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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系列报道之八
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三维思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专业帮助,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上海等8省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经过多年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在审判阶段已基本实现,形成了委托律师、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相互补充的辩护保障体系。目前,全国90%以上的县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有的地方律师辩护率超过95%,个别地区律师辩护率已达100%。当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深化推进的空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出明确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应当在拓展覆盖面、强化有效性、提高保障度三个维度进一步下功夫,切实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拓展覆盖面
从部分环节向全部流程转变
拓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面,就是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推开的基础上,向前拓展至侦查阶段,向后延伸到申诉阶段,进而实现不仅覆盖所有刑事案件,而且覆盖所有诉讼环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当前,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正在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而从实践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最先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是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法律后果和自身权利等,迫切需要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可以说,在刑事诉讼之中向前拓展律师辩护全覆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具有现实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并稳步推进落实。基于此,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前延展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向后续的申诉阶段延伸。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利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代理申诉。
当然,覆盖所有刑事案件的所有诉讼环节,需要大量社会资源特别是律师资源的支撑。我国律师队伍已达83万人并且仍在持续较快增长,加之法律援助事业稳步发展,逐步实现全覆盖是可能的。随着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亦将进一步提升。
强化有效性
从有人辩护向有效辩护转变
强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效性,就是要实现从“有人辩护”向“有效辩护”迈进,在保障“有人辩护”的同时着力强化“有效辩护”,注重辩护质量和效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近年来,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已达相当高的比例。但从实践来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少值班律师只是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到场,主要起“见证人”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功能作用。对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宜按照“准辩护人”的要求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以保障、促进值班律师实质发挥作用,有效提升法律帮助的质量。
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个别辩护律师辩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未能实现理想的辩护效果。对此,需要在制度和管理层面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激励、约束和规范,也需要法律援助律师进一步强化“有效辩护”意识,真正做到尽职辩护、充分辩护、独立辩护,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强化刑事辩护的有效性,离不开法庭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要进一步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实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开展平等对抗,实现全面、有效、针对性的辩护,真正实现提升效率与促进公正的目的。
提高保障度
从权利保障向良性互动转变
强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保障度,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在维护司法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真正实现良性互动。
实质、有效发挥律师辩护全覆盖重要作用,必须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基础。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就是要严格落实现有规定。例如,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不随意打断律师在法庭上正常发表意见等,都是确保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性制度,必须严格落实到位。与之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不断提升保障的有效性。例如,排期冲突的问题极易影响律师执业活动,备受各方关注。对此,“一张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端和PC端)和统一办案系统具备开庭排期和冲突避让功能。在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要充分利用该功能,优化开庭日程安排,提高排期冲突避让成功率,使律师有较充足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无救济即无权利,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范围和途径、办理流程和时限等作了规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协同机制,加快维权处理,严肃责任追究,提升保障效果。
任何权利都不能被滥用,在强化律师权利保障的同时也要规范执业行为。当前,在刑事案件之中,也存在极个别律师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或者违规炒作案件等问题。对此,要立足现有规定强化对违规行为的规制和惩处,有效维护正常法庭秩序。在此基础上,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推动制度层面的细化完善,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促进律师全面辩护、充分辩护、有效辩护,需要有关各方协同共进,相向而行,不断拓展覆盖面、强化有效性、提高保障度。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发挥广大律师职能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律师工作联络处处长)
● 责任编辑:孙雅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