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需求,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制度安排,已超越传统的教育交流功能定位,逐步演进成为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困境、构筑具有国际竞争力法治人才高地的重要制度性路径。为此,教育部《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高校加强与世界高水平大学交流,积极稳妥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加强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历学位认证标准连通等实质性合作。”
  
  战略契合:中外合作办学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交汇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中外合作办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并非两条孤立的平行路径,而是彼此交织、深度关联、相互推动的演进轨迹。国家战略需求的持续升级,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功能转型注入了强大动力;而中外合作办学制度的日益成熟,为实现更高层次、更具国际竞争力的法治人才供给提供了制度化支撑。二者的深度融合,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与教育对外开放协同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历史必然。
  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在近十年间经历一场深刻的“三重跃升”:首先,人才定位已从服务国际经贸往来的技术手段,跃升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战略支撑。其次,培养目标从早期追求规模扩张,跃升为强调质量与内涵发展,落实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根本任务,坚持高起点、国际化、复合型、重实践的培养定位。最后,能力内核从单一领域的法律技能,跃升为融通不同学科、法域与文化的综合素养。这一系列深刻转变,根植于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角色的历史性变迁,即从国际规则的适应者与追随者,转变为积极的参与者和重要的塑造者。国家所急需的,不仅是熟悉既有规则的“知识型”法律专家,更是能够在全球秩序博弈中坚定捍卫国家利益、贡献中国智慧的“实战型”法治人才。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从制度探索期迈入体制完善期,其角色超越单纯的教育对外开放窗口,成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培养高端紧缺人才的重要平台。在此进程中,国家对“实战型”涉外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直接推动中外合作办学由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转型。二者的战略契合,正是在需求牵引与制度演进“双向互动”中不断深化与稳固。
  具体而言,中外合作办学通过构建独特的三维价值体系,精准对接“实战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诉求:
  作为“资源引介平台”,弥补知识供给的结构性短板。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在比较法、区域国别法、国际法前沿领域的资源供给上存在明显不足。中外合作办学通过制度化渠道,系统性引入境外顶尖法学院的成熟课程体系、前沿教学范式与优质师资,有效弥合了国内与国际教育资源的“知识鸿沟”,为学生构建具备国际视野的知识体系提供了高效路径。
  作为“教学改革平台”,突破传统培养模式的路径依赖。中外合作办学凭借制度弹性,成为探索传统法学教育创新的重要场域。其天然具备的跨学科融合优势,能够推动“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部署要求。通过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在课程设计、师资配置与招生评价等方面享有更高的自主权,能够灵活应对涉外法治实践的动态需求,探索与国际接轨的培养机制与评价标准。
  作为“文化涵化平台”,塑造跨文化沟通与价值认同能力。卓越的涉外法治人才不仅需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高水平的跨文化沟通能力。中外合作办学通过营造沉浸式多语言、多文化学习环境,使学生在高频次专业外语运用和跨文化团队协作中,逐步内化国际通行的法律思维与论辩方式。更重要的是,成功的合作办学能够在引进国际先进理念的同时,坚持“德法融合”,坚守中国立场。通过思政课程与中国法的有机融入,培养出既能自信参与国际对话,又能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新时代法治人才。
  
  现实困境:法学中外合作办学的深层制约
  
  我国法学中外合作办学在宏观战略上与国家涉外法治人才需求高度契合,通过引入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师资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多层次、多模式的发展格局。而审视其实践运行与机制建设,尚存在多重困境。
  从总体布局看,法学中外合作办学规模有限。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结果显示,相关机构与项目共21个,仅占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总量的1.38%。项目数量远超机构,反映合作模式趋于灵活化与短期化。地域分布上,项目高度集中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布局薄弱,加剧了区域间涉外法治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国别结构方面,合作对象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大陆法系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度较低。在办学层次上,本科与研究生教育衔接不畅,贯通式培养体系尚未建立,限制人才培养的系统性与持续性。
  在具体运行机制层面,法学中外合作办学面临现实挑战:
  课程体系呈现“物理叠加”。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在于实现教育资源的跨境融合与课程体系的协同创新,但实践表明,多数项目仍停留在课程与师资简单“物理叠加”的表层阶段,未能实现中外教育理念与内容的有机融合。
  师资建设存在“内外掣肘”。外引方面,许多项目高度依赖短期来华授课的“候鸟式”外籍教授,难以在课程体系共建、学生学术指导与学院文化培育等方面持续投入。内培方面,具备“双语双法”能力并能主导课程融合的中方骨干教师较为稀缺,制约了引进资源的本土化吸收与创新性发展。
  实践教学陷入“形式困局”。高质量的实践资源呈现精英化倾向,例如国际模拟法庭仅惠及少数学生、海外实习基地匮乏、法律诊所因投入不足而流于形式等,反映出培养机制缺乏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际的“双重协同”,难以实现普惠性实践能力培养。
  行政管理囿于“双轨并行”。中外双方在课程标准、学分互认与财务制度等方面难以有效协调,决策机构审批程序繁琐,导致治理效率低下、创新活力受限。这些障碍共同制约了法学中外合作办学从“浅层合作”迈向“深度融合”,成为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关键瓶颈。
  
  路径创新:迈向深度融合的涉外
  法治人才培养新范式
  
  破解法学中外合作办学的现实困境,核心在于确立“融合逻辑”,即在布局、模式、机制、治理与文化等维度打破壁垒、重构体系、实现协同。其最终目标,是共同建构一种既接轨国际标准,又深植中国法治实践,能够精准回应国家战略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优化办学布局与国别结构。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简化审批程序、强化完善激励措施,引导“双一流”高校与世界高水平法学院深度合作,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高质量办学实体。实施“中西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振兴计划”,支持中西部地区高校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同时,继续发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深度合作办学,积极推动与大陆法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及其他新兴经济体高校的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在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与7所德国高校组成联盟共建“中德法学院”,与多所欧盟成员国高校联合建立“中欧法学院”,整合优质大陆法系教育资源,创新双向流动人才培养机制。
  构建“本-硕-博”一体贯通式培养体系。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构建“本-硕-博”一体贯通,德与法、教与研、法与工“多维融合”的培养体系。近年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探索设立“国际经贸规则”本科专业(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办“中澳国际班”双学位项目)、开设“国际法律事务”硕士专业,并建设全国首个“国际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形成国内首个协同中外合作办学、覆盖完整培养周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完善人才培养要素深度融合的一体化机制。第一,构建外引与内培双轮驱动的师资培养机制。外引方面,建立全职化、常态化引才机制,形成核心国际化师资的“筑巢式”集聚;通过更具竞争力的薪酬和评价体系,以教学质量、学术声誉与行业影响力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内培方面,聚焦中方教师“双语双法”能力提升,通过“教研融合”机制与研究平台联动,以重点课题为牵引,实现科研反哺教学,持续壮大兼具本土化与国际化能力的中青年骨干师资队伍。
  第二,构建“知识-能力-场域”一体化课程体系。以“平台+模块”推进中外课程深度融合:“平台”课程涵盖中国法根基、外国法基础、比较法与国际法等知识支柱,夯实制度理解和跨法系认知能力;“模块”课程围绕国家战略与行业前沿,重点布局国际经贸规则、跨境争端解决、海外利益保护、国际仲裁与合规等方向,实现方向化、梯度化、精细化培养。平台课程提供理论支撑与价值框架,模块课程承载专业化深化与能力训练,国际合作平台拓展现实场景、案例资源与跨境视野,三者共同构建起支撑涉外法治卓越人才培养的完整“知识-能力-场域”体系。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将美国职业法学教育和中国法律硕士两种培养模式和内容相结合,形成了“普通法法律博士+中国法律硕士学位”的双轨培养体系。其中外课程的融合通过结构化的平台奠定跨法系的理论底层逻辑,再通过模块化课程锚定国际场域中的具体能力要求,实现两大法系知识结构的并行与交融。
  在实现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与实践场域协同建构方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牵头建立多个国际化人才培养与科研平台,包括丝绸之路法学院(国际)联盟、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研究院(国家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等。其中,“丝绸之路法学院(国际)联盟”联接五大洲14个法域的世界知名法学院,以机制化、网络化模式推动师生双向交流、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及法律文化互鉴,有效破解以往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点状交流、碎片化对接”难题,使学生能够系统吸收多法系、多文化、多制度下的法治经验。
  第三,构建国内-国际、理论-实践“双重协同”育人机制。以“实践导向”与“专业精通”为目标,推动中外课程融合教学与实务训练深度交融。比如,西北工业大学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工程学院构建了“通识+学科专业+个性发展+素质拓展”的课程体系,将专业理论与实践能力培养相融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与剑桥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华盛顿大学等开展高水平联合培养,使学生贯通中国法与普通法两大法系,获得处理高端涉外法律事务的胜任力。
  第四,构建人才培养终身发展的“全链条”支持体系。以中外合作办学为牵引,形成“基础能力-专业能力-国际胜任力”递进式成长路径;通过校友网络、海外实习推荐和跨境职业支持体系,为学生在国际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发展提供制度化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培养得出、发展得好、应用得强”。
  建立“以我为主、融合共治”的管理模式。第一,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联合治理平台。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双方核心管理人员、学术代表及相关领域独立专家组成,对课程体系、师资聘任、财务预算、招生标准与质量保障等事项行使最终决策权。 
  第二,在联合治理框架下,赋予办学机构在学制设计、培养方案、学分互认和毕业标准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同时确保方向不偏、质量可控、队伍可靠。例如,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同时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 
  第三,建立透明互信、运行高效的联合财务与资源管理机制。针对双方财务制度差异,在联合管理平台下设立财务监督小组,由双方共同指派人员负责年度预算制定、预算执行监督和定期财务审计,并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告,确保资源配置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西安交通大学与利物浦大学成立独立于管理层的审计委员会,对学校治理进行全面审议和监督,委派组建内部审计团队监管学校财务报告、法律合规、内部控制及资产安全。
  第四,构建内外结合、持续改进的双循环质量保障体系。对内,建立涵盖招生、培养、就业全过程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并接受内部评估;对外,在遵循教育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国际公认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开放方式持续提升办学质量,增强在全球高等法律教育领域中的竞争力与公信力。例如,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每年接受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障署的第三方评估,确保其高等教育质量和管理符合外方标准。同时,作为教育部认可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定期接受教育部的合格性评估。
  (单文华系西安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校长助理、法学院院长;冯雪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蒋中麒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