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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湖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几点思考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2025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推进湖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加快推进湖南高质量发展、实现“三高四新”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
基本情况
成效明显。全省法院系统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例如,岳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3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3号)。全省法院系统一批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得到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例如强化环境公益诉讼重点案件办理工作,全力推行人民法院院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制度等。全省法院系统一批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制度成果得到了全国法院系统推介,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湖南省环保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与司法鉴定机构达成“先鉴定后付费”机制。解决了湖南一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生态环境保护顽疾,人民群众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获得感、满意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创新机制。近年来,全省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湖南生态资源禀赋和生态特色,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巡山护林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截至目前,湖南法院已经设立南山国家公园、长株潭生态绿心、永州湘江源、张家界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怀化五溪湖、岳阳东古湖等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跨行政区域办案和协作机制,全力保护湘江带城市绿心。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长沙、湘潭两地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长株潭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全力为长株潭湘江带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共建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注重宣传。每年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全省法院系统综合运用传统媒体、“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平台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印、发布典型案例或者白皮书。湖南高院连续七年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对外发布年度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等。注重“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宣传效果,积极引导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开展形式灵活的环境司法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全省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组织、高校师生等观摩庭审、交流座谈,通过交流汇聚社会各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专业合力。
推进湖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公益损害难以量化,修复评估尚没有明确的标准,生态环境修复判项大多不具体,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例如,一些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仅责令被告人购买一定金额的鱼苗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但对鱼苗的种类、身长以及是否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事项未明确要求。又如,以“补植复绿”为例,一些法院生效裁判表述为“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案发后积极缴纳复绿保证金”等,未明确补植复绿的树木品种、成活率、验收程序等内容,执行阶段补植复绿责任人不知道该如何履行义务,执行监管部门也因无监管标准而陷入难以监管的困境,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果。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标准不统一。目前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尚无明确规定,不同地区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赔偿资金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将赔偿资金纳入政府财政资金,有的将赔偿资金纳入法院执行款账户进行管理,有的将赔偿资金存入检察院的过渡账户,还有的由公益基金会或信托资金管理。标准不明确使得赔偿资金较难充分发挥作用,也易引起廉洁风险。
环境修复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被告的环境修复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是检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些案件直接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使用主体,即使在相关资金汇入专门账户之后,因资金使用申请程序繁琐、易进难出,导致大多数资金“沉睡”在账户中。
跨区域协作机制不健全。目前,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只局限在省内法院立审执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以及跨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缺少相应的集中管辖制度安排。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为例,该庭可在湖南省内跨区域管辖洞庭湖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但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由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跨省协调的案件,相关信息共享、调查取证、办案协作等机制有待健全。案件审理阶段,同流域但不同区域的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特别是跨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不同省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标准不一致,容易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困难。例如,2022年9月,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审结的长江干流涉案渔获物最多(47671.6斤)的非法捕捞案,该案辐射湘鄂两省长江干流区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划,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特征。在附民公益诉讼中,由于湖南、湖北两地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值有细化与通用的区别(湖南省实施《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对破坏范围和生态影响的认定一度出现困难,办案人员历时三个月,往返两地十余部门才最终确定损害情况。
部门“一起管”合力有待增强。司法实践中,法检工作合力仍需加强,法院内部审判与执行部门也存在合力不够的情况。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以及与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协调配合有待增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是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不够,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在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标准、检验鉴定、规范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和做法存在差异,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不利于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依法惩处和预防治理。由于行政执法证据标准低于刑事司法证明标准,一些案件证据转换难、后续侦办难,部分证据需要重新收集,影响刑事诉讼效率。此外,与保险部门存在新问题,亟待法律明确。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危险品运输车辆柴油泄漏污染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我国法律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危化品运输车辆车头与车尾的保险责任承担比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该院综合考虑民法典、保险法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责任赔偿顺序的规定,案涉车辆购买的具体保险内容、形式、范围和性质,是否属于强制保险,以及本案系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等因素,明确由牵引车(车头)和牵引挂车(车尾)按照各自50%的责任比例,在其各自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推进湖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
意见与建议
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操作性。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对生态环境修复判项中环境侵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或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修复成本过高的,探索环保禁止令等司法举措,完善第三方代履行、替代履行与等价异位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环境修复责任。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修复执行监管体系。加强与检察机关、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配合,鼓励各地依靠现有政策和条件先行先试,探索生态环境赔偿相关资金集约利用的规范方式和途径。建议出台专门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项目化资金使用方式,根据赔偿资金的性质,由生态环境部门、生态公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环境修复公益项目申请,由人民法院牵头多方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项目使用人。实行“一项目一台账一主体一方案一审议一评估”的方式,严格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制订科学方案、规范评估验收,提高修复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达成修复效果和公益救济目的。
探索通过公益信托方式委托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管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经验,建立环保专项基金进行慈善信托是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最理想的方案。江西成立了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环保组织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并在江西省九江市辖区法院,景德镇市、宜春市部分法院进行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该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试点,兼具环境公益和慈善信托性质,实践证明其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且运行成效明显,实现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湖南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的最优方案是建立专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并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其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强化全方位的跨区域司法协作。一是树立司法协作一体化意识。法院系统需要突破固有的路径依赖,打破思维惯性,就跨区域司法协作一体化达成共识,把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协作当成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更优选择与发展路径。二是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据,以适应跨区域司法协作的现实需要。三是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定期交流,实现沟通联络畅通化、常态化。同时,加强以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遥感、走航监测和地面监测等为代表的高科技环境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以更好地解决跨域环境污染隐蔽性、复杂性的问题。四是结合湖南实际,聚焦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环境司法保护高地和长株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共建高地两大目标,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出台完善,致力于长江流域自然资源保护合力和为长株潭环境资源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增强部门“一起管”合力。一是坚持法检协同办案。湖南省三级法检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履行职责,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法检机关既要加强协作、配合、联络,又要加强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联络,健全联席会议、常态化沟通、案情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强化环境公益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好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整体效能。二是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与公安机关构建专业咨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专业性问题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保管、移送和处理,案件信息共享等问题。三是法院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协调配合,立足司法职能作用发挥,定期统计、梳理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案件情况,向涉及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单位通报案件类型、地区分布、成讼原因等信息,提高执法针对性与实效性,推动形成环境公益诉讼打击治理的强大合力。四是依法延伸法院职能。法院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对审判和执行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监管疏漏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通报,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形成有效惩治合力。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 责任编辑:黄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