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司法守法工作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是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最重要法律制度。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制定实施、2017年全面修订、2019年小幅修正后的又一次重要修订。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一次强调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司法守法工作,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执法是法律的重要实施方式。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全年查办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3547件。同期价监竞争守护行动共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8219件,对遏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执法力度不能减弱,执法保障需要加强。数字经济业态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多发且隐蔽,需要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开展专项执法,强化案例曝光与警示教育,并依据实践中存在的现象对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解释,适时修改调整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民事司法救济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保护方面,该法探索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通过发挥司法作用,突显强化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特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定程度上重塑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如何理解新法中的重要概念,如“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强制”,对“低于成本的价格”如何定性和定量,以及新增条款与前条款的关系等,需要研究出台适应的司法解释,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准确的行为预期。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守法离不开经营主体的自觉遵守和相互监督。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的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和大型企业来说,基于本身在市场交易关系中的特殊地位,面临更重要的合规义务。经营者需要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治理规范并予以有效落实,在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培育形成良好的竞争文化和合规意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一环。在法律实施之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有更多的信心和底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相较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门槛更低,应用更为频繁。尤其在数字化渗入到生产经营方方面面的背景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意义重大。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关注新经济业态和新商业模式背景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有效防止“内卷式”竞争。在进一步完善传统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基础上,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领域增加了数据不当抓取使用、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等新类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规制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的行为,回应了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大数据杀熟”、数据违法收集和利用、网络封禁等多个复杂问题。市场竞争治理是循序渐进并不断发展的过程,新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如何实施和适用会更加考验法治水平,需要我们进行持续探索。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 责任编辑:虞文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