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系列报道之二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推动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完善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新征程上,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更高期待、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党的检察事业发展,检察机关承担着更重责任。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权规范运行的重要“指南”。检察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助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工作的根本遵循,要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依靠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努力在更高层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自信自立,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充分体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成果,坚定司法制度自信、法治道路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以制度创新应对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变迁而不断涌现的新型犯罪带来的新挑战。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期刑事司法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积极作用,以良法善治预防矛盾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坚持胸怀天下,拓展世界眼光,以开放的姿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为世界刑事司法文明进步提供中国方案。
二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当前,犯罪结构发生重大深刻变化,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层出不穷,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区别明显,法定犯与自然犯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有较大差异。犯罪形势、态势变化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立法、司法面临新课题。比如,优化速裁程序适用。近五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分别保持在85%、82%以上。与之相比,简易、速裁程序适用率虽有所提高,但仍不充分。究其原因,有司法实践的原因,也有立法制度设计上有待完善之处。再如,推动执法司法各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当前,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把握不够严格,强制措施适用未能充分体现保障诉讼的属性,相对不起诉标准不尽统一,同案不同判、处罚不均衡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政策效果。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政策适用难题,更好落实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实现社会内生稳定,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健全刑事诉讼全过程制约监督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强化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力量。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的制度安排。针对目前检察监督形式单一、时效滞后、刚性不足,要进一步丰富监督方式、手段、程序,提升监督效能。要完善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增加捕后跟踪监督、行刑双向衔接监督,形成“监督闭环”。在侦查监督层面,着力解决监督泛化、虚化的问题,明确监督重点,针对有案不立、违规立案、越权管辖,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立而不办、长期“挂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在审判监督层面,加强刑事裁判结果监督,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提供更多程序保障,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在执行监督层面,针对生效裁判执行等问题,深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全流程、全覆盖、常态化监督,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纵观人类法治文明史,刑事诉讼制度始终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与人权保障状况的“试金石”。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着重致力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加大对超范围、超数额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规范力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辩护的权利,完善和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环节都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五是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权。近年来,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恪守法定职责、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切实做好“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成为新常态,丰富和完善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配合机制充分释放办案效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扎实推进,“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修改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会同侦查机关持续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通过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共促提升办案质效。要进一步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尤其是做好与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以及值班律师沟通,加强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完善听取意见机制,保证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如何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在办案中全面审查涉案财物情况,依法及时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查扣冻”问题,协同完善涉案财物移送、处置等管理机制。2025年10月26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下一步最高检将认真贯彻审议意见,持续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也是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然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2025年5月召开的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最高检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刑事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要坚持守正创新,共同开创理论研究新局面,为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升法治工作质效提供更强劲的驱动力,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治体系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本文系作者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上的致辞,内容略有调整。)
● 责任编辑:孙雅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