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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苏区城口革命法庭的精神内核与法治传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百多年来,红色一直是党的政法工作和法治建设事业的鲜亮底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扬人民法院优良司法传统,让红色基因和红色血脉代代相传,推动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生生不息、行稳致远。
作为目前研究发现的重庆市最早且唯一的县级红色苏维埃政权的独立司法机构,川陕苏区城口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以下简称“城口革命法庭”)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的人民司法智慧,对当前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城口革命法庭的司法探索实践
城口县地处大巴山南麓、长江上游地区、重庆东北部,位于渝、川、陕三省(市)交界处,拥有光荣的革命历史。在重庆革命史中,城口县是第一个打出地方红军旗帜的县、第一个迎来红军主力部队的县、唯一成建制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县。红四方面军三次通过武装斗争解放城口县城,并随后建立苏维埃革命政府,开辟了城口苏区,使之成为当时川陕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口县苏维埃革命政府下设革命法庭,城口革命法庭及其司法实践成为川陕苏区法制建设的重要篇章。
培育法庭的创建土壤。川陕苏区法制建设始终将保卫苏区红色政权、服务苏区经济建设和保障苏区群众民主权利作为重要职责。一是合宪性鲜明。1933年2月,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革命根据地的根本大法,出台实施《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组织法及各种委员会的工作概要说明》等,践行宪法意识,实行依宪治理。二是革命性突出。出台实施《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等,明确刑罚种类,按照阶级成分、犯罪情节等分处刑罚,依法严厉镇压反革命,巩固地方红色政权。三是生产性彰显。出台实施《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布告》《川陕省平分土地须知》等,明确土地革命对象、分配土地原则和办法、收获物归属等问题;出台实施《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公粮条例》《川陕省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布告——苏区营业条例》等,细化上交公粮、各类税种、商业经营等内容,解放和发展根据地生产力。四是人民性坚定。出台实施《川陕省雇工代表大会雇工斗争纲领》等,规定“八小时工作制”“病假照发工钱”“重活额外或假期做工双倍工钱”“老板解雇需经工会同意”“同工同酬”“残疾死亡赔偿”等,保障劳动者权利,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法庭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组织体系覆盖整个基层社会,是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川陕苏区的宝贵法制经验,极大地推动了城口革命法庭的创建和发展,为其审判制度的探索形成提供了丰厚土壤。
搭建法庭的架构体系。1933年10月,红四方面军及其编入的第三十三军攻克了达县、万源、宣汉和城口部分乡镇,并分别成立了苏维埃政府。城口县苏维埃政府内设秘书处、保卫局、军事指挥部、经济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内务委员会等18个内设组织机构,革命法庭便是其中之一。
川陕苏区出台实施的《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等法令,明确规定了苏区的司法架构体系。根据省革命法庭-县革命法庭-区乡裁判委员的三级司法架构,城口革命法庭是城口县苏维埃政府的司法机关,受城口县苏维埃政府和作为全省最高司法机关的川陕省革命法庭的领导,并指导城口县下辖区乡苏维埃政府裁判委员的工作。城口革命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一切刑民案件,受理苏维埃区域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申诉案件,主要任务是镇压各种反革命阴谋活动,保障苏维埃宪法和其他法令的执行。城口县各区乡裁判委员负责解决所在地区群众一切纠纷。此外,在各村还建立了类似于村民委员会的村苏维埃,将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下沉至基层。
据中共重庆市城口县委党史室研究证实,城口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管理处。其中,审判委员会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各类案件;国家公诉处负责革命法庭指定专人代表政府机关或接受劳动民众及团体的委托,以原告人资格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和违反苏维埃法令的案件提起公诉;申诉登记处办理民众提起的申诉,有拒绝接收登记之权,被拒绝的人有向法庭控告之权;执法管理处负责管理监狱、看守所和劳动实习所,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
建立相应的审判制度。因时处土地革命时期,城口革命法庭的创建和发展始终伴随着武装斗争,其审判制度建设既体现了阶级特质又符合司法规律的开拓创新。其审判制度可概括为:司法机构选举制度。革命法庭及其内设机构、下设区乡苏维埃政府裁判委员均由人民群众推选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其中革命法庭庭长由大会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审判公开制度。明确一切苏区人民有到革命法庭旁听的权利,群众也可选派代表参与案件审判工作,审判中有不同意见也可向上级革命法庭提出控告。国家公诉制度。除接受群众起诉外,革命法庭还下设公诉处,实质上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由革命法庭指定专人组成,代表政府同时也可接受群众委托对某一案件提起公诉。辩护制度。经过革命法庭的许可,当事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同时明确具有公民权的劳动民众才有资格担任辩护人。审级监督制度。县革命法庭办理案件须向省革命法庭报告,得到省革命法庭批准才能定案,所不能解决的须移交省革命法庭;县各区乡裁判委员办理案件遇有重大事件或问题,须报告区乡苏维埃政府或直接向县革命法庭提起控告。死刑复核制度。对死刑的批准权作出严格规定,如明确处决权属于省革命法庭,县级处决案犯须得到省级批准;同时规定处死刑者必须得到省苏维埃政府常委会批准,充分保障人权。诉讼费减免制度。明确对在苏维埃区域有公民权的人免收费用,同时反对乡下讼棍代写禀帖(诉状)、敲诈钱财,彰显苏区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共服务性。
上述制度实践虽无法苛同于当代审判制度,但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探索成果,不少内容已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所传承,至今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城口革命法庭赓续党的精神谱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年前,中国共产党的先驱们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之源。”在伟大建党精神指引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形成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红岩精神等伟大精神,构筑起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伟大建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在整个精神谱系中,伟大建党精神是根基、是来源,许多红色精神都是从伟大建党精神中派生而来,是伟大建党精神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伟大建党精神引领城口革命法庭建设发展的总体方向,为其提供法制实践的架构蓝图。
纵观城口革命法庭建设发展历程,最根本一条在于牢牢把握党的领导。城口革命法庭是红四方面军及其编入的第三十三军攻克城口县并建立苏维埃政权后,为巩固拓展革命成果和促进根据地发展,在党的领导下筹划建立的。此后,法庭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服从和执行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的中心服务革命发展、维护红色政权、保障苏区经济和群众权益。土地革命时期的特殊环境及其肩负的时代使命决定了城口革命法庭必然坚持伟大建党精神,以开拓根据地法制建设事业。
以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为滋养。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央革命根据地创建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8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和发展中,在建立红色政权、探索革命道路的实践中,无数革命先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等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城口革命法庭所在的川陕苏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二大区域。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历史条件下,苏区精神的部分内涵具有执政形态,表现出一心为民、清正廉洁、争创一流的精神特质。
长征精神与苏区精神在本质和内涵上是相通的。长征精神主要产生于战争形态下,锻造于行军作战中,因而主要表现为不怕任何艰难险阻、不惜付出一切牺牲和顾全大局、紧密团结等。历史上,川陕苏区曾是中央红军长征途中的目的地之一。红四方面军的一系列军事行动,直接支援和配合了中央红军的战略转移,为各路红军会师及会师后的红军长征提供了巨大物资保障和良好休整环境。其革命实践促进了苏区精神和长征精神的融合,共同滋养川陕苏区及城口革命法庭的法制探索实践。
以红岩精神为特色。红岩精神是重庆最显著、最独特的红色资源。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指出,解放战争时期,众多被关押在渣滓洞、白公馆的中国共产党人,经受住种种酷刑折磨,不折不挠、宁死不屈,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凝结成“红岩精神”。红岩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集中体现为:坚如磐石的理想信念,和衷共济的爱国情怀,不折不挠的凛然斗志,坚贞不屈的浩然正气等。
红岩精神的凝结形成虽与城口革命法庭的存续没有直接时间交叉,但与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同属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精神财富,是伟大建党精神的传承发展,与城口革命法庭所传承的精神谱系、法治传统和重庆精神特质交相辉映。红岩精神所凝聚的上述精神品格成为党和人民共同的红色血脉,指引着城口革命法庭未竟法治事业的传承和发展,滋养着新时代重庆乃至全国司法事业不断茁壮成长。比较而言,苏区精神和长征精神作用于产生之初,红岩精神更多作用于城口革命法庭探索经验的接续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巩固壮大。
传承和发展城口革命法庭经验
上世纪30年代初期的城口革命法庭实践探索,闪耀着红色光芒,积淀了宝贵的红色法治经验。它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保障民生福祉为宗旨,以维护安全稳定为底线,以及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近年来,重庆法院从源头汲取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在依法履职中不断弘扬和拓展其时代价值,以实际行动投身新时代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发展。
传承红色基因,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重庆市委名义印发《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 更好服务保障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实施方案》,并召开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走心走深走实,建立党建与业务一体融合评价机制,做实抓党建带队建强管理促审判,涌现出全国机关党建培育品牌、优秀品牌。
传承精神瑰宝,积蓄奋进力量。深入挖掘与弘扬城口革命法庭历史和苏维埃法制建设的时代价值,开展“讲好革命法庭红色故事”系列活动,融合红色司法资源,大力打造城口县庙坝红色革命法庭、“重庆第一革命法庭”红色司法品牌。优化66条红色司法研学路线,建设“溜索法官”“稻田里的巡回审判”等研学基地,推动革命精神与审判业务相融互促。制定实施意见构建新时代重庆法院文化体系,建立彰显“红岩味”、体现“渝法色”的法院文化品牌库。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9家法院荣获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传承法治经验,促进公平正义。优化人民法庭功能布局,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建立相对薄弱基层法院精准联系帮扶机制,相关工作入选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办好办实民生案件,深化落实强基导向“六项工作”等便民举措,上线全国首个全要素、全链条“一件事一次办”数字执行应用“法治·渝诉快执”,探索创新的5G“车载便民法庭”获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中国国家博物馆永久收藏,“全渝数智法院TV版”获评人民法院科技创新成果一等奖。深化“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建设,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探索联动联调在线司法确认机制、创新少数民族毗邻地区司法解纷等,获评“全国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苏国华系澳门大学法学院2025级博士研究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覃辉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
● 责任编辑:陈致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