,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法律制度上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要围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加快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有关方面反映问题突出的法律修改,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推动国家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是关于加强新兴领域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兴领域发展从根本上说源于科技的创新和应用”“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占据国际竞争制高点,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风险挑战。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新兴领域立法,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推进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针对人大代表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的呼声期盼,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任务”部分增加“围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自动驾驶、低空经济、航天等新兴领域加强立法研究”的内容。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用航空法,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内容,完善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相关规定;修改网络安全法,新增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相关内容;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专门设置“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第四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拟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规则。持续推进新兴领域立法,要把握好发展和安全、促进和规范、当前和长远等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务实管用、系统观念,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动新兴领域始终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发展。地方立法要积极发挥探索性功能、“试验田”作用,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实际,积极有序推进新兴领域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三是关于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制定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修改反间谍法、反洗钱法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制定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税法,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仲裁法,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不断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截至目前,在现行有效的308部法律中,有专门涉外法律53部,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163部,有力提升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水平。新征程上,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不断充实涉外法律“工具箱”,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及时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先行先试的独特优势,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主动对接、积极吸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沈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