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司法从个案裁判到系统治理

-- ——以齐齐哈尔市法院系统破产审判为视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看,金融风险具有系统性、传染性与不确定性。当前企业部分领域风险暴露,企业债务违约事件增多,伴有逃废债行为,侵蚀社会信用基石,已成为影响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出隐患。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及企业债务风险司法处置与金融纠纷化解审判领域,处于化解矛盾、处置风险的前沿阵地。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院系统为例,3年来审结各类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2789件,成功盘活资产4.08亿元,化解债务7.78亿元,释放闲置土地4.4万平方米,推动1247家“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为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供保障,连续两年在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中被评为第一档次。这些成绩的取得,并非依靠个案裁判审理,更多是司法理念的转变。
  
  金融司法的理念转变
  
  从个案裁判到风险治理。司法不仅是规则的执行者,更是制度的构建者与优化者。这意味着,我们不能满足于裁断已发生的纠纷,而需建立风险预警与早期干预机制,主动将审判工作融入国家金融治理大局。比如,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若发现某行业或区域出现集中违约苗头,应及时进行大数据分析,形成司法建议,向金融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出风险提示。某米行破产重整引发系列衍生诉讼时,基层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源头治理、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联合司法局将解纷关口前移至诉前,通过解纷资源下沉实现在矛盾萌芽期实质化解,推动司法功能从末端处理向源头防控、过程治理延伸,贡献鹤城司法审判新实践。
  从债权实现到秩序重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等商事法律的立法宗旨不断演进,反映了司法目标从单一价值向多元价值平衡演化。金融案件的审理,核心目标不仅是实现单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通过司法裁判重塑健康的市场信用秩序。具体来讲,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审判重心应从简单的破产清算转向积极推动重整、和解,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保住就业、稳定产业链。对于“僵尸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释放被占用的市场资源。这一转型要求司法在个案中传递奖优罚劣的明确信号,最终目标是塑造一个诚信、高效、可预期的市场信用秩序。
  从单独治理到协同共治。金融风险处置是一项涉及法律、金融、行政、社会等多领域的复杂工程,协同治理理论主张多元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互动与整合。人民法院主动打破机构壁垒,与金融监管、公安、检察、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会商协调和执行联动机制。比如,在某特钢重整案中,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法律程序,政府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税费政策等难题,多方紧密协同,从而确保重整计划真正落地生根,该企业2017年完成重整,2025年实现钢产量年增长69.34%,真正完成从举步维艰到活力四射的转变,实现风险化解的社会效果最大化。
  
  金融风险司法处置中的困境透视
  
  信息不对称下逃废债的识别与穿透难题。当前,逃废债行为日益呈现出组织化、隐蔽化等特征,形成对司法公正的严峻挑战,其核心源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利用其信息优势,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虚构债务、资产代持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债权人与法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取证困难。这导致法官在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与追求实质正义之间陷入两难。债权人撤销权、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的适用前提是能够穿透表面证据看清交易实质。但在实践中,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边界模糊、手段有限,使得逃废债行为难以被及时、有效地识别与规制,削弱了司法的威慑力。
  准确判断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的难题。在企业挽救与破产清算之间实现精准甄别与高效处置,是破产审判的核心难题。一是价值识别难。科学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缺乏客观、量化的评估标准,多依赖法官的经验判断,在不完全信息下易产生误判、错失拯救良机、浪费资源等情形。二是重整执行难。许多重整计划因缺乏足够的资金注入和可行的商业方案而沦为“纸上重生”,最终仍难逃清算命运,造成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二次损耗。三是投资激励难。由于重整程序的不确定性及对投资人权益保障不足,潜在战略投资者望而却步,形成了企业需救助但投资人不敢投的现象。
  刑民交叉案件中价值冲突与衔接障碍。在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中,较难实现程序衔接与权益平衡。先刑后民的传统处理原则可能导致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债权人权益迟迟无法实现。而刑民并行又可能因证据标准、事实认定不一而产生矛盾裁判。更重要的是,在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环节,刑事追赃与民事债权清偿在范围、顺序上如何衔接,实践中认识不一,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导致相关案件债权挽损率偏低。
  司法程序刚性约束与资产价值市场化变现的矛盾。金融风险处置具有极强的时间敏感性,风险延误会导致资产价值加速贬损。然而,传统的诉讼、执行、破产程序因其固有的程序和周期刚性,无法满足快速处置的需求。在资产变现环节,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已成常态,但对于专业性高、流动性差的应收账款、非上市公司股权等金融资产,普遍存在价值评估难、市场询价难、精准匹配难的问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往往远高于市场实际接受价,导致流拍频发,最终被迫以“白菜价”处置,造成金融资产的巨大损失。
  
  金融风险司法防控的路径探索
  
  构建不敢逃、不能逃的穿透式治理机制。破解逃废债困境,关键在于克服信息不对称,实现对异常交易的实质审查和联合惩戒。一是强化穿透式审判的实质化应用。在审判中,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虚假表示、第153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及第83条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对形式合法但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穿透和事实穿透审查,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和资金流向。二是推动责任追究体系的一体化构建。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在民事上,确保逃废债行为无效且无利可图;在行政上,推动构建与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在刑事上,加强与公安、检察的沟通协作,对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形成强力威慑。三是打造跨部门信息共享与预警平台。推动建立“法院-金融监管-税务-公安”信息互通机制,整合企业涉诉、纳税、征信、账户异常等数据,利用大数据模型对逃废债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精准画像,实现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控转变。
  畅通救治有效、退出有序的市场化处置通道。提升市场经营主体挽救与退出的精准度和效率,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一是大力推广预重整与简化审理。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开展预重整,通过在庭外达成重组方案框架,有效缩短司法周期。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29条第2款提出“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一定条件下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加快对“僵尸企业”“三无企业”及长期吊销未注销公司的破产清算,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二是创新多元化重整融资与债权实现方式。依法确认共益债务融资的优先效力,吸引战略投资者提供债务人持有融资。审慎探索和规范债转股方案,在公平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减负增信,实现债权人与企业的共生共赢。三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重整价值评估体系。联合金融、会计、行业管理等领域专家,探索建立包含行业前景、核心技术、团队能力、债务结构等多维度的量化评估模型,为法官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提供客观、科学的决策辅助。
  织密权益兼顾、追缴优先的一体化惩治网络。解决刑民交叉困境,可以在程序创新中平衡公正与效率。试点探索刑民并行、追缴优先审理模式。在确保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对于不直接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权益部分,可探索并行审理。确立追赃挽损优先原则,在刑事案件判决前,可先行通过民事程序对已查明的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变现,及时挽回金融债权损失。同时,构建一体化涉案财物处置平台,推动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联合处置平台。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评估与市场化营销,提升资产处置的规范化和变现价值,解决评估价与市场价脱节的难题。
  提升数据驱动的智慧治理效能。实现金融司法的现代化转型,必须依靠科技赋能与机制创新。深化智慧法院技术应用,用好用活全国法院“一张网”,逐步探索增设相关职能板块,充分利用审判大数据平台,对金融审判、执行、破产案件进行多维分析,智能识别区域金融风险点,为司法决策和风险预警提供支持。全面优化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探索特殊资产引入专场推介、精准邀约等模式,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推动从个案协调迈向机制化运行,通过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积极明确在企业重整信用修复、税费政策支持、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的职责分工与操作流程,将行之有效的临时性协调固化为常态化的制度性安排,联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我们在新发展阶段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一场关乎经济稳定的攻坚战,更是一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系统考。通过构建实质公正的裁判规则、健全市场化挽救机制、深化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必将不断提升金融司法体系的适应性、效能性与公信力,为金融司法审判提供制度保障。
  (李国军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杨春雷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朱家壁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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