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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制度,方能破解独居者的身后事难题
近期,上海46岁的蒋女士因突发脑出血离世,其生前未婚未育、父母早亡,也未留下遗嘱。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垫付医疗费并出面料理后事时,希望能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其购买墓地,却陷入“无权动用”的困境。最终,法院指定当地民政局担任蒋女士遗产管理人,并协助处理蒋女士的身后事。尽管这一处理结果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仍引发了不小的社会争议甚至误解,也触动了许多独居者的内心焦虑。
蒋女士的身后事难题并非孤例,而是我国人口结构性转型的必然产物。据统计,我国一人户占比已达16.77%,预计到2030年独居人口将突破1.5亿。这一由婚育观念变迁等因素共同塑造的现实图景意味着,“家”作为传统伦理与法律的核心单元有所松动,基于血缘、地缘的差序格局支持网络也有所衰退。邻里、朋友、同事等之间的社会连结虽能提供情感支持,但在法律框架下却往往无法处置具体事务。
人口结构的变迁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构成了蒋女士身后事的多重困境。首先是生死关头的决策权悬置,当蒋女士急需手术签字和医疗费用时,法律预设的“监护人”角色完全缺位;其次是丧葬尊严的财产悖论,由于法律对“合理丧葬费用”的界定模糊,丧葬支出是否属于可优先清偿的“债务”、墓地的后续维护成本由谁承担等问题,都可能成为悬念;第三,类似蒋女士这样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种泛化的“扶贫济困”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契合逝者的公益偏好,又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此外,类似吴先生这样主动料理蒋女士后事的远亲,并非法定的监护人,虽可主张补偿权益,但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程序复杂等难题,又该如何保护他们的善行?
细究这些困境的成因,一大根源是制度的“沉睡”与观念的缺失。事实上,民法典已确立了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等制度,为个体自主安排身后事提供了多元方案。然而,公众对此的认知度与使用率却不尽理想。对死亡的禁忌与法律意识的淡薄,使不少人认为提前安排身后事“不吉利”或“为时尚早”。公众观念倘若未能与立法进步同步更新,制度虚置也就不可避免。正因此,政府、媒体、社区等有必要紧密合作,通过普法宣传、样板示范等多种路径推动观念变革,使意定监护、遗嘱订立等议题深入人心,进而转化为现代公民的理性自觉。
同时应当认识到,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个人在很大程度上仍被默认为是家庭网络中的节点,而公职监护与遗产管理只是针对“异常情况”的补救措施。这就需要面对我国人口结构的现实变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保护独居者身后权益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应当明确“合理丧葬费用”的法定标准,划定可优先支付的丧葬、墓地购置及维护等费用范围,为遗产管理提供操作依据。同时,应当优化公职监护与遗产管理程序,法院应对紧急监护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建立跨部门信息联动平台,提升基层自治组织与民政部门的专业应对能力。针对遗产归公问题,可考虑设立透明化的“公民遗产公益基金”,公开资金用途与审计结果,并探索“意愿推定”机制,优先资助与逝者生前兴趣相关的公益领域。对于非法定监护人料理逝者后事等行为,则应细化认定与奖励程序,变“被动诉讼”为“主动确认”,进而降低善行成本。
激活制度,方能破解独居者的身后事难题。从本质而言,蒋女士事件追问的不仅是遗产应如何分配,更是从生到死的全程尊严议题。面对老龄化、少子化、独居化的时代变迁,我们社会文明的标尺,恰恰在于能否为那些不具备传统家庭形态的个体,提供同样有温度的制度保障。让“蒋女士”们在生前就能安心安排好身后事,既关乎个体尊严的终极守护,也关乎一个社会能否真正拥抱多元的生命形态,走向更具包容性的现代文明。
● 责任编辑:阿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