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地方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不仅更好地回应中国实践,并且将实践经验提炼为理论贡献。
  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中,“地方法治”就是一个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中国作为超大规模国家,各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都体现出显著差异,因此更应当注重针对发展不平衡的区域进行因地制宜的法治建设,从而使法治更好在中国语境中得到具体实践。“认真对待地方法治”也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与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并由此发展出关于地方法治的研究范式与理论概括。
  新时代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需要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来认识地方的差异性及其对法治的不同需求,从而更深刻理解地方法治的丰富实践。因此,地方法治作为一个标识性概念,进而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原创性理论,从而支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历史发展变迁中的地方特色形成
  
  要通过地方法治建设为各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因地制宜的法治保障,前提在于各个地方并非同质,因而基于差异性使得各地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这样的视角来认识,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地方就不是抽象的规范性建构,而是在历史发展变迁中形成的各具特色的独特区域。对此加以深入理解,可以发展出关于地方法治的新视角与新理论。
  西方法学理论中更多对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人造机器来理解,这样的国家如果要再进行地方区域的划分,也可以仅仅通过实证法就完成建构。例如,有的国家以笔直的经纬线作为地方区域的分界线。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的第十三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以及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五项“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相结合来看,也表明在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前提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就可以完成地方的规范性建构,使之成为一个法律上的存在。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决定海南省的建立,1997年决定重庆直辖市的建立。但是,在中国语境中,这样的建构并非仅依据法律规范就抽象实现的,而是基于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历史演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法律建构事实上是针对已经形成建立新的省级区域需求之后再加以确认。
  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出发来认识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任何疆域都不是一块均质的平整土地,而是一个有地理地形地貌海拔差异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气候差异的立体区域,是以这样的外在约束条件作为背景的情况下人们集体生产生活的产物。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历史的长期连续性,不同区域在历史演变中逐渐生成的融合了复杂的自然地理、生产方式、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的整体,较之于那些历史短暂或是延续性不强的国家,区域特色体现更为突出。因此,地方区域在中国并非仅通过法律程序抽象建构,而是各方面因素相结合之下有机演化形成。因此,地方法治更加需要注重地方特色,更充分认识地方之间的特色与差异,将地方从一个抽象的区划转变为一个演化形成的有机体,从而更为因地制宜进行法治建设。这一理论概括也就发展出不同于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自主知识和话语。
  对于地方特色的关注,也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要求。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出发,地理特征与乡土文化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地方区域的建构,中央对于地方的行政区划设置从封建制发展到郡县制,也充分纳入了这些因素的考虑。传统中国的行政区划的设置一直并非任意,而是考虑“山川形便”和“犬牙相入(制)”两条基本原则的产物。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进程中,也适应了当时的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一基本国情,通过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由分散的革命根据地逐步发展建立全国性的革命政权。这样的革命历程,也使得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的特色更加凸显出来。

  因此,在中国需要更全面认识地方区域的特色,将地方作为有机体看待,也就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部分。由此出发,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一重要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现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样的规定从规范上将“两个积极性”予以确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这一表述则说明“两个积极性”这一思想在新时代中仍然得到传承发扬,在党的创新理论中一脉相承。重视“两个积极性”意味着不是从理论出发对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做机械理解,而是认识到地方是在整体之中作为一个部分受到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中央也需要考虑地方的特殊性和自主性。理解并且贯彻“两个积极性”的重要思想,在作为有机体的地方基础上推进地方法治,形成了对中国地方法治实践的重要指引。


  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法治实践
  
  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地方法治并不局限于地方立法,而是作为一个特定空间的地方从整体上实现法治化,是地方国家机构与社会公众共同推进的,而其中所涉及国家机构又包含了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多类型的机构,从而使法治作为一个整体状态得到体现。对于多类型机构与部门共同推进的法治实践而言,其关键的主体必然是能够统一领导各类机构与部门的组织。党的领导作为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也包括了在各类地方区域中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不同的国家机关,还是参与法治实践的社会组织和机构,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发挥其作用。
  从党的领导下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视角理解中国地方法治实践,进而可以对如何观察和理解地方法治的主体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话语。党的领导通过党管干部得以体现出来,以组织路线落实党的政治路线。因此,从党管干部来理解地方法治的行动主体,较之于从地方居民这一主体的理解,能更好地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也更体现出自主知识体系的意义。
  从党管干部这一主体来理解地方法治的行动者,更突出了地方与全国这一整体的联系,从而使地方法治能够更好地在具有诸多差异的地方得以实现。这同样在中国实践中具有自身的历史渊源。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拔原则中增加“五湖四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时将“坚持五湖四海”作为原则纳入总则。
  “五湖四海”这一比喻修辞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得到规范性表达成为法律原则,也突出体现出法治的中国特色。为了实现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党内法规也都对于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主要领导异地任职的刚性约束。而对于不受异地任职回避的明确约束的干部而言,异地任职并非刚性约束,却是柔性的激励。《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所要求的“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这样的规定,成为对地方干部的流动激励。通过这样的原则与配套的制度实践,作为地方法治实践中主要行动者的地方干部,基于干部交流的流动性,会了解更丰富的不同区域知识,也会更自觉以全国性而非地区性的视野来理解和实践地方法治。
  因此,在凸显地方作为有机体的自身特色的同时,地方意识与地方性知识的影响在中国地方法治实践中会相对弱化,而通过党的统一领导实现更具整体性的法治建设,也由此具备了更高的可行性。“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恰好与之契合,更好在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实现各具特色的地方法治。对中国地方法治实践的这种理解,也就可以跳出仅聚焦于地方性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局限,实现“坚持全国一盘棋”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有机统一,从而提炼出在国家法治统一的大局中实践地方法治的创新理论与自主知识。
  
  “法治山东”的实践路径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地方法治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出发,在“泰山法治论坛”讨论“法治山东”也就具备了理论与实践意义。
  从地方作为有机体演化而非规范建构这一视角来看,在中国语境中的地方,是结合自然地理特征与历史文化传统的独特区域。在这样的基础上,讨论“法治山东”才成为可能。因为如果不同省级行政区域高度同质化,则无需具体讨论法治与某一地区的具体关联,都只是全国统一的法治在某个区域中的适用。而当山东这一区域的独特性必然不同于其他省级行政区域时,“法治山东”因而也会和“法治江苏”“法治广东”这些实践体现出差异,需要去认真加以研究。而对这些地方特色的研究,也就很自然与“泰山”所代表的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传统结合起来。
  从地方法治的特色对于“法治山东”加以理解,首先是和山东在历史中形成的法治本土资源密切联系起来。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影响的儒家与法家思想,都以山东作为其重要发源地。而这些思想资源的持续影响,在当代法治山东建设中仍然应当予以重视。同时,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建立起的省级革命根据地之一,党领导下的革命法治同样也是山东的重要本土资源。在新时代推进法治山东建设,也需要重视对政法传统的接续。其次要立足于山东法治建设所处的空间背景来把握法治建设的重点。山东作为海岸线长度在全国排名第三的沿海省份,陆域与海域资源都很丰富,这一空间背景也意味着“法治山东”需要重视海洋法治。“十五五”规划建议指出“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些都对山东的地方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要更加重视海洋权益、海洋经济、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通过法治来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海洋强省建设服务于海洋强国建设。
  地方法治超越地方利益的局限性,服务于全国统一法治的大局,也就使“法治山东”并不限于山东的视野,而是应当从山东在全国所处的发展方位来明确法治建设的任务。“十五五”规划建议“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作示范”。山东在经济发展位于全国前列的同时,也必须将地方法治建设推进到全国前列作为任务和目标。从这样的定位出发,“法治山东”建设应当从更高标准出发,前瞻性强化在涉外法治、数字经济法治、人工智能法治、空天信息法治等新兴领域的立法,从而在法治建设方面提供先行先试的山东经验,真正实现“走在前,挑大梁”。
  通过理论创新与法治实践的互动,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提炼形成关于地方法治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充分理解“地方”如何建构,将中国语境中的地方作为具有融合自然地理、文化传统与生产方式演化形成的有机整体加以认识,从而使地方法治与地方特色相适应;更要在区域差异的基础上认识到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地方法治的主体具有全国性意识,跳出立足于地方性知识和地方利益诉求的地方法治观,从而使地方法治在全国法治统一的前提要求之下实现因地制宜。从这样的理论创新出发,对于“法治山东”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可以明确如何结合地方特色和全国大局推进山东的地方法治建设。
  未来,地方法治的实践中,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持续从地方实践中提炼理论,推进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从而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源于中国实践的智慧与方案。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