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刚性防治生态环境监测造假

  新年伊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系统确立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制度。其中最受瞩目的立法亮点,莫过于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防治监测造假的刚性机制,从而为破解造假顽疾、守护数据真实提供了法治化的治理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摸清环境家底、精准治污攻坚的标尺,其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环境决策的科学性、治理措施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已建成规模庞大、要素齐全、布局合理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然而,屡有发生的监测数据失真乃至造假现象,依然是制约环境治理效能的最大痛点。现实中,一些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设备参数、伪造监测记录等手段逃避监管,一些技术服务机构为迎合“金主”量身定制虚假报告。诸如此类的造假乱象,不仅误导环境决策、损害环境权益,更严重危及环境治理的公信力。就此而言,《条例》将防治监测造假列为重点议题,彰显的正是直面积弊的问题意识和治理决心。
  《条例》的一大突破是构建了预防造假的“全主体”责任体系。针对实施公共监测的政府部门、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提供监测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条例》均划定了严禁造假的行为红线。尤其是对于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条例》不仅要求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将监测数据真实性责任压实至负责人,而且列举了六类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这些厘清法定义务、细化违法“清单”的立法设计,直指责任模糊、监管失焦的现实困局,为阻止推责、对标监管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支持,也从源头筑起了守护监测真实性的第一道防线。
  《条例》的又一特色是打造了惩治造假的“全链条”追责机制。《条例》不仅设定了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从业禁止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化处罚,而且引入了“双罚制”模式,既处罚违法单位,也追究责任人员;既处罚指使造假的委托单位,也追究配合造假的受托机构。这些融合经济罚和资格罚、行刑衔接的惩戒叠加,以及涵盖“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升级,以“零容忍”的姿态,大大抬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惩戒力度,不仅填补了以往标准模糊、追责乏力等短板,亦为刺破串通造假、顶包避责等行业潜规则,提供了极具威慑的制度利器。
  《条例》围绕监管方式的制度创新,同样处处体现了防治造假的独特匠心。《条例》要求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意味着以往现场执法的传统模式,将更多转向技术赋能的远程监管,以“实时追踪、全程可溯、异常预警”的常态压力,识别人为干扰,抑制造假冲动;《条例》不仅对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运维等环节设定了严格的监管要求,而且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产销环节,此举将从源头阻击故意设置“后门”的“带病设备”,进一步斩断合谋造假的产业链条;《条例》要求建立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并作为分级分类监管技术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不仅塑造了“一处造假、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机制,亦将促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生态;《条例》要求公开企事业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等信息,为社会参与创造条件的同时,也将凝聚起更为强大的内外部监督合力。
  监测造假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下的成本失衡”,而《条例》种种防治造假的制度设计,恰恰体现了“造假代价必须远远高于合规成本”的治理逻辑。可见,《条例》的立法效应,并不仅仅在于规范行为本身,更在于塑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刚性约束和道德引导,进而倒逼诚信监测的自律意识,促动排污单位从被动治污转向主动减排、监测服务从低价“内卷”转向良性竞争。这种深层的观念转型和行为自觉,正是《条例》超越“监管工具”的价值所在,也是未来生态环境监测的理想图景。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