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海洋新兴产业转型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海洋新兴产业是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参与海洋治理、提升海洋强国软实力的必然选择。当前,海洋新兴产业正面临着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战略转型期,为海洋新兴产业培育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本文的讨论聚焦于智能船舶、海洋数据、深海养殖三大海洋新兴产业,分别代表了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数字经济、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的未来方向,技术密集、成长潜力大,也是当前法律风险集中、规则供给不足的典型领域,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与法治命题
  
  在国家层面,传统海洋事业立法的定位不足以应对新技术新领域驱动的产业新趋势,亟待国家层面加以解决。例如,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海域立体分层的制度化设计,节约集约用海的规范依据缺失;渔业法未对深远海养殖装备进行明确法律定性,相关的政策激励面临适用困境;《海商法》缺少对智能船舶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定,自主航行船舶海上事故责任界定存在困难,掣肘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地方实践中,我国沿海地区的一系列创新探索,为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能。不过在产业加速升级的过程中,诸多新问题也随之显现,亟待从法治层面予以回应和解决。例如,粤港澳大湾区智能船舶研发水平世界领先,L4级以上自主航行船舶进入商业化测试阶段,但算法“黑箱”带来的问题引发了海事诉讼中的归责难题,导致索赔困难;山东深远海养殖装备规模应用已达上百台(套)、产值达数十亿元,但因相关设备法律性质不清晰,企业融资渠道受阻;福建深海养殖平台产业集群初显规模,但由于缺少配套的保险保障机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不足。
  从国际实践上看,海洋新兴产业日益嵌入全球规则框架,规则话语权竞争更趋白热化。海上智能船舶产业必须适应即将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规则(MASSCode)的要求,该规则的技术准则和责任规则将影响我国产业链话语权;深远海养殖产业须符合《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规定的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规范,规则框架也将影响我国深海生物资源开发利益;海底数据中心受到跨境数据流转的国际规则博弈,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等域外竞争法的“长臂管辖”风险不断加剧。只有做好国内制度与外部规则的衔接,我国产业才能跳出“有技术但是缺规则”的发展桎梏,牢牢把握全球海洋经济格局重构的战略机遇。
  科技催生的新兴海洋产业在快速迭代的同时,普遍面临法律定性模糊、规则滞后以及标准缺失等系统性风险,只有及时予以应对,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的技术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
  
  海洋新兴产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智能船舶的责任归属难题。L4级以上自动驾驶船舶在未来投入商用后,传统海事法规将面临三大变革考验。首先,在法律责任界定上,智能机器决策导致船舶碰撞、污染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难以清晰判定。自动驾驶船舶事故发生后,难以对制造商、运输者、算法开发者进行归责,导致现行的“船长负责制”难以适用。其次,由于海事责任管辖权的重新划分,如果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无人驾驶船舶发生的碰撞等事故或污染损害事故的责任管辖就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适用,纠纷协调及维权在域外解决亦面临诸多挑战。最后,法律监管与无人驾驶核心技术发展脱节。智能机器自主航行的各类参数指标,如自主航行系统的安全标准及执行度、各类型数据存储量、备份及传输能力与及时度等,均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标准。例如,在事故调查环节,如何要求智能型无人船舶建立完备的安全性的调查技术能力标准,规范船商的强制安全运行,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支撑。
  海洋数据的高效利用难题。海底数据中心作为新兴低碳绿色业态的应用范例,面临“数据主权的保护”和“海域高效使用”的双重规制挑战。以海南陵水项目为例,由于缺少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法规,处理国外客户数据所需成本与本地用户相比较高,对海底数据中心产业国际化进程造成影响。浙江舟山由于数据安全评估标准缺位,错失国际合作订单。这些案例都说明,亟待建立高效的、适配当前海洋场景的数据治理规则体系。
  深远海养殖的权属划分难题。深远海养殖设施缺乏清晰的法律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业的发展。例如,山东烟台养殖工船,因其不能完全达到“船舶”的法定标准,尚不属于“养殖设施”,目前不能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福建宁德桁架类养殖平台,因其不具有权属证明文件,在申请银行贷款和抵押资产以拓展养殖规模上受到了一定限制;广西北部湾深海养殖海域,对生态补偿应承担的责任尚不明晰,与海洋保护区协调与合作所需付出的成本较大。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整体框架
  
  在国家层面,应当完善基础性制度框架与治理范式。第一,推动法律法规的体系化修订与创新立法。加快海商法配套法规的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关键法律的修订进程,增设适应新兴产业需要的专门章节,系统填补智能船舶责任认定、深远海养殖设施法律属性、海域立体分层使用等法律空白。一是推动海商法配套法规的制定修订,针对“智能船舶”作出规定,确立“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强化顶层设计立法支持。二是通过立法确立新兴业态的法律地位,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在涉及数据要素的相关立法中,明确海洋数据是重要资源的法律定位,确定海洋数据的获取、保管、交换的基本制度,为数据安全和高效使用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在相关立法中确立“海域立体分层确权”基本原则,明确“水面-水体-水床-底土”空间权利划分规则,为跨产业用海空间分配提供法律依据,解决海上风电、养殖、海底数据中心等业态的空间冲突问题。
  第二,完善分级分类的法律规范体系。针对智能船舶、海洋数据、深海养殖等不同产业特点与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法律规则。在智能船舶领域,建立涵盖各级自动驾驶船舶的法律框架,明确智能系统的法律地位,并按照自主化登记分级分类设定运营准入、监管要求与责任标准。海洋数据方面,建立“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级分类管理体系,即核心数据(海洋地质、军事敏感等)禁止出境,重要数据(海洋环境、经济数据等)安全评估后出境,一般数据有序流动。就深海养殖而言,建立“近岸-离岸-深远海”三级海域使用体系,即近岸区域严格生态管控,离岸区域鼓励集约用海,深远海简化审批程序。
  第三,构建跨部门协同与全球规则衔接的治理机制。设立高级别的海洋治理协调机构,打通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制度壁垒,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建立国际规则监测与转化机制,通过“标准化-法律化-政策化”的传导路径,将国际规则内化为国内制度,再通过国内实践反哺国际规则制定,形成内外联动的良性循环。
  在地方层面,应当探索差异化实施与适应性治理路径。首先,智能船舶领域。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智能船舶法治创新试验区”,探索跨境事故处理的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建立智能船舶责任纠纷快速调处通道,破解外籍智能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事故的多国籍管辖权冲突问题。建立智能船舶案例共享库与执法协作平台,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推动沿海地区智能船舶执法标准统一,解决地方执法不一的问题。其次,海洋数据领域。鼓励海南自贸港探索海底数据中心创新规则,探索“负面清单+安全评估”管理模式,制定海底数据中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核心数据本地化存储、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般数据分类管理”规则,推广“区块链存证+动态监测”技术方案,实现海洋数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解决数据安全评估标准不明确、用海权协调不畅导致的诸多问题。最后,海域立体分层领域。推广各地的“立体分层确权”经验,对海底数据中心核发专门的“海底空间使用权证”,划定30米安全隔离带,与海上风电、航运用海形成空间避让机制;在山东、福建深海养殖试点中,将养殖工船、桁架式平台纳入立体分层确权体系,明确权属登记规则。建立“海洋新兴产业法治协作联盟”,统筹沿海11省(区、市)海域资源,对跨区域立体用海纠纷采用“联合调查+专家评议”处置模式,优化“权属证明-抵押融资-保险保障”全链条服务,缓解企业信贷难题。
  在国际层面,应当主动参与治理,提升规则话语权。首先,智能船舶领域。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推动设立“智能船舶规则工作组”,组织国内企业、科研机构主导制定2-3项智能船舶安全操作国际标准,将我国自主航行技术优势转化为规则话语权,对接《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规则》。同国际海事组织建立“规则转化快速通道”,将国际智能船舶新规及时转化为国内合规指引,降低国际义务与国内实践脱节风险,保障我国智能船舶产业链在全球竞争中的合规优势。其次,海洋数据领域。针对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等域外立法的“长臂管辖”风险,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动跨境海洋数据流动规则协同,建立数据安全互认机制,减少海底数据中心国际化阻碍。依托国家海洋云平台,参与全球海洋数据共享合作,推动我国《海洋数据开放共享目录》的国际认可,提升在全球海洋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为海底数据中心跨境业务提供规则保障。最后,海域立体分层领域。依托“一带一路”蓝色伙伴关系,与东盟国家共建“深海养殖法治合作示范区”,推广我国“生态优先+权属清晰”的立体分层管理经验,明确养殖区域碳汇增量纳入BBNJ协定惠益分享体系的路径。与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建立沟通机制,推动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规则纳入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治理框架,为我国深海采矿、海底电缆等跨境立体用海项目争取权益空间。
  (作者系浙江当代海洋法治研究院理事)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