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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数字司法的实践和研究
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革命浪潮中,司法领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智能化变革。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度嵌入,为提升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也催生了一系列亟待厘清的风险挑战。吉林省作为东北地区司法智慧化建设的重要实践地,其司法人工智能发展轨迹具有典型的区域代表性和实践价值,为观察技术与制度交互作用提供了重要窗口,对全国司法智能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吉林数字司法建设概况
吉林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整体排名中,实现了由2018年第13位到2019年第7位、再到2020年和2021年均居第3位的连续跃升,正逐步迈入全国第一方阵。从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吉林省司法人工智能建设已从初期的数字化无纸办公向智能化辅助决策过渡,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技术应用体系。
组织机制与技术迭代交互演进。在省级层面,2025年8月,吉林省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同时担任组长的数字吉林建设领导小组,出台《数字吉林建设总体方案(2025-2027)》。数字司法建设是数字吉林建设系统工程的关键一环。吉林省在推进司法人工智能建设过程中,形成了“智慧法院大脑+身体”的架构。其中,“智慧法院大脑”是指“司法数据中台+人工智能中台”,构建了以最高人民法院为总枢纽、以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分支的分布式智慧法院大脑体系架构;“智慧法院身体”则是以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主导、各级法院协同参与、技术企业深度合作的组织架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规划全省司法智能化建设的总体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了智慧法院实验室。市一级建立如长春智慧法务区等智慧司法区域,在落实上级部署和指导下级实践中实现居间平衡。基层法院作为司法实践的前沿阵地,其对技术需求的感知最为敏锐,能够为技术优化提供第一手的实践数据。技术企业通过开发人工智能能力平台、检务大数据平台、智慧庭审等应用系统,为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发挥重要作用。
以建设全域数字法院为目标搭建技术架构。吉林省是较早开展电子法院和网络法庭建设的省份。进入数字时代以后,吉林省注重区块链司法应用,“区块链+审判”入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特色领域试点,“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建设融合创新”获评全国党政信息化最佳实践标杆案例。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框架围绕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构建和机器学习算法三大支柱,形成了覆盖案件受理、证据分析、法条检索、量刑建议等全流程的智能化支撑体系。在技术实现路径上,吉林省采取了“平台化+模块化”的建设模式。平台化体现在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确保不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模块化则体现在针对不同业务场景的专门化算法设计,如民事纠纷的调解建议模块、刑事案件的量刑参考模块等。
通过智能化赋能法院监管。吉林省研发并上线了全省法院数字监管平台,秉持人与案监管并重、考核与评价相得益彰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数据监测,实现了全链条、穿透式、可视化的实时监管。
在具体操作层面,吉林数字司法模块实践可结合案件处理加以呈现。以涉外审判为例,面对频繁的涉外商事活动,数字司法的建设能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在保税区合作设立跨境电商巡回审判点。法官可通过线上视频进行证人见证,当事人和律师也可远程参与庭审,从而为境外当事人节省了差旅费和时间成本,降低了诉讼门槛,让司法具有更高的可及性。
第二,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便利当事人运用信息化平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和中立评估走向了平台化,集合而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数字平台的建设旨在服务便民、促进交易,有利于将商业自治逻辑和平台有序引导相结合。在制度层面以非诉先行、诉讼后行为原则,畅通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诉讼或中立评估的渠道。
第三,为东北亚区域商事主体提供智能司法保障。珲春市作为吉林省实施“借港出海”战略的重要支点,依托“智审专区”与“跨境电商融智解纷中心”两大载体,珲春法院以“法域智联”数字平台为核心枢纽,构建了面向东北亚区域的跨境司法服务网络。该网络通过与外事部门、公安机关、海关、律师协会及珲春东北亚跨境电商产业园等多方主体的协同合作,形成了集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信息化于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数字司法面临的挑战
司法人工智能在带来效率提升和服务优化的同时,也潜藏着多维度的风险。吉林省的实践经验为深入理解司法人工智能风险的本质特征提供了实证支撑。
司法人工智能可能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有反对观点认为,使用自动化决策工具并不必然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因为算法的输出结果不是决定性因素,它只是影响最终判决的众多因素之一。如有必要,法官可酌情调整算法建议。但是需要承认的是,传统的审判程序设计基于人类认知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而人工智能的介入要求重新审视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实践表明,智能辅助系统在证据展示、争点梳理、法条检索等环节的介入,实际上改变了庭审的节奏和重点,传统的举证、质证程序需要相应调整以适应技术环境。当算法分析结果成为法官决策的重要参考时,如何保障当事人对算法逻辑的知情权和质疑权,如何建立算法决策的可解释机制,成为程序公正的新要求。
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数据污染的困境。司法人工智能由数据、算法和算力构成,数据是司法人工智能的底层资源。省域间数据传输和调用增加了泄露风险,其危害性更大的原因在于,司法数据更容易精确描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此外,与普通个人数据不同,司法数据一旦遭到污染,在“类案同判”的司法政策下,可能产生判决错误的连锁反应。同时,司法数据具有时效性,如果训练数据包含已失去法律效力的规则,那么判决结果自然经不起法律共同体的审议。
存在算法偏见与歧视。历史案件数据内在地携带社会结构性偏见,通过机器学习与模型训练可能被固化甚至放大。地域、职业、性别等差异在算法推断中潜移默化地转化为隐性歧视,并因“数据驱动”或“客观分析”的表象而更具迷惑性与合法性。更重要的是,算法系统的设计与调参多由技术人员主导,其法学素养与司法经验的不足,容易在特征选择、权重分配等环节折射出对法律原则和价值目标的偏差理解,最终影响司法决策的中立性与正当性。
对自动化司法决策的程度缺乏必要的制度反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对完全自动化决策采取了事后救济的方式,如果仅凭自动化决策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则信息主体享有脱离完全自动化决策权。在裁判领域,如果司法决策采取完全人工智能审判自动化的方式,信息主体在法理层面具有脱离完全自动化司法决策权。这对于当下设想对小型民事案件进行完全自动化的试点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而言并不乐观。可见,对于如何防范完全自动化司法决策的风险,以期在风险转变为实际危险之前合理规制完全自动化司法决策,而不是完全将纠正和监督的压力传导至二审法院和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法院,缺乏必要的制度衔接上的反思。
数字司法发展建议与展望
吉林省在风险识别和初步应对方面的探索实践,为将地方经验上升为顶层设计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第一,司法人工智能风险的深层根源往往在于价值理念层面的模糊和冲突,因此风险化解的根本出路在于价值理念的澄清和重塑。需要确立“技术服务于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吉林省相应地提出数字正义的理念,积极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司法活动的本质是通过法律适用实现社会正义,技术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过度依赖算法建议、忽视个案特殊性等问题的本质原因在于对技术价值的过度推崇和对人文价值的相对忽视。坚持科技向善,唯有塑造科技向善的观念,才能确保司法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第二,有效的制度安排需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实现激励兼容。司法人工智能制度设计同样需要在技术效率与制度公正之间寻求动态平衡。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尝试引入“诉讼服务虚拟人”、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定制“AI虚拟数字法官”形象,均是让司法公正以数字服务形式展现的有益探索。传统的审判监督主要针对法官的行为和决策,而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的司法环境中,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技术系统的运行状态、算法模型的更新迭代、数据质量的动态变化等,都应成为监督的新内容。
第三,重构技术驱动的司法模式。智能司法系统可实现全流程智能化覆盖和无缝衔接。从案件受理到裁判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嵌入智能化模块,形成高度集成的智能司法生态。应坚持人机协同决策作为司法决策的主要模式。人工智能系统擅长大数据分析、模式识别、逻辑推理等标准化任务,而法官擅长价值判断、情境分析、创造性思维等非标准化任务。未来司法决策将充分发挥两者的比较优势,在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案件中用好智能系统,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则突出法官的主体判断,从而构建分层分类的司法决策机制。同时,应树立预防型法治思维,推动司法服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测转变。通过对海量司法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智能系统能够预测法律风险、识别纠纷苗头、提供预防性法律服务。以长春互联网法庭为例,自成立至2025年1月28日,累计收案4972件,结案4923件,结案率达99.01%,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36.18天,案件审理效率显著提升。此外,应建设个性化、精确化、定制化的智能法律服务,系统能够根据人民群众的具体需求、知识背景、理解能力,提供一对一的法律服务,将司法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到实处。
第四,体系化推进制度创新。司法人工智能的创新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体系化的制度重建。制度创新的体系化推进需要统筹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形成协调一致的制度体系。在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有“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的表述。《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指出,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工作。当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为基础,细化智能系统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操作规程、监管要求等基本问题。在司法层面,需建立适应智能化环境的新型审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辅助审判的程序规则、人机协同决策的操作流程、算法证据的采信标准、智能系统故障的应对机制等。在监管层面,需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智能司法监管体系。一是对技术系统本身的监管,如算法审计、系统测试、安全评估等;二是对应用效果的监管,如决策质量评价、公正性检测、社会影响评估等;三是对相关主体的监管,如技术供应商资质审查、法院用户行为规范、数据处理者责任追究等。在司法为民层面,应结合实际发展司法人工智能。例如,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建成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站,司法人工智能可依托其无间断、高效率的特点,提升司法服务的可及性,让正义更好地实现“不缺席、不延迟”。
第五,司法人工智能应与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相融合。吉林省致力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互联网司法“吉林经验”。例如,创建“党员+调解员”工作模式,构建多元解纷、多方联动的涉网纠纷治理格局。司法人工智能的兴起并不代表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失语,相反,传统模式能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更多的思路。
(张珺皓系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王小磊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