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尘封红色记忆

-- ——挖掘司法档案多维价值
  江苏盐城是革命老区,是新四军重建军部所在地,是华中抗战的政治领导和军事指挥中心,是一座浸润着红色基因的英雄城市。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盐城市新四军纪念馆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四军的历史充分说明,民心向背决定着历史的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在江苏盐城法院的诉讼档案中,尘封着许多“红色记忆”。经过深入研究、充分挖掘,这些“红色记忆”得以重见天日,为我们赓续红色法治精神提供了丰富素材,彰显出其特殊的政治价值、历史价值和红色价值。

  挖掘司法档案的政治价值
  为民主人权深入诠释
  
  政治和民主,始终与法律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通过精研细究发现,司法档案不仅能够反映民主政治发展历史,也能够为人权保障和反腐倡廉实践提供有力佐证。
  彰显保障人权初心。1945年7月,盐城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受理被告人徐某昌等非法致人死亡案,这是盐城盐都法院库藏的第一起案件。本案中,被害人孙某阳从家中外出,经过徐黄乡三保渡口。从事港口摆渡工作的徐某昌、还某发在摆渡时发现孙某阳随身携带“伪币”且言语不清,误以为孙某阳是敌探,而孙某阳因疾病口齿不清、无法辩解。因此,徐某昌、还某发更加认为孙某阳有不可告人之秘密,于是非法剥夺其行动自由,私自对其吊拷,致其死亡。后经查明事实,徐某昌、还某发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敌伪猖獗、斗争激烈的革命年代,抗日民主政府坚持公平公正,不扣敌特帽子,不让群众蒙冤,充分展现了人民司法始终坚持保障人权的公正初心。
  映射反腐倡廉实践。1945年11月1日,苏皖边区民主联合政府在淮阴正式公告成立。为巩固发展民主政权,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苏皖边区政府颁布《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克扣截留财物、侵吞公有财产、收受贿赂等公务人员贪污行为及处罚标准,为防范和惩治贪污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1946年,盐城的一则司法文书布告载明:案犯刘学义,平素嫖赌成性,包揽词讼,欺压乡里。据载,1941年,他叛国投敌,充任大中集伪税所职员,大肆敲诈、鱼肉人民。1945年,他混入我垦区粮站,贪污公棉公粮。依《苏皖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处死刑。该案表明了边区政府肃清贪污、廉洁吏治的决心,也使广大干部明确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此次廉政建设上的有益探索,标志着边区政府反腐倡廉逐渐走上依法执政的轨道,也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党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经验启示。
  展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历史。1954年,盐城射阳法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剥夺选举权”案件,对1名曾经从事反革命活动的特务分子剥夺选举权,决定逮捕并押送原籍承办。档案中的公诉书及所附材料载明,於某民时年34岁,原籍浙江,解放前曾担任浙江省、上海市等多个伪职,一直从事特务工作,曾杀害地下工作人员及群众多人,另犯有拦路抢劫、敲诈勒索等罪行。解放后,於某民隐瞒个人经历,被留用为上海市公安局蓬莱分局警士。1953年,因在整警工作中被发现不符合人民警察任职条件,其被清退调苏州参加集训,后转至新洋农场参加劳动生产。1954年3月8日,射阳法院作出(54)刑字266号批复,决定对於某民剥夺选举权利,由新洋农场去函其原居住地政府将其依法逮捕回原籍惩办。该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确定选举权利并重的严肃审慎的工作态度,也见证了基层选举制度这一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发展,颇具政治意义。
  
  挖掘司法档案的历史价值
  为司法历史提供注脚
  
  历史价值是档案的原初价值,但如何通过分析解读使其价值最大化,充分、细致、生动地反映历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记录司法制度变迁。盐城东台的一份档案记录了1944年东台地区早期人民陪审制度,讲述了苏中第二行政区法院在东台初次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1944年3月30日,苏中第二行政区法院在东台某地审判了一起4名被告人妨害地方秩序、诬告、诈欺取财的案件。该案初次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除法庭审判长、主任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地方士绅代表、法团代表、农抗代表、人民代表等出庭外,另有旁听民众300余人,盛况空前。庭审中,由主任推事审理,由人民代表提出质问,审判完毕后由人民发问及检举,最后审判长宣读判决主文,院长征求人民对判决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在人民称赞中宣布退庭。档案记录了当时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人民陪审的作用等,展示了早期人民陪审制的实行情况和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
  印证司法事业发展历程。在盐城亭湖法院办理的(1987)刑申字第21号黄某生偷税、漏税申诉案中,1956年盐城县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与1987年盐城市城区法院的一则通知形成了长达30年的“对话”。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再到改革开放时期,涉案当事人从被处以管制、一审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三年、申诉驳回,在每一个司法环节中均体现了审判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审判理念。1956年的改判,体现了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坚持,做到了“正确、及时、合法”;1987年的申诉案件办理,也贯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遵循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由此可见,不同历史时期下审判工作都贯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推动司法事业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发展。
  展现司法服务发展实践。2009年,盐城亭湖法院对先锋岛房屋拆迁纠纷出具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揭开了先锋岛开发的历史一角。先锋岛承载了盐城厚重的历史,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在此重建军部,成为共产党领导南方各省抗击日寇的总指挥部。盐城建市以来,历届党委政府带领全市人民对先锋岛环境进行整治提升,极大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因单位分房、家庭内部成员对征收补偿利益无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矛盾纠纷,直接影响了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法院积极将调解工作重心前移,与党委政府、征收单位联动联调,共同化解拆迁难题,助力重点工程顺利开展,以法治护航先锋岛高质量发展,让先锋岛成为盐城的亮丽名片。
  
  挖掘司法档案的红色价值
  为革命烈士擦亮荣光
  
  江苏滨海是一片被红色浸润的土地,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都是对敌斗争的最前沿,新四军、八路军都曾在这里战斗生活。在盐城滨海法院的档案室里,保存着许多当年惩办汉奸叛徒、反革命分子的司法档案,完整记录了我们党带领人民开展艰苦卓绝革命斗争的光辉历史。滨海法院党组决定用好这些宝贵的司法档案,为党史补白、为烈士正名、为遗属寻亲,并用革命史实、英雄事迹教育干警、锤炼党性。院党组从全院干警中选拔了5名优秀党员,与北京新四军研究会等党史团体通力协作,共同完成红色司法档案的整理和发掘工作。5名党员历时半年全心投入整理工作,对500余个案件、近6万页档案资料、800多名当事人进行认真梳理、汇总、调查、核对,一段段红色记忆逐渐被唤醒。
  为党史补白。编号为(1960)第215号的司法档案完整记录了解舜臣烈士牺牲前的场景。解舜臣是新四军三师八旅供给部的一名会计,1943年初,他以“东坎商会会长”的身份打入日伪军内部,开展地下工作。但是,由于叛徒告密,解舜臣不幸被捕。面对日军的严刑拷打,他严守组织秘密,始终一言不发,被日本军曹残忍杀害。从1944年开始,解舜臣的妻子庄淑华就一直奔波于大江南北,到北京、四川、河南,找老部队,找老战友,找党史办,四处打听,可30多年过去,却没有找到任何消息。庄淑华去世后,烈士的遗腹子解抗又前前后后找了整整40年,仍旧一无所获。2020年5月,滨海法院在翻阅汉奸陈少山的卷宗时,发现了他出卖解舜臣烈士的审判笔录。短短的几行字,揭开了跨越77年的历史迷雾。法院的这一发现,完成了两代人的夙愿,解开了心结,也补白了党史缺失的一笔。
  为遗属寻亲。江长满烈士是天场镇陶河村的游击队中队长,在1947年的战斗中壮烈牺牲。但是,由于当时正处于战乱时期,江长满烈士最终埋骨何处,一直无人知晓。此后几十年,烈士的老母亲走遍了附近的每一个乡村,查遍了周围的每一座孤坟,却始终没能找到。临终前,她叮嘱烈士的弟弟和儿子:一定要找到长满,带他回家,就埋在我的身边。2020年8月,滨海法院在档案中发现了一张法官于1953年手绘的犯罪现场示意图,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考证,最终确认了江长满烈士的埋骨之地,终于圆了烈士家四代人的心愿。通过司法档案为遗属寻亲,是新时代法院为人民服务的一种生动体现。
  为烈士正名。1956年,共产党员毛干臣同志因曾潜入伪匪,却又无法证实,被判处有期徒刑,顶着伪军和叛徒的帽子过了一辈子。法院发现了有关他抗击日寇英勇壮举的证词,使他几十年的沉冤得以昭雪。19岁的女共产党员卢射屏被土匪残忍杀害,却因缺少相关证明,一直不能被认定为烈士。法院用司法档案证明了她的身份和遇害原因,让卢射屏这个名字终于登上了英烈名录。随着一摞摞审判卷宗的解读完成,一桩桩尘封已久、悬而未决的案件真相得以澄清,一个个鲜为人知、可歌可泣的英烈事迹得以传扬。
  司法档案不仅是司法活动和过程的书证,它承载着某个时期的历史和文化,通过对案件、事件和个体行为的记录,能够真实而生动地反映出当时当地的时代背景和人民活动,这种记录对某些史料相对匮乏的历史时期尤为珍贵。司法档案既能够对历史补白,也能够与其他档案资料相互印证,让史实更为可信和立体。正是认识到了这种特殊价值,盐城法院对司法档案进行了充分研究解读,使其多维价值得以凸显。通过对司法档案的精研细究,诸多被尘封的红色记忆被唤醒,不仅发掘出一批具有政治价值和历史价值的珍贵史料,也为弘扬革命精神、延续革命传统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素材,为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构筑了更为坚实的根基。
  (王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调研组组长,周鹤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主任科员,王铮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处二级主任科员)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