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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碳汇交易制度创新与蓝碳金融法治保障
蓝碳作为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增汇的重要载体,既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战略资源,也是推动海洋经济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格局深度调整,我国海洋强国建设进入攻坚期,加快蓝碳制度创新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发展瓶颈的现实需要。
推进蓝碳制度创新的战略意义
与现实瓶颈
国家战略全局对蓝碳制度提出系统性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被纳入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双碳”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之中,“建设海洋生态屏障,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我国不断补齐生态系统保护短板、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发展海洋生态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规范海洋资源开发秩序”,则是建设现代海洋经济发展格局、提升涉海行业和产业升级水平的战略要求,蓝碳保护和交易、海洋碳汇渔业是我国由传统海洋经济模式向绿色海洋经济转型发展的方向引领。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我国蓝色经济发展具有立法倡导价值,这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区蓝色国土保护与管理制度的新开端。新的海洋法律作为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产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赋予了发展蓝碳的法律基础和法治遵循。建设海洋碳汇交易试点,是我国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成果,体现蓝碳的现实必要性,在法律规范方面弥补了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法制建设的立法空白。“要发挥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作用,增加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控制和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近海和河口污染防治”,这是中央财经委员会提出关于发展海洋碳汇、探索培育蓝碳生态产品市场机制的客观条件之一,是实现海洋经济多元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要素保障。
实践中,我国各类蓝碳生态系统约有300万公顷(红树林、盐沼湿地、海草床等),渔业碳汇年固碳量约1200万吨,蓝碳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然而,我国在碳汇权属、计量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使蓝碳资源难以形成资产;市场交易机制、金融扶持政策等制度不够健全,制约蓝碳价值变现。因此,制度创新既是将国之大计实现的实践逻辑,也是平衡保护和发展关系的必然要求。
地方探索实践凸显国家层面制度供给的紧迫性。沿海重点碳源省份海南、广东、山东、福建、浙江等处于蓝碳实践的最前沿,探索出海南自贸港蓝碳纳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设计、广东红树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山东“渔光互补”碳汇结合模式、“福建蓝”生态补偿碳汇“蓝色碳票”、浙江贝类碳汇核算地方标准等有益经验,带动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6.8%,蓝碳经济雏形已成。
不过,地方创新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挑战:其一,核算方法碎片化,浙江贝类与广东红树林碳汇核算参数存在30%以上的分歧,跨区域市场交易因为“核算参数无法互认”受掣肘;其二,产权规则不清晰,山东烟台海域立体化发展(海上风电与养殖复合模式)与福建宁德深海养殖平台已经进行了海域立体分层开发的实践探索,由于平面确权规则与立体开发现实不适应,导致目前对碳汇权益归属存在纠纷;其三,价格功能弱化,仅极少地区尝试运用政府购买、生态补偿等方式建立常态交易体系,碳汇市场价值被发现能力有限;其四,金融配套缺位,蓝碳项目通常周期长(5-10年)、风险高(如台风、赤潮等生态风险发生概率达20%),传统信贷的覆盖度低于30%,企业参与度不高。
简而言之,蓝碳经济的地方创新没有规范的计量技术标准,基层实践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明确的权属划分规定,影响可利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没有明确的联合执行制度,引发各类政策执行“孤岛化”。亟须国家层面统筹推进制度供给,给基层实践提供规范性指南。
全球气候治理格局倒逼蓝碳规则体系创新。目前,全球蓝碳治理处于规则加速制定期,竞合并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修正案谈判过程中,“海洋碳汇权属与管理”被纳入修约议题;《巴黎协定》第6.4条国际碳市场机制正式运行,需各国碳汇项目达标“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将航运纳入管控体系,要求涉海企业达标减排合规。同时,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PEMSEA)、“区域海洋公约”等区域性机制加速推进蓝碳行动,有利于为规则输出提供舞台。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蓝碳资源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仍处于被动适应阶段:一方面,国内标准与国际机制衔接度不足,约60%的蓝碳项目因“方法学不互认”难以进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在“蓝碳项目开发规范”“跨境碳汇交易规则”等领域话语权较弱,面临被“规则锁定”的风险。加快国内制度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标准,既是应对国际规则压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升话语权的战略机遇。
构建蓝碳全链条制度创新的
法治路径
协调解决蓝碳问题的出路,需从确权、量算、交易和融资等方面创设具有“确权明晰、量算规范、交易有序、融资便捷”等特色的制度,这就需要在把握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基本制度供给、市场化交易方式、金融政策支持等多维度发力,强化制度框架背后的法治支撑,推动蓝碳在法制化中进行市场化配置。
夯实“确权-计量”基础制度,破解标准碎片化难题。权属界定与计量标准是蓝碳资产化的前提。针对当前“权属模糊、标准分散”的痛点,需从国家层面构建统一规范的基础制度体系。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碳汇计量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委牵头,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制定海洋碳汇分类与核算通则,系统解决“计量不统一”问题。在技术层面,统一滨海生态系统碳汇(红树林、盐沼、海草床)与渔业碳汇(贝类、藻类、鱼类)的计量参数(如固碳速率、碳储量系数)、监测方法(卫星遥感、现场观测结合)及不确定性范围(控制在±5%以内);在衔接层面,强制整合现行行业标准(如HY/T 0349-2022《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细则”的层级体系,确保浙江、广东等地方方法学与国家通则有效衔接;在支撑层面,整合海南陵水国际海底数据中心、广东红树林保护区等现有监测资源,建设国家蓝碳监测网络与统一数据平台,实现“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为计量结果提供权威技术支撑。
创新海域立体分层权属制度。在权属界定上,将海域空间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四个层次,分别明确各层次开发活动(如水面风电、水体养殖、海床矿产)产生的碳汇权益归属;在分配比例上,建议确立“国家-地方-经营者”3:3:4的基准划分原则(国家享有生态保护增值部分,地方享有区域治理贡献部分,经营者享有开发投入增值部分),允许沿海省份根据资源禀赋、开发强度等因素依规调整;在登记管理上,依托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建立蓝碳权属登记子系统,以解决“权属争议制约项目推进”的问题。
健全“四级市场”机制,提升蓝碳交易效能。市场化交易是蓝碳价值实现的核心路径。借鉴“市场分层理论”,构建覆盖“核证-交易-补偿-国际”的四级市场体系,激活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规范一级市场。立法明确海洋碳汇在国家碳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体系,并制定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与核证管理办法。在项目准入上,明确红树林修复、渔业碳汇等项目的开发条件、技术要求与审核流程;在减排量核证上,建立“第三方机构审核+国家主管部门备案”机制,确保核证结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在配额管理上,探索“总量控制+有偿分配”模式,对沿海高耗能行业设定蓝碳减排配额,引导企业主动购买碳汇抵消排放。
激活二级市场。依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平台,以及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设立蓝碳交易专区,制定海洋碳汇交易规则。在交易品种上,初期以现货交易为主,逐步探索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为经营主体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在交易流程上,明确主体资质(企业、机构、个人)、结算方式(净额结算与全额结算结合)、监管责任(证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在跨境试点上,支持广东深圳前海、海南自贸港利用金融开放政策,开展蓝碳跨境交易试点,探索“人民币计价+跨境结算”模式,服务“双循环”格局。
完善三级市场。总结福建连江县“蓝色碳票”实践经验(将171.7966公顷海域碳汇量折算为55万元交易价值),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认购海洋碳汇操作指南。在生态补偿领域,推动地方政府将蓝碳纳入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与使用范围;在司法领域,建立“碳汇替代修复”制度,对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行为,允许责任人通过认购蓝碳抵消部分赔偿责任,统一价值认定标准与执行流程。
拓展四级市场。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机制互认,提升我国蓝碳项目的国际认可度。在规则衔接上,主动对接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国际标准,推动我国红树林、海草床碳汇方法学纳入国际清单;在项目开发上,立法支持符合《巴黎协定》第6.4条的蓝碳项目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鼓励山东海洋直捕碳技术(CO提取率81.1%、纯度63.4%)产出的绿醇(SAF)参与欧盟航运碳税抵扣,帮助企业应对国际碳规则;在区域合作上,依托“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推动与东盟、非洲国家建立蓝碳项目互认机制,扩大市场空间。
创新“融资-风控”金融体系,破解资金约束瓶颈。公益性、商业性兼顾的蓝碳项目需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从筹资渠道、风险治理、跨国合作三个方面创新制度设计。
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汇收益权的财产属性,为金融创新提供基础。在信贷支持上,修订贷款通则,将碳汇收益权、未来收益权纳入可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行开发“蓝碳贷”专项产品,对红树林修复、深远海养殖等项目给予利率优惠;在债券市场上,支持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发行蓝碳专项债券,募集资金定向用于碳汇技术研发(如高效固碳品种培育)、装备升级(如深远海养殖工船)等领域,探索“债券+碳汇收益权”的增信模式;在基金体系上,设立国家蓝碳产业发展基金,目标规模50亿元以上(2027年前到位),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杠杆比例不低于1:3),重点支持碳汇机理研究、智能监测装备等前沿领域。
建立全链条风险防控机制。针对蓝碳项目“自然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构建“保险+补偿+应急”的风险分担体系。在保险创新上,由银保监会牵头,指导保险公司开发台风、赤潮、绿潮等指数保险产品,将碳汇损失纳入赔付范围,推广广东“渔光互补”项目“保险+信贷”联动模式(企业凭保单可申请利率下浮10%-15%的贷款);在风险补偿上,鼓励沿海省份设立蓝碳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蓝碳贷款按损失额的30%-50%给予补偿,降低信贷风险;在应急处置上,建立国家蓝碳生态风险预警平台,整合气象、海洋等数据,提前48小时发布风险预警,为项目主体提供应对时间窗口。
扩大金融开放、对外开放。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广东南沙等国家高标准开放的高水平开放试验田,开辟蓝碳金融对外扩展之路。在引资方面,先行先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蓝碳项目,放开境外资本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式参与红树林、碳汇技术产业化等;在跨境工具方面,与国际发展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具绿色气候基金携手,打造“由中资主导、国际多边参与”的跨境蓝碳投融资基金,采用“人民币+当地货币”跨境结算,减少跨境风险;在标准输出方面,积极推进将我国蓝碳金融产品(如碳汇REITs)纳入国际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增加国际市场认可。
蓝碳制度创新是保护生态和发展经济双赢的重要抓手,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顶层枢纽。当前我国蓝碳发展的主要痛点在于制度供给与实践需要的系统性不匹配,解决这一痛点,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赋权-市场估值-金融赋能-海外配合”的全链条思维建构蓝碳制度体系,既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新的发展动能,也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作者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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