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的号角:比自由更重要的是平等

穷人吉迪恩

   吉迪恩并不是个坏人,他只是个穷人,一个在上层社会看来可以称之为“失败者”的穷人。
   1961年,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诉,并指派艾布·福塔斯担任他的辩护律师时,他的律师给他去了一封信,要求他用写信的方式讲讲自己的生长环境、教育背景和家庭情况。半个月后,律师收到了一封他的当事人用铅笔手写的长达22页的信,这名可怜的囚犯,在单人囚室中有的是时间来回忆他悲惨的人生。
   吉迪恩的第一个原罪是出生在一个残缺的家庭,满3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带着他改嫁给一个在鞋厂工作的男人,一个贫穷的好人。如同所有的组合家庭,吉迪恩和他的继父始终不对路,没有家庭暴力,继父和母亲也是虔诚的教徒,一生没做过坏事,也尝试着以爱温暖着他们不富裕的家庭,但吉迪恩还是在14岁的时候离家出走了。
   在流浪中,第一次偷窃是在一家小卖部里偷了几件衣服以抵御寒冬,却被当场抓住了,判决结果是进少年管教所3年。经过比对,吉迪恩认为少年管教所的环境比成年监狱还恶劣,因为一点小错误就会被用鞭子抽。假释后,吉迪恩也考虑过当个光荣的劳动者,但他那点残缺的教育决定了他只能走上父母的老路,在鞋厂当一名计件工人。
   结婚成家后,吉迪恩认为自己至少可以如父母一样过上清贫且信仰上帝的生活,可在这时候,1929年经济大萧条来临了。工厂成批成批地解雇工人,采用的方式是,企业主将成百上千的工人拉到球场上观看一场橄榄球比赛,当兴奋的人们正在为自己球队的胜利而欢呼时,再告诉他们:企业倒闭了,你们被失业了,回家洗洗睡了吧。据说这个方法还挺管用,至少打砸行为不会发生在工厂区。
   于是吉迪恩发现如果要养活家人,似乎只有重操旧业一途了。当然,与权贵们的强取豪夺、食民脂民膏却不用担心在世肉身受审判往生灵魂受煎熬不一样的,盗窃和抢劫这种低端的犯罪往往是国家司法机器所严密监控的领域,于是,吉迪恩再次被捕入狱,这次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住过不同国家免费公舍(监狱)的吉迪恩发现这个监狱的条件实在太糟糕了,原因是关押的犯人远远超过设计的容量。但好处是,监狱当局只好定期清理,批量假释犯人,以便腾出空间来接收国家司法机器吐出的成品。只呆了三年半,吉迪恩就走出了监狱的大门。
   可怜的吉迪恩在监狱中面壁时,无数次发誓自己要做个好人,做个负责任的丈夫和父亲,让家人吃饱饭。可出狱后,他发现自己实在应该在监狱中多呆几年,因为大萧条还没过去,工作很不好找,回家的他只不过是让家中又多了一张吃饭的嘴。从他的少年时代开始直至40岁,他的命运似乎就是与司法机构的亲密接触和监狱牢房的常年房客。越穷越会生孩子,在吃牢饭的间隙也不耽搁造小人,39岁的时候,他竟然有了6个孩子。
   吉迪恩承认自己是犯过罪,但抱怨的是审判的不公正。由于没有钱,请不起律师,而法律援助被限定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犯罪上,而吉迪恩所犯的罪,大部分是小偷小摸的轻罪,不能享受此国家福利。在他所经历的大部分审判中,吉迪恩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让他受不了的是,大部分的审判快捷得如同儿戏。有一次审判从开庭到作出有罪判决,只花了十五分钟,席间还有两名陪审员离开法庭,也不知道是上厕所还是干嘛去了。当然,吉迪恩也有些认命,一个前科累累的被告人,如同额头上被刺了青,法庭上一站,活脱脱就是犯罪学理论中的“天生犯罪人”。
   监狱给吉迪恩提供免费食宿的同时也给他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的机会。在长达十几年的坐牢面壁期间,这名文化程度不高的公民竟然阅读了美国法律发展的全部历史,并熟悉了许多法律的规范,比如联邦宪法赋予穷人在被司法机构指控有罪时有获得律师免费帮助的权利这一条款。


法庭上孤军奋战的吉迪恩

   1961年8月4日,倒霉的吉迪恩又一次被送上了法庭。一位警官在巡逻时发现一间桌球室有被强行闯入的痕迹,于是,他和一位叫库克的人勘查了现场,发现窗户被打破,两台自动售货机被撬开,钱被拿走了,另外酒柜中还丢了一些酒。
   有证人指证在凌晨时看见吉迪恩在桌球室中,手中拿了一瓶酒走出来,打了一辆出租车走了。于是,警察逮捕了吉迪恩,检察官代表佛罗里达州把他送上了法庭。
   吉迪恩还是请不起律师。美国的律师从来就不是便宜货,著名法学院的学费和顶级的商学院一样昂贵,当然这种投资,必须由法律产品的购买者(当事人)来买单,律师们体面甚至奢侈的生活方式,最终也会在律师费账单上多一个零。一些大牌律师是按小时收费的,反正就一个字:贵!两个字:贼贵!
   面对着法官和陪审团,吉迪恩小心翼翼地提出,法庭能否为自己指派一个免费律师。法官告诉他,根据州法律,只有可能被判死刑的人才能享受免费辩护,你只是被控轻罪,可以自行辩护。
   没办法,吉迪恩只好凭着自己在监狱时阅读法律书籍时和观看电视法庭剧学的三招两式为自己辩护了。
   实践证明,光凭拳谱是没办法领悟如来神掌的真谛的,法庭辩护这玩意,看着简单,实际上完全是经验活,医学院的博士刚毕业还不一定能看好一个感冒,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刚上场还犯憷,更不用说基本还是个法律门外汉的吉迪恩。
   若干年后,专业人士根据法庭记录和相关人员的回忆点评吉迪恩的“自由保卫战”,明显的昏招有:
   法官询问陪审团:由于被告没有律师代理,你们是否会给予他和有律师代理时同样公平的审判及评议?陪审团异口同声地回答:会的,法官阁下。
   但吉迪恩不知道的是,法律规定他有权向每一个陪审员提问,以便甄别陪审员是否存在种族歧视或偏见,他可以以“合理理由”将可能对他不利的陪审员踢出陪审团。他还有若干个“无理由排除权”,让他不喜欢的陪审员出局。但吉迪恩却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因为他不知道,法官也懒得告诉他。
   另外,在对警方关键证人库克的交叉盘问中,吉迪恩也显得十分外行。在律师辩护中,法庭必杀技叫“敲打证人”,即通过交叉询问让证人精神崩溃或质疑“证人品格”,通过揭弊毁坏他的信用,让他在陪审团面前活像个傻瓜或职业骗子。方法不一而足,比如证人有过前科也是监狱的常客,若是欺诈之类的罪名更妙。当然,律师要获悉这一切还必须有帮手,这也是一般的律师都有专职调查员或聘请私人侦探的原因。他们负责给律师找弹药,而律师负责在法庭上发射,摧毁证人。因为根据美国的刑事证据规则,被告人无需自证无罪,只需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存在“合理怀疑”就行了。
   而吉迪恩被警察逮捕后即被羁押,也无钱办理保释手续,自然也不可能自行调查取证。这都决定了与律师的有武器(自行调查的证据)、懂战术(经过专业训练)、有特权(刑事诉讼法为保障律师辩护而规定的权利)相比,吉迪恩的自行辩护如同拿着一根木棍乱打一气保护自己,聊胜于无而已。
   吉迪恩虽然向法庭申请传召了8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其在交叉盘问时却东扯一句西扯一句,无法击中“不在场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命门。
   在最后陈述时,吉迪恩反复述说自己的无辜,让人感觉如同中国祥林嫂“我真傻,我应该想到”的絮叨。连书记员都有些不耐烦,因为法庭记录只记了一句话:“他对陪审团大概说了11分钟,通篇在强调他是无辜的。”
   陪审团很快地一致裁定吉迪恩罪名成立,法官裁决的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是该罪行的最高量刑,用句中国的行话说,就是“顶格量刑”。
   这也不能怪吉迪恩,如果电工需要岗前培训、医生需要医学院的系统训练再加上见习期才能上手术台,那么,让吉迪恩这种小学文化水平自己看过两本法律书籍的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与让病人拿菜刀自己剖腹取瘤有什么两样?
   可怜的吉迪恩又回到了监狱。在监狱的日子里,他努力劳动(通过做电器维修在一年内挣了60个额外工作日的报酬),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美国的监狱按规定设有图书室),在写那封给联邦最高法院的申诉信前,吉迪恩于美国的司法机器而言,只是数百万囚徒中的普通一员。吉迪恩的申诉,或许是执著,或许只是在监狱中无人看望太过无聊而想跟人说说心里话,或许是死马当成活马医,但那封信寄出后,却让美国司法史上一场革命的导火索被点燃。


理想与现实之间

   记得大学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老师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真正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就是即使你不幸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中也能睡个安稳觉,不用担心刑讯逼供或不公正的审判。
   当然,在现实面前,理想总是给人有些“站着说话腰不疼”的感觉。
   吉迪恩读到的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规定的“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都有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又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无论审判的结果是不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如果有证据证明审判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的事由存在,那结果也是不正义的。于是,有法学院的教授指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已经重申和吸收了第六修正案的精神,由此可以推断出:“每个被告人都有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没有律师辩护的审判应视为程序不正当。”
   但也有很多人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之一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本意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案件的被告人都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英国的普通法不允许律师为被控叛国罪等重罪的被告人辩护,而美国的法律体系沿袭自英国的普通法,在曾经被英国人视为“叛国者”的北美独立运动者看来,这一规定是无法容忍的,于是有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出台。所以从立法本意而言,宪法第六修正案并不是要求公民在受到刑事指控时若无律师辩护则不受审判,而只是规定国会不能制定限制刑事辩护的相关立法。
   另一个理由是,当时美国正处于持续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犯罪的数量在持续攀升中,原有的刑事审判体系本来就承受着“不堪重负”的危险,在政府公共财政总量有限的客观制约下,钱花在这边就无法花在那边,那么,是为那些该死的罪犯付钱请律师重要,还是为孩子们建学校重要?
   第三个理由是,美国是个联邦政体的国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也就是说,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是有分界线的。而在1942年史密斯·贝茨诉马里兰州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已经明确给了说法: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让所有的穷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而是为了推翻英国普通法中对辩护权的限制。至于什么样的案件必须有辩护律师出庭,应该由各州根据“州情”制定标准。
在吉迪恩之前,也有类似的以辩护权缺失为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形成的判例是除了死刑和其他重罪起诉的案件,政府并没有义务为贫困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辩护。但那是十几年前的判例,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吉迪恩的上诉,敏感的人们意识到:或许事情正在起变化,这个案件,有戏。
   1963年3月18日,星期一,吉迪恩的上诉案作出了判决。负责宣读判决的布莱克法官在开始宣读案号及案由时,在场的人眼睛一亮,屏住了呼吸。在判决书中,法官们指出,在庞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个人的力量是很微弱的,警察、检察官拥有以国家为后盾的起诉权,而律师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唯一可以指望的盾牌,人不能因为其贫穷而被变相剥夺辩护的权利。实践证明,让一名未受过法律训练、可能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如同让一名未受过医学训练的人为自己动手术一样不靠谱。因此,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获得律师帮助是刑事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判决结果是撤销原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吉迪恩吹响号角后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在判决作出后两个月,佛罗里达州议会率先通过立法,在州16个司法区全部设立了公设律师制度。同时,佛州法院将976名罪犯从监狱中直接释放,因为他们在审判阶段都没有律师辩护,因此,再审程序将被启动,再审中他们将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在一些州,立法规定法庭可以从律师名册中轮流指定律师免费为穷困被告人辩护。当然,律师也不是白干活,政府对此买单。
   所有人都在欢呼这一巨大的法治进步,却忽略了吉迪恩将再次走上法庭接受审判,当然,这一次吉迪恩不再是孤军奋战,身经百战的特纳律师成为他在法庭上对抗检察官指控的盾牌。
   果然,专业人士就是专业人士,检察官所掷出的梭标如上次一样,但律师却一一化解。在关键证人的士司机的交叉询问时,证人作证吉迪恩在上车时告诉他:“如果有人问我到哪里下车,你就说不知道,就当从来没有见过我。”在上一次审判中,证人的陈述给全体陪审团成员留下这样一个印象:吉迪恩肯定是干了什么坏事,才这样交代的士司机的。但这一次,律师的一个问题就化解了怀疑,律师问:他以前搭车的时候这样说过么?证人回答:他每次打车时都这样说,神神鬼鬼的,估计是怕老婆看见他又酗酒了。
   最后,陪审团在讨论后一致裁定:检察官所指控罪名不成立。吉迪恩自由了。
   吉迪恩的生存状态在重获自由后并没有多大的改善,他仍然在贫困、酗酒、病痛中挣扎,他的案例,成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他的名字被各种权威的法学刊物反复采用,却没有人请他演讲,也没有新闻媒体关注他的后续生活。
   1972年,特纳律师接到了一份讣告,讣告的名字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让他一时想不起这是谁。但他很快想起他这位著名的委托人,于是他打了个电话给讣告的发出者——吉迪恩的母亲。在电话那头,那位坚强的母亲只说了一句话:吉迪恩一生最大的敌人不是不公正,而是贫困。他只是个普通人,一生卑微且无足轻重,但无论如何,他干成了一件事,改变了一些东西。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