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对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需要强化财政支持、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支持、价格政策支持,形成绿色发展的宏观政策保障体系。法治能够保障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和“十五五”规划建议“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决议的重要实践。
  法治保障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单行法思维至系统化思维转化要旨。财税金融、绿色发展与法治保障之间是“手段-目的-保障”一体化的逻辑关系,实践中财税与金融在各自领域内发挥作用,不仅不利于绿色发展的同向发力,也弱化了绿色财税工具与绿色金融工具的功效,使得绿色财税政策与绿色金融政策面临有效性、公平性、规范性质疑。例如,就税收工具而言,环境保护税由排污费改造而来,费税平移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合理回答环境保护税能否替代排污费结成同类环境规制税收工具,也成为环境保护税法能否在既有立法模式上兼容碳税等新税目的难点。同时,就金融工具而言,由于绿色认证标准不统一,在信贷、债券、私募基金等绿色融资环节中容易引发虚假套利等风险,不仅短期内加剧绿色融资的获取难度,长期还会动摇绿色金融助力社会发展的信用基础。财税与金融分别为绿色发展提供政府端与市场端两种资金调配模式,在促进绿色发展的核心定位中具有同源性,财税与金融在资金运行中的方式与逻辑不同,导致二者存在异构性。鉴于此同源异构特征,在法治语境下实现财税与金融协同助力绿色发展目标,势必要解决好财税金融协同发力、克服协同障碍以及如何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等重点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阐明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底层逻辑、法理基准及法治进路,勾勒财税金融协同助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理论体系与制度图景。
  
  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
  底层逻辑
  
  绿色财税是运用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财税工具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植入政府调控体系,通过调控行为矫正经济发展中的环境负外部性问题,推动经济绿色转型。绿色金融则是通过信贷、债券、保险等金融工具将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资源节约等社会目标融入金融实践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流入环境友好型项目与产业。二者虽具有不同的资金调配起点和流量、流向疏导模式,却在绿色发展语境下具有一致的资金运用内涵。
  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的政策目标一致。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都以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依托,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为支撑,以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归宿。细节差异在于实现绿色发展目标上的操作逻辑与工具选择有所不同,例如,绿色财税工具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实现对地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配置,采取“公对公”的资金输送手段;绿色金融中的绿色信贷则是利用绿色信用评级给予资金支持,采取“私对私”的资金给付方式。无论是何种资金输送方式,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的最终落脚点均置于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的制度信息共享。由于生态环境事务的综合性与连续性特征,生态破坏与环境风险发生过程中的事前预警与调度机制、事中修复与监管机制、事后救济与补偿机制,应当在财税与金融制度合力作用下采取一致的判定标准与信息使用规范。
  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可实现风险对冲。作为政府与市场二元驱动的政策工具组合,二者能够相互分担风险。一方面,绿色财税可为绿色金融提供一定的商业风险对冲,例如通过财政补贴缓解市场经营主体因绿色转型带来的经营压力。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可以为绿色财税提供资金盘活方式,降低公共财政投放绿色事务的资金压力。
  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在实施效果上互补。绿色财税依托公共权力重构价格信号,如环境保护税提供规制性环境对价参考,补贴与政府采购则提供激励性对价引导,将生态环境稀缺性转化为经济成本,借助“看得见的手”推动市场资金绿色配置并保障发展公正性。绿色金融则将生态价值嵌入金融约束底线,借助信贷、债券、保险等工具,动员民间资本投入绿色项目,发挥“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优势。二者通过明确的政策协同,分别覆盖对方难以有效触及的领域,构建激励闭环,形成“政策推力+资本拉力”的互补牵引模式。
  
  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
  法理基准
  
  鲜明的问题导向性与开放的主旨延展性,既是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理论基点,也塑造着完善其法治保障体系的法理基准。其中,问题导向性意味着财税金融协同的法治目标不在于针对个别法律对象展开调整,而是需要借助领域的法学思维和领域法的方法论寻觅规律共性;主旨延展性则意味着财税金融协同的法治愿景不在于聚焦当下的社会治理,而是需要借助发展的法治理念和发展型的法治框架部署绿色发展的整体格局。
  应秉持领域法的问题集成方法和综合研判思维。以部门法划分为依托的传统法律体系在面对交叉领域的社会治理新兴问题时,难以就个别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回应这些问题的解决。部门法划分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内容,在社会关系愈加复杂的当下,就社会治理新兴问题的回应,部门法在方法论层面稍显不足。领域法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关于法律的现象为调整对象,融合各类交叉思维与研判方式,将法律问题从传统的封闭、线性视角中解放出来,形成针对问题集域的开放、多元治理策略。绿色发展是一个问题集域,财税、金融如何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并非财税或金融能够单独推进的简单工程。这不仅蕴含着财税或金融单独促进绿色发展的功能发现与整理,而且包括财税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模式设计与整合。具体来说,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领域法面向主要体现在:财税、金融应在领域法视域中作出融合性目的表达,在绿色发展的政策目标取向上保持一致;财税、金融应在领域法指引下尽可能实现法律秩序的统一创制,避免法律规范间的适用逻辑冲突,减损促进绿色发展规范的价值承载力;财税、金融应在领域法方法中实现法律标准的一致运用,缔造针对绿色属性或内涵的理论识别基准的绿色实践口径。
  应借鉴发展型法治的社会观察视角与动态评估机制。传统法律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约束性规则的建构,目的在于落实事后规制或惩罚机制,但这种规制型法治模式在面对社会治理的新兴领域时存在制度层面的适用僵硬与回应乏力等困局。发展型法治以促进为主导理念,能够在兼容多元权力与权利协同共治需求上推动法律规则体系的动态演进,实现对社会治理新兴领域的事前引导与事中激励的回溯,于事务源头予以法律治理的有效供给。新发展理念与具体法律、政策相融合所形成的发展价值导向型法律制度,是构建发展型法治的制度基础。其中,绿色发展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同步关注财税、金融在绿色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协同性有助于扩大可持续发展的促进效果。具体而言,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治维度表现在:秉持发展型法治理念,平衡好法律与政策的适用状态,在绿色发展场域充分彰显政策指导在先、法律兼容在后的良性转换过程;立足发展型法治格局,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在促进绿色发展的过程中灵活调整监管刚性与市场弹性的尺度;统筹激励与责任机制,创新法律激励模式与绿色责任形式,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衔接。
  
  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
  法治进路
  
  尽管财税、金融的资金配置逻辑不同,但在促进绿色发展的目标导向上具有价值同源性。立足于领域法思维与发展型法治,在考虑财税、金融协同供给的法律保障方案时,需要联动财税、金融各自的聚焦视角、工具特性与创新要点,分析二者立法、监管、司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重难点,最大化凸显财税、金融协同建制的法治实践优势。
  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立法路径。一是制定具有统领功能的上位法律或规范。可以考虑在宪法中增加促进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标准等协同的纲领条款,而且可以制定专门法,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财税、金融协同治理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和工具组合等。二是针对重点绿色发展领域的专项修法。可以在环境保护税法增设碳税税目,将环境保护税缴纳记录确定为商业银行法中商业信贷的评审依据,完善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绿色金融项目支持目录,制定绿色经济活动分类目录等绿色标准,统合财税、金融在绿色发展领域的认定标准。三是授权地方创新绿色财税金融协同立法实践。可以在经济特区、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先行授权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践作出财税金融协同立法探索,制定绿色财税金融协同发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试点部分绿色财税、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效果。
  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监管路径。一是建构财税、金融联合预警机制。在赋予财税、金融部门充分的联合执法权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置联合预警的分级响应流程,较低级别的预警仅触发部门各自风险信号提示,而较高级别的预警会触发跨部门联合会商与执法干预。二是优化财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考虑制定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供财税、金融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用,企业填报的涉环境信息可供财税、金融部门监管共享,构建国家环保信息共享中枢平台等。三是构建财税、金融风险联防机制。可以尝试设计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间的风险传导阻断机制,当其中一端发现绿色风险信号时,另一端可以同步激活相应的阻断工具。当企业存在虚假申报税收优惠的风险时,金融端可以同步响应暂停绿色债券的发行资格。
  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司法路径。一是对相关案件采取专门化司法处置策略。不仅要由环境资源法庭或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绿色财税、金融争议的行政、刑事、民事类案件,而且应明确涉及绿色财税、金融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司法裁决的尺度。二是开展预防性司法,拓展检察机关在绿色金融欺诈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权限,并与针对绿色财税欺诈提起的公诉工作协同推进,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三是创新司法责任形式与履行方式,突出绿色发展语境下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例如,设计多种生态修复令、绿色投资强制令、强制购买碳汇等责任形式以替代传统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责任形式,直接针对绿色事务督促企业履责。
  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国际接轨路径。一是适时根据国际规则调整我国的相关绿色法规与标准,主动接入与转化国际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应坚持动态评估、分类适用原则,理性辨别、差异对待,明确哪些国际规则可直接采纳、哪些需调整适用、哪些暂不适用,避免盲目对接。针对碳定价机制的国际接轨选择,我国可以进一步提升碳核算标准与欧盟认可标准的匹配度,降低欧盟碳边境关税的防御壁垒,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签署更多绿色互认协议。二是坚持平等协商、共治共享的理念,推动构建公平、高效的国际绿色争议解决机制。可倡议制定国际通行的绿色发展与财税金融协同争议处理准则,探索设立专业化的国际绿色合作争议仲裁中心,增强我国在跨国绿色投融资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与制度供给能力,为全球绿色治理提供更多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叶金育系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昊宇系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24AFX017)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高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