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海洋数据主权保障与安全治理体系

  海洋数据作为国家核心战略资源,是支撑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性要素。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技术与海洋领域加速融合,深海探测、智能航运、海洋生态监测等新业态催生海量数据资源,海洋数据的战略意义日益显著。
  
  海洋数据治理的战略意义
  
  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核心屏障。数据主权是国际海洋治理的核心利益点。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新形势下,构建“安全可控、开放有序、自主创新”的海洋数据治理体系,既是主动破解全球数据规则博弈困局、突破外部封锁的技术卡点的必然选择,也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策略。
  海洋经济与产业升级的核心动能。海洋数据是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要素,不仅支撑智能航运、深海探测、海洋生态检测等海洋新兴业态的发展,还能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提升灾害预警效能、降低产业运营成本,为海洋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同时,全球海洋治理离不开海洋数据支撑。抢占海洋数据分类制高点,把控海洋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影响力。海洋数据的跨境流通与共享,可以提升国家间防灾减灾合力,促进世界深海科学研究,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黏合剂”。
  
  海洋数据治理面临的挑战
  
  海洋数据治理事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国海洋数据规模呈几何级增长,海洋数据的跨境流动、权属、安全问题逐渐显现。
  数据主权保障压力持续攀升。在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海洋数据已然成为大国地缘竞争的战略焦点。美国通过《海底电缆保护法案》构筑“数字铁幕”,将中俄排除在关键海底光缆项目之外;欧盟以“数字主权”为名强化海洋数据本地化存储,出台《数据治理法案》限制非欧盟国家获取海洋环境数据;个别国家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阻挠我国参与深海科考数据交换,直接影响深海资源勘探与开发。与此同时,地方实践面临国际规则适配困境。海南自贸港探索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因缺乏国际互认机制,制度创新效能难以充分释放;山东青岛作为东北亚海底光缆枢纽,因国际防护标准不统一,每年额外投入超10亿元用于合规改造,运营安全风险陡增。全球海洋数据“规则碎片化”加剧了治理难度,亟须以制度创新突破外部约束,构建自主可控的规则体系。
  数据权属与分类体系存在制度性梗阻。海洋数据具有“多属性叠加”的鲜明特征。船舶动态数据兼具商业秘密与国家安全属性,深海地形数据关联战略资源勘探,生态监测数据涉及公共利益与生态安全。现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充分覆盖海洋场景特殊性,导致制度性梗阻。
  一是分类分级标准缺失。企业对海洋数据的“敏感程度”判定缺乏统一依据,合规成本较普通领域高30%以上。山东烟台深远海装备企业反映,因数据分类不明确,每年仅合规审计费用就增加2000余万元。二是权属界定模糊。山东烟台深远海装备数据、福建宁德深海养殖平台数据因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划分不清,导致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受阻。据测算,权属模糊导致海洋数据价值释放效率降低40%。三是监管协同不足。海警、自然资源、网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权责交叉,“重复监管”与“监管空白”并存,同一船舶轨迹数据需向3个部门重复报备,而深海探测数据的跨境流动监管却存在“真空地带”。
  技术防护体系与新兴产业需求不相适配。海洋数据安全面临“卡脖子”和“不平衡”两方面压力。“卡脖子”表现在核心装备主要依赖进口,如海底光缆振动传感、深海数据加密芯片等;“不平衡”则表现为海洋数据区域发展不平衡,并且海洋信息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依然突出。具体而言,第一,区域防护能力呈现“东强西弱”格局。广东、浙江已建成省级海洋数据安全平台,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监测;而广西、海南等西部沿海省份仍停留在人工巡检阶段,对海底光缆的安全监测覆盖率不足30%。第二,新兴产业急需网络安全保障。智能化船舶的运行依赖于实时的跨境数据流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增加,未来几年我国智能船舶面临的网络攻击的次数可能增长65%。同时,由于数据传输效率不足使得未来的海洋灾害预警台风的准确率减少了15%,导致海洋防灾减灾的效果大大降低。
  国际合作机制薄弱,协同治理效能不足。海洋数据的全球共享仍采取双边交换方式,缺乏多边协调。中国-东盟海洋合作框架内,台风预警数据因采用标准不一致、使用权属不明晰,共享率为60%以下。2024年我国援救菲律宾台风灾害时因数据交换不及时,延误我国捐赠物资运送时间12个小时。受制于北极理事会的规则限制,我国获取北极科考数据仅为发达国家的1/3,阻碍北极科学探索活动。海洋数据共享的国际合作机制大多停留在“象征性的交流”层面,没有实质性的国际合作数据共享规则与安全保障机制,无法有效实现数据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
  
  构建海洋数据治理体系的路径
  
  针对上述挑战,需坚持系统观念,构建“法治化保障-科技化治理-国际化协同”三位一体的海洋数据治理体系,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引领的战略转型。
  建立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夯实制度根基。加强海洋数据立法,建立覆盖海洋数据分类、确权、监管的全链条规则体系,为海洋数据治理提供刚性约束。第一,加快海洋数据管理与保护专门立法进程,明确“海洋国防数据”“战略资源数据”“生态安全数据”等核心数据的主权边界,细化管控措施;依法赋予海警机构数据执法权,规范数据出境审批、安全评估、违法查处等程序,实现“执法有依据、权责相统一”。规定“智慧执法平台”建设要求,推动数据监管与执法联动,提升监管效能。第二,制定分类分级标准。立足海洋场景特殊性,细化三类数据管理规则:“核心管控类”如原始海底地形测绘数据、国防关联模型,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禁止跨境流动;“限制流动类”如过程性海洋预报数据、船舶AIS数据,需经安全评估方可出境;“有序开放类”如公开海域基础观测数据、气象数据,纳入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向社会有序开放,确保标准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第三,创新权属确权机制。建立“三维确权”制度,清晰界定数据所有权(国家或采集主体)、使用权(经授权主体)、收益权(数据衍生价值分配),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确权留痕、可追溯。针对山东深远海装备、福建养殖平台等场景,试点“数据信托”模式,由第三方机构统筹权属管理与安全防护,推动数据“使用不占有、可控可计量”。
  打造科技治理体系,提升自主可控能力。以技术创新为支撑,构建集监测、预警、防护于一体的技术屏障,掌握海洋数据安全主动权。第一,建设国家海洋数据安全中枢。整合现有海洋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汇聚与风险研判。第二,攻坚核心技术瓶颈。实施“海洋数据安全技术攻关专项”,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盟,推动科技企业、科研院所联合攻坚,实现技术成果在智能船舶、深海探测等场景的落地应用;实施“海洋数据标准提升工程”,覆盖数据采集、分类、确权、跨境、安全等全环节,提升标准的实操性与适配性。第三,强化执法科技赋能。升级海警“智慧执法平台”,整合船舶AIS、卫星遥感、光缆振动传感等多元数据,构建“异常行为识别-风险预警-快速处置”闭环机制。推广海洋数据的“实时数据监测”模式,在公海渔业监管、海上油气平台防护等领域部署智能监控终端,实现“精准识别、快速响应、有效处置”,提升执法效能。
  构建国际协同体系,提升规则话语权。以主动参与为路径,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数据治理秩序,提升我国制度型开放水平。第一,主导区域规则协调。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推动签署《海洋数据跨境流动互认备忘录》,建立“安全评估互认、风险共防共治”机制,降低区域内数据流动成本。依托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共建区域海洋数据共享平台,优先共享台风预警、赤潮监测等公益性数据,强化区域防灾减灾能力。第二,输出中国标准方案。系统梳理海南“分类分级”、山东“光缆防护”、浙江“数据确权”等实践经验,转化为国际标准提案,推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8)将我国深海数据采集规范、海洋生态数据分类标准纳入国际指南。第三,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发起“海上数字丝绸之路数据合作倡议”,举办高级别论坛,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海底光缆风险共担机制,降低跨境数据传输安全风险。建设“科考数据共享平台”,在极地、公海等区域推动跨国数据联合采集与安全共享,并组建“国际海洋数据科学联盟”,推动科研数据开放合作,服务全球海洋科学研究。
  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数据主权和安全,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战略安排,也是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支撑。现阶段,应坚持以法治夯实制度基础,以科技筑牢安全屏障,以国际化促进伙伴关系,着力解决规则博弈、技术依赖、权属不清、合作不畅等问题。未来,我国应立足海南、山东、广东、浙江等地的实践经验,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立法和标准制修订,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扩大国际合作,构建全域、综合、协同的治理体系。通过系统治理,推动我国海洋数据实现“安全可控、高效利用、规则引领”的目标,坚决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中国海洋法学会理事,浙江当代海洋法治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