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系列报道之六

中国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理念、构成、发展进路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处于枢纽位置。围绕其核心理念、具体制度、发展前景展开分析,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提供一定参考。
  
  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的
  核心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二者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政治前提,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是落实党领导司法工作制度机制的必然要求,二者统一于“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共同价值追求,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司法为民与追求实质正义相结合。既强调法院审理案件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也强调案件审理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把严格司法与柔性司法结合起来,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同时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关注与期待,通过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制度设计,深入落实司法民主、司法监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对程序正义的保障日益重视,通过细化庭审程序规则、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提升司法公开与透明度等途径,努力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刑事审判实践,不仅提升了审判活动的规范性与公正性,也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在公正基础上兼顾诉讼效率。强调以司法公正为基石,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一方面,通过庭审实质化等改革举措,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层次的刑事审判程序,显著缩短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
  
  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的
  内容构成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构成了整个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它不仅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运行准则,更是深层次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反映,塑造了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区别于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审判制度的独特品格。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观念优化。中国司法文化历来重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公众期待司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体现了对客观真实的执着追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人们对于诉讼活动的认识逐步深化,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更具时代特色的诉讼真实观,对立法、司法实务产生了积极影响。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规定的细化,不仅标志着“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侧重于裁判者内心确信的主观标准被引入我国,也直接体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观念逐步确立。
  法官职权调查取证权的保留与必要规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我国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当事人主义化改造。但在刑事审判整体靠拢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同时,仍明确保留了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职权调查取证权,赋予了审判者不为控辩双方意志所左右的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其后,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逐步推进,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理念逐步强化,立法、司法实践逐步体现了法官职权调查取证权的理性限缩,强调其适用需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种“保留但加强规制”的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发现真相的实体正义追求,又顺应了强化庭审对抗和保障程序公正的要求。
  以“有错必纠”为核心的审判救济程序建构。无论是普通救济程序还是特别救济程序,我国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在建构上尤其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刑事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不受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范围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认为原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体现了以“纠错”为核心目的的价值取向;死刑复核程序作为针对死刑案件的特别审判程序,同样秉承了尊重事实真相、探求实质真实的基本宗旨。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程序化展开。我国《宪法》第14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所确立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的关系塑造为既线性递进又相互作用的交互系统,这一关系深刻程序化于审判实践之中。
  “配合”与“制约”辩证统一关系的程序体现。“配合”与“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塑造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独特的“线性结构”与“节点控制”相结合的建构模式。一方面,审判程序作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后续阶段,是确保国家刑罚权高效、顺畅实现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审判程序是体现各机关间制约关系的核心场域,是实现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的关键节点。在此模式下,既致力于搭建一个旨在高效惩罚犯罪的作业系统,又内嵌了一套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的约束机制。
  刑事庭审程序中“互相制约”原则的具体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历次修改中致力于解决“庭审虚化”“庭审走过场”等突出问题,通过废止庭前实质审查制度、确立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证据调查机制、完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等措施,形成了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基本框架。同时,通过不断完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度,赋予并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裁判案件的职权,推动审判委员会工作重心从讨论个案向宏观指导转变,旨在使庭审过程真正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核心环节,使“互相制约”原则在裁判环节得以实质性贯彻。
  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与“互相制约”原则的强化。为了应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不当倾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强调法官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唯一性、权威性,强调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上。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出台的多项改革举措,旨在进一步明确审判的中心地位、强化“互相制约”的关系,特别是审判程序对前序程序的制约作用。
  程序设计与实务运作的本土化调适。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自主性,突出体现在其具有实用主义色彩的实践理性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历次修订,逐步构建起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相结合、救济程序与复核程序相补充的多元化刑事审判程序体系。这一体系框架没有拘泥于某种教条的理论模型,而是始终以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导向。
  一审程序形成繁简分流基本格局。多元化体系的基石在于刑事一审程序的科学分层。我国刑事诉讼法建构了以普通程序为原则、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为补充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认罪态度存在争议或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程序的正当性;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对简单案件,则分别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简化庭审环节,缩短审理期限。这种程序分流旨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体系化效能。
  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形成双重救济渠道。在分层审理的基础上,我国多元化刑事审判体系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构建了双重救济渠道。二审程序作为常规救济途径,遵循上诉不加刑和全面审查原则,发挥其维护一审法院正确裁判、纠正一审法院错误裁判的作用。审判监督程序作为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途径,设置了相对较高的启动门槛,在关注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与追求实体公正间必要平衡的基础上,强调发挥其作为刑事司法最后一道屏障的纠错作用。
  死刑复核程序形成生命权特殊保障。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多元化体系中,死刑复核程序承载着准确惩治死刑犯罪、坚持司法公正的重任,是死刑案件纠偏防错的最后一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统一把关,对死刑适用的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进行严格审查,最大限度防止错杀。近年来,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度诉讼化改革,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也显著提升了程序的正当性,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一大进步。
  传统治理资源与现代法治程序的有机结合。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在诸多方面吸收、转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治理智慧中的有益成分,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在刑事审判程序具体制度机制上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和解、调解制度的价值传承。无讼、息讼、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引入了调解、和解等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发挥定分止争的积极作用。在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调解、对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的做法,充分吸纳、传承了“和为贵”的传统智慧,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与发扬,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新应用。2018年增设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带有重视效率的属性,但其内核同样包含了“悔过自新”“给出路”的传统刑罚理念与司法宽容精神。这一制度所包含的“合作”基调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也通过非对抗的诉讼格局减少了被追诉人与国家、被害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司法机关的主导性与客观义务,强调制度适用不以牺牲事实真相和司法公正为代价,从而区别于某些国家仅以协商结果定案的简单做法。
  传统审判方式的传承发展。诞生于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调解为主,其精神内核深刻影响我国司法实践,演化为司法为民的审判工作主题和丰富的审判实践形式。在数字时代,这一传统智慧更以智慧司法、智慧法院建设等形式焕发出新的生机。
  
  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的
  发展进路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已初步构建成型,并日益展现出强大的理论生命力与实践引领力。但该体系的发展仍面临内部张力与外部挑战,推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完善必须直面这些问题。
  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的内部张力。一是职权主义底色与当事人主义元素之间的方向张力。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传统上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而近年来的改革举措积极引入当事人主义元素,这两种模式的混合在实践中时常产生龃龉。例如,当事人主义化改革以及对抗式庭审程序转型均需建立在有效辩护的基础之上,而辩护率低、辩护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二是程序简化与司法正义之间的价值张力。审判程序繁简分流的改革举措在提升效率方面成效明显,但也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权利保障的担忧。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制度规定与适用情况来看,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被追诉人并没有获得对等的实质利益。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程序过于简化、辩护律师参与率低、被追诉人程序否决权与认罪自愿性难以保证等问题。
  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的外部挑战。面对以国际人权法公约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核心的、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刑事程序结构,如何对其进行反思,参与全球话语权博弈,构建能够体现中国特色、中国主张的主体性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制度改革完善面临的一项长期课题。全球化背景下对刑事司法程序提出了深化合作的需求,也需要刑事审判制度予以积极回应。我国刑事审判也面临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一方面,人工智能应用可以发挥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为错误等作用;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依赖的算法可能隐含诸多偏见而导致系统性歧视,数据驱动的决策易削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心证过程,庭审的虚拟化也可能导致程序庄严感和直接言词原则受损。迫切需要加强研究,确保科技赋能真正服务于公平正义这一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构建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一是实践经验的系统理论化。我国刑事审判积累了丰富的本土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系统的总结、提炼和升华,构建一套能够清晰阐述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概念、原理、逻辑、价值的自主话语体系,摆脱对域外理论的简单、被动依赖。二是程序规制与权利保障的细化。在现有制度规定基础上,我国刑事审判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应从宏观性的制度构建转向精细化的规则完善和权利保障强化。进一步健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程序规制,实现庭审对案件裁判的实质决定作用。同时,对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保障问题予以特别关注,确保效率提升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三是智慧司法的理论建构与规则供给。加强对技术融入司法所引发的新型理论问题与规则需求的研究,系统总结技术赋能审判的程序机制与经验,推动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程序理论。同时,前瞻性地构建包括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在内的技术伦理与程序规范,确保技术应用始终符合司法规律与公正底线。四是中国特色司法话语体系的传播。要善于向国际社会讲述中国司法故事、传播中国司法理念,用国际社会能够理解的话语,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制度设计和实践成效,提升我国在国际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罗海敏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李明恩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