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法治”系列报道之四

联合国对海洋法发展的影响

  作为全球最重要、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肩负推动世界经济发展、促进国际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任务,同时对海洋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联合国构建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
  
  联合国成立后,一直重视海洋法发展。早在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建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决议,并确定将海洋法作为最优先处理的项目,从而开始编纂海洋法。此后,在联合国推动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体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
  《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建立。1957年,第1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明确提出,应召开一次全权的国际会议以制定海洋法公约,不仅考虑到问题的法律方面,而且要考虑到技术、生物、经济以及政治方面。其工作成果体现在一个或几个国际公约之中。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幕。9年之后,会议通过了《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为全面的涉海领域公约,囊括海洋法各个方面,被誉为“海洋宪章”。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并签署的《海洋法公约》,表明在联合国主导下《海洋法公约》体系的正式建立。
  《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完善。《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有不少条款是不完善的,甚至是有严重缺陷的。因此,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是完善《海洋法公约》体系的方式之一。迄今,在联合国的主持和推动下,《海洋法公约》体系有以下三大补充协定。第一,1994年执行协定。它是在《海洋法公约》签署后,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下,于1994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签订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1994年执行协定”)。1994年执行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海底勘探规则以及生产政策等内容作了大量修改,为《海洋法公约》生效扫清了障碍。第二,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它是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通过的。该协定对传统海洋法中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作了修改,捕鱼自由受到限制。第三,2023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早在2004年1月,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第24号决议,决定建立特设非正式工作组,专门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有关问题。经历19年谈判磋商,在2023年9月联合国大会高级别周期间正式开放签署《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在海洋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新篇章。
  上述三大补充协定的制订均与联合国的作用密切相关,联合国推动了《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联合国通过国际法辅助渊源的
  形式指引海洋法发展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通常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但它并未提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司法机构判例和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渊源有很大的影响,因而被认为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和咨询意见。一方面,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除对当事国(方)和该案外无约束力,但是对海洋法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来实现。此后,公平原则在一些重要的国际判例,如“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缅因湾海洋划界案”中得到确认,并逐渐发展成为海洋划界的一项重要原则,构成海洋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司法机构的咨询意见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从法律上为联合国组织提供了权威性的参考意见,有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对国际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例如,2011年应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国家担保个人和实体在‘区域’内活动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该咨询意见对《海洋法公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担保国责任的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澄清了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为今后处理担保国责任问题提供了权威性的规则,对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和各国实践均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际软法文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作为国际软法文件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例如,1967年8月,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维德·帕多(Arvid Pardo)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同。1970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108票赞成、0票反对、1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的第2749(XXV)号决议。决议郑重宣告了“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以及该地域之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之财产”等15项原则。在联合国大会第2749(XXV)号决议通过的当天,联合国大会第2750A(XXV)号决议和第2750B(XXV)号决议均重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也通过决议,肯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可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提出之后,仅仅经历短短几年时间就成为海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奠定了“区域”法律制度的基础,这与联合国大会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
  
  联合国为海洋领域国际合作及
  争端解决提供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首次全面系统确认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会员国主权平等”等七项原则。从国际组织法角度分析,《联合国宪章》第2条仅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在一切行动中应作为法律义务而遵守的原则,但实践证明,这七项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能够适用于包括海洋法在内的国际法各个领域。
  1970年联合国大会以全体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等七项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是国际社会首次以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的方式来列举并确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982年《海洋法公约》序言明确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等。上述规定一方面表明,《海洋法公约》的缔约方承认《联合国宪章》所载七项原则的普遍约束力;另一方面也说明“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对于和平利用海洋、维护海洋秩序等具有重要价值,是海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联合国促进了全球海洋治理的进步
  
  在联合国系统中,涉及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组织数量众多,既有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也有不少区域性国际组织,还有一些类似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国际委员会等渔业领域的管理机构。它们不断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演进,共同促进了全球海洋治理的进步。
  联合国对全球海洋治理传统调整对象的规制。全球海洋治理的传统调整对象是传统的海洋问题,主要包括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争端解决等。
  海洋资源开发。《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和管理“区域”资源。目前“区域”内资源的开发制度主要包括《海洋法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制订的《多金属结核规章》《多金属硫化物规章》和《富钴结壳规章》。此外,2011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决定启动制定“区域”资源开发规章的准备工作,目前开发规章草案的修订版已经公布,其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开发事项的诸多方面,如承包者申请开发的条件、环境保护以及监管等,开发规章有望在2026年正式出台。由上可见,联合国及其相关组织在海洋资源开发方面一直发挥主导作用。
  海洋环境保护。联合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主导的若干全球性环境会议构成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发展的重要平台,如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等。上述会议通过的决议、宣言、指南和议程等软法文件,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环境的共同信念,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以国际海事组织为代表的联合国专门机构,重点关注船舶航行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定了众多涉及燃油污染、船舶倾倒、有毒物质损害以及核材料运输等方面的公约,如《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的多项区域海洋计划,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和行动计划,指导海洋和沿海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发展,构建了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基础。
  海洋争端解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在海洋国际争端解决方面拥有广泛职权。例如,安理会是联合国对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机构,在解决海洋争端方面,安理会除了提出建议、进行调查以外,还可以采取有法律约束力的执行行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还可以为海洋争端的解决提供司法解决方法。例如,1951年“英挪渔业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等,都是由国际法院判决的。
  联合国对全球海洋治理新议题的指引。全球海洋治理新议题是随着科技进步逐渐出现的。联合国始终关注全球海洋治理新议题,并提供规则指引。
  首先,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利用。2023年3月,BBNJ协定达成一致。该协定共12部分、76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海洋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国家主导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程序和内容,非强制性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形式和内容,此外还规定了遵约机制和争议解决程序等。该协定有利于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开启了全球海洋治理新篇章。
  其次,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完成“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议题的编纂工作。2022年12月,由图瓦卢、帕劳等9个小岛屿国家组成的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表咨询意见,具体包括:防止、减少和控制与气候变化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相关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与海洋变暖、海平面上升和海洋酸化等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2024年5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表了咨询意见。该案是首起由全球性司法机构处理的气候变化案件,共有4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加,产生重要影响。此外,2023年3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瓦努阿图等10多个国家组成的核心小组提出“请求国际法院就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2025年7月,国际法院发布了“国家关于气候变化的义务”案的咨询意见。在该咨询意见案中,各国及国际组织提交了153份书面意见,且有96个国家及11个国际组织参与了口头陈述,创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案参与方数量之最。气候变化问题的司法化,体现了联合国司法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将引领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未来发展。
  最后,国际塑料污染防治。近年来,联合国和多个国家在海洋塑料污染和塑料废物管理方面的行动逐步加强。2022年,第5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正式启动全球终止塑料污染的国际法律文书的磋商。2024年,塑料污染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就制定关于塑料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进行谈判,由于少数产油国家希望协议只关注塑料垃圾处理,导致会议未能如期达成协议最终文本。2025年8月,新一轮全球塑料污染治理谈判仍未能达成共识。包括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一些拉丁美洲、非洲和小岛国在内的地区或国家,希望通过减少全球的塑料产量来减少污染;一些主要的产油国和塑料行业,则主张完善塑料的废物管理和再利用,而不希望对塑料行业赖以生存的碳氢化合物生产施加限制。
  总之,联合国对推动海洋法发展和全球海洋治理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未来海洋法发展过程中,联合国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联合国作为多边主义大舞台,能较好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联合国也代表了国际法文化的多元主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构成了类似国内法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秩序。今后,国际塑料污染防治公约谈判的推进以及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等,联合国仍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弘毅特聘教授。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治理的区域转向与中国参与亚洲区域组织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22JZD040)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孙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