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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赋能下版权治理范式的有益探索
-- ——评《区块链时代版权技术措施禁止规避例外制度研究》
在数字技术重塑全球版权生态的当下,区块链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正在重构版权保护的技术底座。当智能合约与技术措施深度融合,版权保护的“技术之盾”与公众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的“制度之衡”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湘潭大学教授邹琳的新著《区块链时代版权技术措施禁止规避例外制度研究》,系统回应了区块链时代版权保护的核心命题。该书作为国内区块链版权保护领域的拓新之作,精准剖析了技术变革带来的版权制度问题,创新性地提出了“技术措施规制的三重平衡框架”,为破解版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再平衡难题提供了极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中国方案。
新技术时代,版权人得以构建“数字护城河”,尤其是通过加密算法与分布式存储,权利人可实时监控作品的访问、复制与传播,甚至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授权许可与收益分配。这种技术赋能在提升版权保护效率的同时,也暗藏版权扩张的风险——技术措施的强化或将引发架空传统版权限制规则的风险。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质量、促进数据共享的特性,在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同时,其强加密特性也可能加剧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获取的合规困境,凸显了制度回应的紧迫性。例如,视觉障碍人士难以通过技术规避获取无障碍版本作品,教育机构因技术壁垒无法实施“课堂教学例外”等。对比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实践差异可知,在技术措施强保护趋势下,公众的信息获取权、文化参与权与受教育权都将面临现实威胁。这种技术工具的“异化”,本质上体现为版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再平衡难题。
面对技术变革带来的制度挑战,该书提出并系统解构了“技术措施规制的三重平衡框架”,旨在为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中的版权治理问题,提供新思路和新范式。
法理重构:技术措施的“防御性定位”。该书主张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并非对版权人权利的延伸,而是“私力救济工具”,其法律保护应限于防御性目的——“防止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而非限制合法使用的绝对控制权。考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等国际协议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演进,可以明确技术措施的合法性边界。因此,有必要对“接触控制措施”设置更宽泛的例外规则,以限制技术措施滥用。例如,版权人不得通过区块链技术阻止用户对已购数字作品进行备份存储,以保障公众合理使用的自由并避免过度限制公众知情权情形的发生。
制度设计:“分层例外”规则体系。该书认为,针对区块链应用与数字版权技术发展的动态性,“一般例外+场景例外+技术例外”的分层规则体系具有前瞻性视野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关怀。一般例外,即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传统例外规则,延伸适用于技术措施场景;场景例外,即针对数据挖掘、无障碍访问等特殊场景,设置专项例外条款;技术例外,即建立“技术措施透明化”制度,要求版权人在区块链平台公开技术措施的功能与限制。这一分层设计,特别是“场景例外”中对数据挖掘的考量,能够回应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协同发展中数据利用的合规需求。
技术协同:区块链的“双向治理”功能。该书主张将法律规则嵌入技术系统,实现“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协同:建构区块链存证的双向约束机制,对于技术措施本身及其规避技术的研发和提供行为,设置一个登记和管理平台。版权人需在链上备案其技术措施的合规性声明,而用户则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校验规避行为的合法性。例如,教育机构申请规避技术措施获取教学素材时,系统可自动匹配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所规定的例外条件等。这种“申请-审核-执行”的自动化流程,不仅提升了治理效率,其利用区块链构建去中心化平台、实现规则透明与自动执行的底层逻辑,也为人工智能产业构建公平、可信的创新环境(例如去中心化人工智能模型市场)提供了可借鉴的治理思路。
在数据成为新时代生产要素、人工智能技术深度介入创作、传播与消费的今天,该书对涉技术措施版权规则的研究,展现出三重时代价值:
破解“创新激励”与“权利限制”的二元对立。该书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允许智能手机“越狱”的实践经验,指出合理的技术措施例外规则不仅不会削弱版权保护,反而能激发创新活力。例如,智能手机“越狱”催生了丰富的应用生态,最终促进了硬件与软件市场的共同繁荣。在人工智能时代,适度的技术规避自由是培育创新生态的必要土壤。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代码、数据等作品,可设置“技术创新例外”,允许开发者为优化算法而进行非商业性规避。同时,通过区块链记录创新轨迹,实现“激励创新”与“防止滥用”的平衡。
构建“包容型”版权治理模式。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问题,“技术措施例外先行”的思路,可以允许在注明来源前提下,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进行非商业性使用,实现“先使用、后确权”的柔性治理。这种模式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预留了空间,避免因权利归属争议而阻碍文化传播与技术发展。
坚守“人的中心地位”。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技术措施规则设置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人的文化权利。面对人工智能可能导致文化多样性萎缩的风险,可为公共文化机构设置例外权限。例如,允许图书馆通过技术规避获取区块链加密的数字藏品,用于公益性展览与教育。这种“技术为人服务”的观点,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体现的“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公平正义”及坚持“人民主体论”和“人民中心论”等深层次价值理念。
真正的技术进步,应当是让法律成为技术创新的护航者,而非枷锁。该书以严谨的规范分析与敏锐的现实关怀揭示了一个重要命题: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法律不应成为技术垄断的工具,而应成为平衡激励创新与公共利益的艺术。这部力作不仅为区块链时代的版权争议提供了解决方案,更以开放的研究框架,为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未来技术场景的版权治理预留了理论接口。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该书是一部聚焦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法领域运用的学术著作,但其构建的技术措施规制框架,本质上为所有颠覆性技术时代的版权治理提供了通用范式。可以认为,该书是献给数字文明时代版权治理研究的一份厚礼,对智能社会我国版权立法完善、司法实践、产业发展及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