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预防治理研究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成为社会治理领域的焦点议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从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到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再到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全程支持和指导下出版的长篇纪实文学作品《以国家的名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调查报告》,都深刻反映了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现状,体现着政法系统坚持风险预防、高度重视并稳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理念。
  
  顶层设计:未成年人罪错行为
  分级法律体系检视
  
  当前,我国已针对未成年人构建起涵盖预防、保护、惩治等多维度的犯罪预防法律体系,各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了较为紧密的衔接机制。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保障。前者作为解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教育矫治问题的专门立法,重点关注罪错行为的早期干预和预防处置,在分级干预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明确提出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界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级别,并设置相应干预措施。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增设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条款,改变了过去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拘留不执行”的处理方式,对大多数轻微违法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的同时,也对极少数屡教不改或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必要的惩处。此外,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也包含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给予特殊执法和司法处遇的诸多内容,构成分级干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已初步实现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程度的全面覆盖,也为分级干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一步,需要在现有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分级标准与干预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
  
  归因探赜:未成年人罪错行为
  分级矫治审视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在立法框架上已初步建立,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多重结构性问题,亟待从操作层面深入剖析其症结所在。以下从矫治手段衔接、部门协同机制及主体责任落实三个维度,对现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矫治手段的衔接与过渡有待细化。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罪错行为划分为三个等级并设置了相应干预措施,为分级矫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分级干预的有效路径,如部分地区尝试引入“红、橙、黄”三色预警分级机制,或通过设置行为性质、个人前科、家庭监管状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同层级矫治手段之间的过渡与衔接仍存在提升空间。例如,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对应矫治措施的选择,各地把握尺度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在干预措施的适用标准上缺乏细化指引,导致实践效果不尽相同。虽然法律规定了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但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机制、入学条件、矫治期限等关键环节,部分地区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此外,动态调整的评估机制建设仍需加强。当前,对罪错未成年人干预效果的跟踪评估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系统化地根据矫治成效动态调整干预策略,强化评估结果与后续矫治措施的联动,更好实现“评估-干预-反馈-调整”的持续优化闭环。
  部门协同机制初步建立,实质化联动有待深化。我国已初步构建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的多部门协同框架,公安、检察、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关工作。各地积极探索有效的协同模式,例如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九部门联合制定的《汉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联席工作机制》,为跨部门协作提供了制度基础。部分地区探索的“网格化帮教模式”,由检察官、民警、社工、志愿者组成帮教团队,体现了部门协同的积极尝试。
  然而,在实际协作中,部门联动在部分地区和环节仍有待深化。一方面,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数据壁垒”。教育部门掌握的学生在校行为数据、公安机关保有的违法记录、社区了解的家庭监护状况等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不够充分,影响了帮教资源的精准投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的协同机制多依赖临时性协调,制度化、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行动协同流程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训诫后,与学校的信息通报机制在个别地区不够顺畅,可能影响帮教链条有效衔接。
  主体责任落实机制不断完善,早期干预功能有待强化。在家庭责任方面,各地积极探索监护的有效方式。检察机关推广制发《督促监护令》,部分地区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联合八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体现了对家庭监护责任的重视。在学校责任方面,教育部门按要求对不良行为学生进行建档管理。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通过选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的在职工作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和违法犯罪预防教育。这些制度为学校发挥早期干预功能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仍存在需要加强的环节。一方面,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现有督促措施在个别案例中的约束力有待增强;另一方面,部分学校对学生的异常行为发现和干预能力需要提升,与司法机关的线索移送机制也需进一步畅通。同时,专门学校的接收容量和矫治资源在部分地区相对有限,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矫治能力有待加强。
  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矫治工作已建立基本框架并取得积极进展,同时在矫治手段衔接、部门协同深化、家校正向作用发挥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下一步,需通过细化分级标准、打通数据壁垒、强化主体责任等方式,推动分级干预体系从“形式架构”向“实质运作”深化。
  
  多维施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
  分级干预体系的优化路径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建议从以下维度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
  完善罪错分级干预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科学的分级评估体系是提升干预精准性的关键。例如,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从涉案情况、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再犯可能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分级干预。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构建动态数据库,联合多部门成立帮教队伍定制方案,也为系统性评估提供了有益参考。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未成年人,应采取差异化干预策略。对低风险型侧重法治常识和行为边界认知教育;对中风险型结合其犯罪风险诱因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对高风险型采取综合性矫正措施。同时,建立案例库和分类分析机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实践提供参考。
  提升罪错干预机制的实操性与有效性。健全早期发现和干预机制至关重要。例如,西安市长安区政法系统将排查预防作为前端手段,以综治中心为枢纽,推动政法系统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深度融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倒查机制,有助于督促各方责任落实。
  坚持应管尽管原则,丰富帮教手段。最高检、团中央开展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以及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探索的“数字监督+社会化帮教”体系,均为有效尝试。在专门教育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现专门学校地市全覆盖,检察机关与学校衔接开展精准矫治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
  构建社会共治的预警体系。《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参与模式,例如,湖北省天门市检察院联合13个部门制定分级干预实施意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联合多部门出台实施办法,为协同联动提供了政策指引。
  法治教育体系的系统性构建也至关重要。一方面,应从小培养法治精神,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另一方面,需不断强化家庭教养功能,山东青岛的“星光引路计划”、上海浦东的“三所联动”等创新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严格落实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五必须”要求,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也是筑牢社会保护防线的重要环节。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预防长效机制建设,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学评估、动态调整与社会协同的有机结合,构建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风险防护网,彰显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现代治理理念。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个体成长的系统性保护,也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更是构建平安稳定社会环境的坚实保障。
  (作者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科员)
  ● 责任编辑: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