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国别法研究”系列报道之五

以法治合作为基石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标志双边关系进入了全新历史阶段。双方合作不仅在于经贸投资量的增长,还注重质的提升,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紧密、包容和可持续的命运共同体。法治合作将成为筑牢中国-东盟关系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石。
  
  东盟一体化进程
  与中国-东盟经贸合作
  
  东盟区域一体化建设。东盟成员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及法制建设方面呈现出显著差异。政治体制上,存在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等多种形式。经济发展上,东盟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欠发达国家,不平衡现象突出。文化传统上,东盟深受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文化影响,形成多元文化并存格局。法制建设上,受外来移民和西方殖民影响,东盟形成汇聚大陆法、普通法、宗教法及习惯法的融合法律体系。尽管差异巨大,东盟自1967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经济共同体、政治安全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的构建,从松散的政府间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在区域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的综合性区域组织。三大共同体相互支撑、协同发展,共同构成东盟一体化的蓝图,为成员国带来实在利益的同时,也提升了东盟作为整体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东盟区域合作中心地位确立。东盟在亚太区域合作架构中占据着中心地位。这一地位的确立,源于其成员国在地理、人口和经济上的重要性,以及其独特的合作理念和方式,即“东盟方式”。“东盟方式”的核心特征是非正式性、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和循序渐进。强调通过对话、协商和建立信任来解决问题,而非诉诸强制性的法律或制度约束,在处理成员间复杂多样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差异方面显示出一定的适应性。基于“东盟方式”,东盟主导和推动了包括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内的多个重要区域合作机制,使其成为连接亚太地区主要大国、维护区域和平与繁荣的枢纽。
  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历史渊源悠久而深厚,最早可追溯到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开辟。千百年来,无数中国商人、使者和移民沿着海上丝绸之路“下南洋、闯世界”,促进了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进入近现代,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争取民族解放运动中相互同情、相互支持,共抵外侮,结下深厚友谊。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与部分东南亚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启对话进程,此后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双方合作不断深化。
  进入21世纪,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立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双方关系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国家的发展战略高度契合,为双方深化经贸合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人文交流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曾经的“下南洋”如今已转变为双向的紧密合作。中国连续15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东盟也已连续4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这种基于历史渊源的现实联系,使得中国与东盟在法治领域的交流合作也具备了独特优势和广阔前景。
  
  中国与东盟法治合作实践图景
  
  经过30多年发展和实践,中国与东盟已建立起一套多层次、宽领域、深入化的法治交流合作机制,不仅为经贸往来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也为区域和平稳定注入了强大法治动力。
  区域制度构建不断发展。CAFTA是中国与东盟在区域层面法治合作的核心机制,其通过一系列协议和议定书,为双方经贸往来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2015年11月,《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的签署标志着CAFTA进入了2.0版时代。2024年10月CAFTA3.0版升级谈判实质性结束,标志着自贸区发展迈入了规则深度融合的新阶段。新增的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供应链互联互通等合作领域及在法律协同、标准互认等方面的重大突破,为双方法治合作开辟了新空间。此外,2022年全面生效的RCEP对于深化中国-东盟区域层面法治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协定,其不仅整合了区内多个“10+1”自贸协定,形成了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体系,还引入了高水平规则,推动了中国与东盟规则相互衔接,并且建立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增强了区域经贸合作的稳定性。
  双边司法与执法合作持续加强。在双边层面,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一系列刑事和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为打击跨国犯罪、解决跨境民商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中国已与越南、老挝、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6国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与新加坡、越南、老挝3国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标志着中国与相关东盟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合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此外,中国与老挝、泰国、菲律宾、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越南6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尚无条约合作的东盟国家,则在实践中通过灵活运用警务合作渠道实现嫌犯遣返移交。
  部门间交流与合作逐渐深化。中国与东盟在检察、法院、执法安全部门层面建立了常态化的高级别交流合作机制。其中,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自2004年建立以来已举办15届,成为双方检察机关加强对话、增进互信、深化合作的重要平台。而“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主办3届,促进了中国东盟司法交流协作。执法安全领域,中国与东盟在“10+1”和“10+3”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安全促发展”中国东盟执法安全合作部长级对话、澜沧江-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部长级会议等机制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与马来西亚、越南、泰国、新加坡、缅甸等国建立了年度执法会晤机制,并与东盟大部分国家签署了政府间或部门间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文件,为协调各方采取共同立场或行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治交流不断强化。法学院校和智库机构作为法治交流的主力军,通过法律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途径积极作为,在涉东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高层次学术平台搭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内高校通过创新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设立面向东盟的特色项目,培养通晓中国与东盟法律、精通东盟语言的“双语双法”人才,不断满足“一带一路”共建和区域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同时,中国与东盟举办多层次的法治论坛、研讨会并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连续举办六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发布了《东盟国家法治化营商环境报告》等重要成果,达成一系列合作倡议与共识,有效提升中国-东盟法治交流的深度和广度。
  法律服务创新和法治建设能力不断加强。例如,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研发上线了全球首个集东盟法律数据库与法律查明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化法律信息平台,有效破解了制约涉外审判实践的东盟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2024年成立的陆海新通道法律服务联盟整合智库、律师、公证、仲裁、调解、企业等资源,为区内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跨境风险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此外,中国每年还通过多种创新形式为东盟国家培养法治人才,包括设立面向东盟国家部委官员的法学博士培养项目、举办法律研修班,近年来还有大量东盟青年法学人才获得奖学金来华学习深造。这些举措为东盟国家提升法治建设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持。
  
  面向未来的深化法治合作建议
  
  加强合作机制的制度化水平。中国-东盟合作主要通过倡议、对话等非约束性形式开展,在规划衔接和执行落实方面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法治合作的机制化程度仍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提升合作机制的制度化水平,可考虑设立常态化的中国-东盟法治合作协调机构或高层对话机制,制定长期合作规划或框架协议,明确重点领域和合作目标,并建立跟踪落实与评估反馈机制,确保各项法治合作举措落地生效。
  提升现有合作机制的执行力与覆盖面。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已签署涵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条约,但整体覆盖仍显不足。在未缔约情形下,各国通常依赖互惠原则,但原则适用标准不一,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加之对彼此司法制度与判决质量的顾虑,使得跨境裁判的落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一方面,要着力提升既有平台执行力,加强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等机制下的务实合作,推动形成更具约束力的共识和配套指引。另一方面,要扩大合作覆盖面,推动更多东盟国家与中国签署双边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并在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探索部门间协作通道。通过“提效”与“扩面”协同推进,为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聚焦新兴领域的重点方向开展法治合作。随着数字经济和绿色经济快速发展,新兴领域法律问题涌现成为摆在双方法治合作面前的新课题。未来,双方应将法治合作聚焦于这些新兴领域中的重要方向。如在数字经济领域,应加强在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规则协调。在绿色经济领域,应加强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法治合作。聚焦新兴领域重点方向,双方的法治合作将更为精准地服务共同利益和发展需求。
  建立法治人才联合培养与交流长效机制。目前既精通中国法律又熟悉东盟国家法律的区域国别法治人才仍十分稀缺,能够提供高质量跨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也相对不足,一些东盟国家的法治基础设施和法律服务能力也有待提升。为此,建议双方合作建立法治人才联合培养与交流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可依托双方高校和研究机构设立联合培养项目、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共同培育精通双方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建立法治人才交流基地,定期互派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等进行访问和交流,促进双方在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方面的深入互动。此外,可专门设立区域国别法研究奖学金,鼓励青年学者积极投身研究,为法治合作储备才智资源。
  创新政府引导和社会共治的合作新模式。当前,高校外的社会力量在区域法治合作中的参与度较低,致使行业法律规范制定、跨境法律服务供给、法治宣传普及等关键环节缺乏多元主体协同。因此,应激发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与企业等多元主体的力量,为法治交流合作注入活力。建议支持双方行业协会围绕特定产业的共性法律难题展开对话,率先制定务实可行的行业自律规范,弥补立法空白。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与调解机构建立跨境合作网络,联手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合规与争端解决方案。此外,赋能非政府组织在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中开展联合行动,以实践推动法治理念落地。通过政府统筹、经营主体协同、社会力量联动的创新模式,为区域经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
  回顾过往,法治合作在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取得的辉煌成就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展望未来,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更需坚实的法治基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理由相信,在法治之光照耀下,中国-东盟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光辉典范。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