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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区域国别法研究”系列报道之七
区域国别法与国际仲裁的融通互鉴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下,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和全球南方的崛起,中国在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进程中,也应重视对不同区域和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的研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区域国别法作为以法学和区域国别学为基础的新兴交叉学科,是中国自主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重要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实践性首先体现在对争议的解决。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重要方式,其在百余年的发展中形成一套相对独立完整的学科和知识体系。它的运行除了需要依靠相关国际公约外,也应关注对不同区域和国家法律的适用,故需加强区域国别法与国际仲裁的融通互鉴。
区域国别法
与国际仲裁的内在关联性
区域国别法与国际仲裁虽然分属于不同的学科,但二者的内在关联性为其融通互鉴搭建桥梁。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区域国别法主要是对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运行规律,从整体上把握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特点、法律文化和法律发展方向,并探寻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同价值观念与契合点,为各国法律之间的合作和多边规则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目前国际仲裁已形成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为核心,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参照,以各国仲裁法和各类仲裁规则为支撑,以相关软法为补充的全球性规范体系,各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恰是区域国别仲裁法应予关注的范畴。
国际仲裁的理论生成和制度建构与区域国别法的生成存在关联。仲裁作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石的争议解决方式,起初是私主体通过选择共同信赖之人裁处争议并自愿执行。伴随民商事交易的日趋频繁和复杂,仲裁机构诞生并在大量的商业惯例基础上渐趋形成仲裁法律制度。随着民商事交易范围的扩展,经济全球化促使仲裁的适用范围开始从一国一域到跨国多域再到全球共域,推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形塑并嵌入国际法体系。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的成型,很大程度上是对世界各国及区域仲裁法律制度的凝聚,需要在各法域仲裁制度间求取规则的最大公约数。因此,不同区域和国别的仲裁法律为国际仲裁制度建构奠定基础,彰显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区域国别法理论和制度发展目标与国际仲裁演进脉络形成应和。对区域国别法的研究目的之一在于探寻不同法律制度的共同价值,为它们的合作与交融提供基础。经济的全球化催动法律的全球化,私法的趋同化更成为法律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仲裁作为服务商品经济活动的争议解决机制,在私法趋同化的过程中走在前列,日益成为一套全球通行的法律制度。无论是《纽约公约》推动世界各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标准的统一,还是《示范法》促使各国仲裁立法走向趋同,都为仲裁解决跨境争议提供助益。国际仲裁的理论和制度发展脉络恰恰成为区域国别法发展的先行示范,其建构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遭遇的困境都为区域国别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提供镜鉴。
区域国别法研究
促进国际仲裁的多样化
全球化时代,法律的全球化已然演变成一种法律的“非国家化”“标准化”“趋同化”和“一体化”的趋势,影响着各国法律制度构建。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法律本土化概念也对应产生。其强调在各国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会保留一些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制度,并将其与引入的法律相结合,实现本国法律的发展。所以,法律的全球化不是某一法域的法律对其他法域的规训,而应是基于不同区域法律的共性所进行的融合。
《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等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全球统一,但这套制度带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导致发展中国家当事人在使用仲裁时面临障碍。无论是商事仲裁领域长期被所谓的白人男性群体主导,令非西方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屡屡折戟,还是投资仲裁领域拉美国家频繁败诉,令其开始退出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种种现象都促使国际仲裁界开始反思现行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国际仲裁多样化议题日益受到关注。立足我国在国际仲裁业影响力不断提升和全球南方国家代表者的地位,加强区域国别法的研究恰能为增进国际仲裁的多样化提供助益。
加强区域国别法研究有助于提升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认可度,助力我国健全国际仲裁制度并打造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使之可以选择到全球任何地方仲裁并适用其青睐的法律,进而引发各国仲裁制度的竞争。自1985年《示范法》颁布以来,多数国家均比照《示范法》展开立法以增强本国仲裁制度的国际认可度,以期将本国城市打造成国际仲裁中心。在该过程中各国似乎将对标《纽约公约》和《示范法》视作增强仲裁制度认可度的唯一路径,忽略了英国、法国等国即使未照搬《示范法》也未削弱伦敦和巴黎的国际仲裁中心地位。新加坡采用《示范法》,但成就其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的其他法律要素亦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在健全国际仲裁制度并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过程中,除了应比照《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展开改革,也要借助区域国别法研究深入剖析不同国家如何将通行规则与本国制度结合,探究制度和规则背后的法治文化等要素。进而有效平衡法律全球化和本土化,采用符合国情的中国式进路提升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认可度,这在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已有所体现。
加强区域国别法研究有助于中国凝聚区域仲裁制度的率先趋同,为共建“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提供法治保障。私法的全球趋同化首先要经历区域的趋同化,区域国际法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58年《纽约公约》达成后,部分国家基于本区域仲裁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实际情况,开始在《纽约公约》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特色的区域性国际仲裁条约,促使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1975年《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缔结。在1985年《示范法》的基础上,1999年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也基于非洲国家仲裁制度特色促成了《仲裁统一法》并于2017年进行修订,这都凸显出区域仲裁法对国际仲裁法律体系的补充价值。在我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进程中,需要在国际仲裁通行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和融合,达成满足各国利益诉求的区域仲裁法。这既可以促进国际通行规则的落实和细化,也能够贯彻“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的精神。
加强区域国别法研究有助于中国引领全球南方形成仲裁制度改革方案,矫正国际仲裁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国际仲裁制度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长期遭受诟病,引发了业界加强仲裁多样性的呼吁并促使拉美、非洲等形成区域仲裁法。但因相关区域或国家的国际法制度性话语权不足,使该局面仍未改变。随着亚太地区经济崛起促成国际仲裁中心东移,中国等亚太新兴国家对国际仲裁制度改革的话语权不断提升,中国作为全球南方国家的代表在全球治理法治化上承担起更大责任。加强区域国别法尤其是有关国家和区域仲裁法的研究,既能让中国在对国际通行仲裁制度和西方仲裁法的研究中明确现行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也能在对全球南方国家仲裁法的研究中总结形成符合各国利益的区域仲裁法律,从而代表全球南方国家促进国际仲裁制度的多样化发展,使之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调适。
国际仲裁实践
增强区域国别法的应用性
区域国别法研究能促进国际仲裁的多样化发展,国际仲裁的丰富实践也能提升区域国别法的应用性,从而增强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实践导向。从当前中国参与国际仲裁实践所面临的问题看,在区域国别法与国际仲裁的融通互鉴中应关注下述几方面。
加强重点区域和国家的仲裁法律规则翻译和研究,有效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我国目前对《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等国际仲裁法律的研究相对充分,也对美国、英国等英语系国家的仲裁制度研究较多。但基于共建“一带一路”的现实需求,我国对包括东南亚、非洲和拉美国家的仲裁制度研究仍显不足,甚至因语言障碍缺少可靠的仲裁法律文本,导致我国企业在有关国家适用当地法律进行仲裁时遭遇困难。因此,应重视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尤其是我国企业出海主要聚集的国家或区域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翻译与研究工作。一方面,要进行全面准确的法律检索和翻译,形成区域国别仲裁法数据库,为企业和法律服务业使用该法律提供检索工具。另一方面,要加强案例的收集、分析和整理,重点关注相关国家在解释适用《纽约公约》方面的经典案例,帮助我国当事人判断仲裁裁决在该国的执行便利度,降低裁决执行风险。这也为区域国别法研究积累大量的法律实践案例,提升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实践性。
加强对国际仲裁中心法域法律规则的纵深研究,提升中国的仲裁制度竞争力。尽管北京、上海和深圳已经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的前十位,但较之于伦敦、新加坡和巴黎等传统国际仲裁中心仍存在差距,同时也缺乏对斯德哥尔摩、日内瓦等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法律的研究。国际仲裁中心的形成也非仅靠仲裁法一部法律,而是仲裁规则、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等多部门法律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应对主要国际仲裁中心法域的法律展开精细化研究,从细节入手明晰我国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存在的实践障碍,在经验的借鉴中助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随着中国企业尤其是法律服务业出海成为常态,相关国际和区域性仲裁中心也将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仲裁活动的主要目的地,更是我国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并开展业务的蓝海。但我国法律服务机构也在合资注册、业务合规等方面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增大了海外市场拓展的风险。对有关仲裁中心法律制度的纵深研究,将有助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出海,实现商业交往和法律服务的配套并进,凸显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实践价值。
加强对区域国别领域应用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优化中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凸显了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性导向。目前我国能够直接参与国际仲裁实践的专业人才不足,尤其在投资、贸易领域缺乏掌握有关区域或国家法律的实务人才。一是人才总量仍不足,2024年9月司法部公开数据中涉外律师总人数仅为1.2万,与我国的涉外法律需求不匹配。二是人才结构不合理,在高端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具备办案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匮乏,能够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仅有7000余名,在重点区域国别从事律师业务的人才更加稀缺。因此,应重视区域国别领域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既要关注短期内人才的快速储备,也要重视长远的人才培育。
聚焦当下,我国应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人才尤其是重点区域和国家的律师及仲裁员的引进,通过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率先在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或浦东新区进行改革探索。一是积极开展涉外法律人才特许执业试点改革,借助海南和上海浦东变通立法权授予具备外国法律执业资格和服务经验的中国籍法律人才执业资格。二是降低中国律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及外国律所代表处派驻代表从业年限要求。目前,国内律所聘请外籍律师需要其具有中国境外执业3年以上经历,外国律所代表处派驻代表需要有2年以上境外执业年限。但实践中相关门槛仍然过高,导致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服务人才,并直接影响企业出海和参与国际仲裁。因此,可率先在特定区域降低对东盟、非洲、“一带一路”等特定国家或区域的外籍律师来华执业限制,吸引其为我国企业出海和海外仲裁提供服务。
立足长远,我国应在国际仲裁人才培养中重视对区域国别法的教学和研究。一是重视多语种法律人才选拔培养。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前提是掌握有关区域和国家的语言和文字,应在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招生中重视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及阿拉伯语方向学生,扩大上述重点语种的法律人才基数,为其参与有关区域国别的法律研究和仲裁实践奠定基础。二是加强资源统筹和分层分类培养。国际仲裁和区域国别法的人才培养仅凭一校或一地的资源投入难以有效推进,更存在人才培养同质化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应重视资源的统筹协调,既要通过高校的联合培养,加强法学、外语和区域国别学的融合,也要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在区域国别发展上的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一带一路”和非洲等重点区域培养国际仲裁人才。三是注重实践教学,突出应用型导向,建构课堂授课、校内实训和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应用型国际仲裁人才培养模式。在课堂教学中重视对重点区域仲裁法律体系的讲授和案例的分析,在模拟仲裁和法律诊所等实践性教学中挖掘不同区域和国家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仲裁案件,并转换为实训素材,在社会实践中加强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双向互动,在区域国别法和国际仲裁的融通互鉴中突出实践导向。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国际仲裁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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