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迎来专门立法”系列报道之三

法治共识凝聚公益力量

-- ——学界实务界人士建言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十年实践探索,正式迈向专门立法阶段。从学者到实务工作者,围绕草案内涵与制度价值进行广泛讨论,对这项彰显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制度充满期待。
  
  “小切口”立法精准把握民生关切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砥砺奋进的缩影,也是深具社会主义法治特色的创新机制。创新并非永无止境,还需要有定力与边界。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是守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的最强约束和最终保障。这项任务不仅神圣光荣,更是艰巨伟大。”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从制度价值与立法意义角度,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专门立法作出评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聚焦草案内容表示:“草案未追求‘大而全’,而是聚焦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需求,修改原有诉讼制度中不适应的部分,补充特别规则,这种定位是精准的。”他特别肯定草案强化了从“检察建议”到“检察意见”的刚性,回应了此前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的实践难题,让法律监督“长出牙齿”。
  谈及草案的立法技巧,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海燕表示,草案并非对现有规则的简单汇编,而是在整合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相较于以往的检察公益诉讼规范有诸多亮点。
  这份承载着共识与期待的法律草案,正朝着“让公共利益不再无人守护”的目标稳步迈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看来,在案件范围界定上,草案既固化了14个实践成熟领域,又新增了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等领域,并保留了兜底空间,彰显了对民生关切的精准把握。
  长期从事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领域科研工作的印萍,曾参与最高检“南四湖”专案办理、带领科研团队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技术支持,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有着深刻体悟。她对草案给予高度评价:“受理范围实现‘确定重点’与‘预留空间’的结合,契合时代需求,精准回应群众需求。”
  从办理长江船舶污染专案、抢救保护重要文物,到全面守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紧盯“舌尖上的安全”、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以来,始终以行动诠释责任,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与保障民生福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管什么”,是此次立法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法定领域,到目前,已有26部现行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共涉及14个领域。草案弥补了此前办案法律依据分散在各单行法的不足,也为以后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预留了空间,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也强化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
  在安徽广播电视台音乐频道运营中心广播剧制作部主任吕卉看来,立法的民生导向在特殊群体保护领域尤为鲜明。
  “将未成年人纳入公益诉讼受理范围,是与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的共情共鸣。”她对此深有感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题材广播剧《喜鹊》的创作者,她见证了公益诉讼在撬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中的关键作用,草案的相关规定让儿童权益司法保障更具刚性。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院长邵磊的欣喜,则来自草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明确纳入。他表示:“检察机关的介入是行政执法缺位时最后一道能推动改变的制度力量,立法让这种保护更稳定可预期。”
  实务界对程序规范的意义有着更直接的感知。苏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李跃特别关注到草案第二十条的创新。他表示:“将检察建议确立为检察意见,提升了审前程序的刚性,能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这种程序优化与印萍观察到的协同理念相呼应,她表示,草案明确了“两院”职责分工,推动司法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线索排查协同,更畅通了公众参与渠道,构建起多元共治的公益保护网络。
  
  范围拓展及时回应多元公益保护需求
  
  每一个法条的字斟句酌,每一个概念的清晰界定,都是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的基石,更直接决定着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力度。
  深耕公益诉讼领域十余年的刘艺表示:“实践证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成熟度很高、已经深入人心。”回顾制度发展历程,她提出,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到2015年启动试点工作,再到2018年单独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2019年草案成立,至今草案提请审议,政治引领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始终是制度行稳致远的核心动力。
  在以优化立法技术为导向,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搭建清晰规范框架的同时,随着社会公益保护需求向多领域延伸,不少业内人士也紧扣实践,围绕草案范围的内容扩充提出针对性建议。
  非遗保护领域的呼声尤为突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郁伍林,长期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老姆登村守护怒族“达比亚”琴——这把被当地奉为“声音图腾”的乐器,承载着千年民族文化记忆。
  深知非遗传承仅靠传承人孤军奋战、依赖单一部门监管难以破局,他结合自身经历提出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对破坏非遗原生态、擅自占用传承空间、恶意抢注非遗商标、虚假宣传非遗项目等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在他看来,检察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与非遗保护高度契合,司法力量介入能守护非遗生长“土壤”,规范文化传播,最终形成“政府、社会、司法”共治格局,让民族文化遗产在法治护航下延续活力。
  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也成为建言重点。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薛济民长期关注弱势群体保护,他建议将相关表述扩充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并强调这一调整既能呼应社会现实,也能让民事公益诉讼规定更完善,进一步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守护。
  此外,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民生领域的核心议题,也成为公益诉讼立法建言的重要方向。202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在安徽滁州召开专题研讨会,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会上,长期关注劳动维权困境的吕卉提出,当前各地劳动维权标准不一,劳动者维权面临成本高、效率低问题,需要明确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履职范围,同时推动公益诉讼与劳动仲裁、行政调解、“一函两书”无缝衔接,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维权体系,以多元合力筑牢劳动者权益屏障。
  
  程序优化达成公益保护的实质效果
  
  程序规范是此次立法的重中之重。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公益诉讼规定仅为单个条款,难以满足庭审监管、调查取证、裁判执行等特殊需求;单行法相关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程序性支撑。在此背景下,草案关于程序设计与职权配置的内容备受瞩目。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自2023年起,最高检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地方检察机关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需求和建议,汇总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总结行之有效、有必要通过法律固定的成功经验,很多建议被草案所吸纳。如湖南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审理、执行程序”的建议,湖北检察机关提出的“细化、列举、规范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方法程序”建议等,已转化为立法成果,体现在草案中。
  刘艺从制度定位与体系构建的角度提出思考。她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勇于担当,坚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明确与约束司法权行使的范围,优化审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立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标准,创新适用于客观诉讼的判决类型,全面展现这项深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特色。
  张海燕同样认为应细化检察意见前置程序,增强审前程序的实效,以强化督促效果。此外,她还强调需细化“公益仍受侵害”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判断关键考量因素,如整改措施的实质性、有效性与可持续性等,精准把握“当诉则诉”的边界。
  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形象大使黄美媚在参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时,也将目光投向程序规范问题。多次参与多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她深知,程序科学性直接关系办案质效,更影响公益保护的“黄金时机”。
  她说:“一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即便适格机关放弃起诉,检察机关仍受30天公告期限制,造成公益损害与治理成本‘双扩大’。”
  为此,黄美媚提出建议:民事公益诉讼中,明确公告非必经程序,对无适格主体、案情紧急的案件允许检察机关直接起诉,并确立其法定组织的平行起诉顺位,保障公益诉讼效率。
  从公益保护的实质效果出发,邵磊强调了立法的目标导向。他表示,当前“制发检察建议”“完成形式整改”等环节,仅能体现程序推进情况,无法完全等同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实际效果达成。需将实质性保护作为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确保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针对专业领域办案难题,他建议参照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草案中明确技术调查、专家辅助及社会专业力量的引入路径与规则;同时提出,应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与残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协作边界与衔接流程,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从学界理论构建到检察官实践发声,从文化保护到民生保障,在各界的关注下,公益诉讼立法的方向逐渐清晰——以更完善的制度设计,回应社会热点需求,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特定群体权益筑起坚实的法治防线。
  ● 责任编辑:张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