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梦龙“无讼”理念及其司法实践

  冯梦龙是明代杰出文学家、戏曲家、思想家、廉吏,福建六大历史文化名人之一。崇祯七年至十一年(1634-1638年),年逾花甲的冯梦龙从故乡苏州远赴福建寿宁任知县,施政卓有成效,并且写下独树一帜的《寿宁待志》。上世纪80年代,习近平同志任宁德地委书记期间,考察冯梦龙宦寿旧址,夜读《寿宁待志》,并在全区地方志工作会议上称赞冯梦龙“精辟地指出了志书的资治功用”;2000年,习近平同志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像古时写‘三言’的那个冯梦龙,到福建寿宁任知县时都快60岁了。那时候怎么去的寿宁?万重山啊,我们现在还不如古时候的士大夫。”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称赞冯梦龙,2014年5月他在兰考考察时高度评价冯梦龙:“他减轻徭役、改革吏治、明断讼案、革除弊习、整顿学风、兴利除害,打造了一个百姓安居乐业的寿宁,当时的记载是‘牢房时时尽空,不烦狱卒报平安也’。”在冯梦龙留下的丰富著作中,‘三言’中的公案小说、《智囊》中的相关论述等,都体现了其“无讼”理念。《寿宁待志》则提出了鲜明的“无讼”理念,并记录了他可贵的司法实践,给今人以启示。


  冯梦龙的“无讼”理念
  
  宦寿之前,冯梦龙在“三言”小说中描写的清官循吏形象身上,流露出明显的“无讼”理念。如《醒世恒言》中描写薛少府:“凡有盗贼,协力缉捕。又设立义学,教育人材……又把好言劝谕,教他本分为人。因此处处田禾大熟,盗贼尽化为良民。”《警世通言》中描写钱易:“下车之日,宣扬皇化,整肃条章;访民瘼于井邑,察冤枉于囹圄……宽仁惠爱,劝化凶顽;悉皆奉业守约,廉谨公平。”描写沈炼:“吏肃惟遵法,官清不爱钱。豪强皆敛手,百姓尽安眠。”《醒世恒言》中描写石璧:“为官清正……又且听讼明决,雪冤理滞,果然政简刑清,民安盗息。”这些人物都不同程度表现出“无讼”的思想和行为特征。冯梦龙在《智囊·察智部·总序》中提出:“吏治其最显者,得情而天下无冤民,诘奸而天下无戮民。”意思是,地方官吏守土治民最应该具备明察的智慧,掌握实情则天下没有受冤屈的百姓,究办奸盗则天下没有被残害的百姓。在这里,“吏治”实指地方官员的司法行为,“无冤民”“无戮民”实指社会治理的“无讼”境界。他又在《智囊·上智部·龚遂》中评述:“古之良吏,化有事为无事,化大事为小事,蕲于为朝廷安民而已。”可以说,冯梦龙把“化事”和“安民”视为地方官实现“无讼”的主要手段和目的。
  宦寿之后,冯梦龙在《寿宁待志·官司》中阐述其施政纲领:“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役,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省其谳牍,可使无讼”的字面意思是,简省司法裁判文书,可以使百姓不打无谓的官司。进一步解释,简省司法裁判文书是指通过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不打无谓的官司是指不产生诉讼案件,不增加百姓诉讼成本、造成“诉累”。也就是通过“化事”来“安民”的意思。用当下法治话语来说,相当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所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是冯梦龙的司法纲领,集中表现了其“无讼”理念,其中“省其谳牍”是司法途径与措施,“使无讼”是司法理想与目标。冯梦龙在寿宁写过一副对联:“讼庭何日能生草?俗吏有时亦看山。”形象生动地表达了自己对“无讼”境界的向往与追求。
  首先,冯梦龙的“无讼”理念有着丰富的历史渊源。
  冯梦龙的“无讼”理念传承于中国古代“无讼”思想传统。“无讼”观念最早萌芽于《易经》:“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大意是,把争讼行为进行到底,无论结局胜败都是凶险的。最早把“无讼”观念理论化并奠定其政治思想基础的人是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意思是,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我一定要在源头上使诉讼案件不会发生。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统治地位,“无讼”就成为中国传统司法思想的主流思想,且长盛不衰。儒家之外,法家、道家的思想与“无讼”理念也有相合之处。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与儒家主张的“以德去刑”可谓殊途同归,都强调“去刑”,这也是“无讼”的重要司法特征之一。道家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虽然显得消极,但其导向的结果与儒家的“无讼”也有类似之处。千年而下,清代蒙学读物《幼学琼林》中说:“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这正是“无讼”理念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中具有深远影响的又一证明。
  冯梦龙的“无讼”理念根植于中国古代的“和谐”社会理想。儒家经典《礼记》描述了“大同世界”,道家经典《老子》描绘了“小国寡民”社会。不管“大同世界”还是“小国寡民”社会,本质上都是对“和谐”社会理想的一种追求。“无讼”理念正是这种“和谐”社会理想在司法领域中的投射。冯梦龙在《麟经指月》中自述:“不佞童年受经,逢人问道,四方之秘复,尽得疏观;廿载之苦心,亦多研悟……”在长年的“受经”“问道”中,冯梦龙接受“和谐”“无讼”思想理念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可见,冯梦龙的“无讼”理念来源于古代“无讼”的政治思想源头,根植于古代“和谐”的社会理想土壤,与先贤圣哲一脉相承。
  其次,冯梦龙的“无讼”理念有着鲜明的儒家“民本”印记。
  冯梦龙宦寿之前,在《智囊》中强调“真心为民,实政及民”。究其内涵,“为民”是政治思想出发点,“及民”是政治实践落脚点。具体到司法领域,“为民”“及民”是冯梦龙的司法思想出发点和司法实践落脚点。在冯梦龙出仕之前的人生履历中,曾广泛接触社会不同群体,对普通百姓的生活境遇抱有深切的同情,他在《智囊》中引用并赞同北宋哲学家邵雍的观点:“能宽一分,则民受一分之赐矣。”

  宦寿之后,冯梦龙直抒胸臆:“余虽无善政及民,而一念为民之心,惟天可鉴。”他表明自己的施政态度:“以勤补缺,以慈辅严,以廉代匮,做一分亦是一分功业,宽一分亦是一分恩惠。”这“功业”“恩惠”的实施对象,显然是百姓。为此,他充分肯定寿宁前知县方可正“留心民瘼,清节如水。在任半年,吏民戴之”;热情称颂寿宁前知县戴镗造就“奸宄屏息,坊里安堵,庾藏克实”的祥和局面,特意修建“戴清亭”纪念戴镗,并赋诗明志:“老梅标冷趣,我与尔同清。”表明要向前任学习的心迹。


  冯梦龙的司法实践
  
  在冯梦龙的笔下,明末寿宁县呈现出一幅地理偏远、经济贫困、文化落后的时代图景,有一些寿宁人表现得不知法律、顽劣好讼。他在《寿宁待志·狱讼》开篇说“寿讼最简亦最无情”。如订立契约的人极其随便草率,拿了方寸大的破纸就在上面潦草书写;又如变卖家产的人再三收取买方增加的贴补,还要诬告人家白占他的家产。他提出“省其谳牍,可使无讼”的司法纲领并加以努力实施,既具有针对性,又具有挑战性。从《寿宁待志》及民间资料来看,冯梦龙在寿宁留下了相当丰富的司法文化资源;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和诉讼案件的审理、判决来看,冯梦龙的“无讼”实践可以概括为教化防讼、化事息讼、明察听讼、量情决讼四个方面。
  其一,教化防讼,防止纠纷。
  通过编书授课宣扬“无讼”。冯梦龙十分重视文化教育,在寿宁做了很多兴学立教的实事,如筹资捐俸、修缮学宫,尊师礼士、敬称师尊,革除学弊、整饬学政。最值得称道的,是他“立月课,且颁《四书指月》亲为讲解”。《四书指月》是他在江苏丹徒训导任上亲自编撰的,主要内容是阐释《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书中既包括丰富的先秦儒家政治思想,也包含冯梦龙本人长期研究儒学经典的个人心得体会。可以料想,冯梦龙在亲临杏坛、言传身教之时,必然以儒家道德教化和“无讼”理念灌注其中,这也是他防范诉讼的重要途径。他在《寿宁待志》中说,立月课、讲“四书”之后,“士欣欣渐有进取之志,将来或未量也”。这意味着,冯梦龙的“无讼”理念也在寿宁民间如春风化雨般地传播了。
  通过树立典型扬善诫恶。《寿宁待志》专列《劝诫》一篇,开宗明义说:“磨世砥俗,必章劝诫。”意思是,磨砺营造良好的世情、风俗,必定要列明表彰、告诫的人与事。冯梦龙查考旧县志,发现这方面有欠缺和遗漏,他根据自己的调查补充相关人物姓名及事迹。《劝诫》篇共分“先达”“孝子”“节妇”“乡宾”“耆民”“旌善亭”“申明亭”七节。虽然篇中包含一些封建思想糟粕,如“节妇”观念,但更包含不少积极成分。如对居于乡间、公服破烂、安贫乐道并且与弟弟和睦相处一辈子的“乡宾”,醇厚谨饬、遵守法律、不愧长者称号的“耆民”,都着意表彰。对恶行宛如魔鬼、屡次犯下命案的顽民恶霸,则着力鞭挞,要把他们的姓名用红笔写在申明亭上,给后人留下警戒。这些正、反人物事迹对教育民众有着鲜明的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通过发布禁令消除隐患。冯梦龙针对寿宁人的一些突出陋习,予以施策矫正。如寿宁人重男轻女,生了女儿就溺死或抛弃路旁,这种恶劣的行径在当时是违法的,而且刑罚很重。为此,冯梦龙充分发挥通俗文学家的才华,撰写了浅显易懂的《禁溺女告示》,对百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广为张贴,并且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完善的报告制度,又自己捐钱奖赏收养女婴的人,多措并举之下,很快止住了溺女风气,有效减少了社会问题隐患。又如寿宁民间信仰巫师、不相信医生,每当有人生病,一定请巫师来迎神驱祟,邻居们竞相敲锣打鼓,这叫“打尪”。大家都在病人家吃肉喝酒,不“打尪”就让邻居们感到寂寞,指责病人家小气、刻薄。每当“打尪”,有的人全家都在观看,病人死了也没人知道。针对这种伤财害命、制造嫌隙、暗藏隐患的社会不良习气,冯梦龙发布禁令并且捐俸施药,人们才开始懂得找医生看病吃药,较大程度消除了潜在的社会问题。
  其二,化事息讼,调解纠纷。
  寿宁民间纠纷多,民间调解比较发达。《八闽通志》记载寿宁民间:“一失其平,叫呼四出,析之以理,忿怒亦销。”明代有一种独特的申明亭调解机制:当民间发生纠纷时,由乡民推举德高望重的老人在申明亭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再向官府起诉。但到了明朝末年,官方倡导的这种民间调解机制已然衰颓,废弃很久。冯梦龙希望重新发挥申明亭在调解机制方面的作用,他在《寿宁待志·劝诫·申明亭》中列了十三个反面人物的姓名和劣迹,计划写到申明亭上。《寿宁待志》中还记载了一种独特的“结义调解”方式:两姓人家结怨长久,有经验的调解人为了消弭矛盾、化解纠纷,就让乙方的儿子拜甲方为义父,并且写下协议,结成亲戚。遇到有债难还的情况,也用这种方法,把欠条作为赠送给义子的鞋袜礼物,义子虽然心有不满,还是终身承认义父。这种化怨为亲的方法,在封建时代堪称奇妙,所以被冯梦龙写入书中。
  冯梦龙也重视发挥官方调解的导向作用,这从他在《智囊》中关于“化有事为无事,化大事为小事”的评述就可以看出来。20多年前,寿宁法院干警在民间发现的一篇冯梦龙轶文《县主冯告示》,反映了南宋特奏状元缪蟾祖坟旁的古树名木遭到邻人抢占,缪氏族人先后上诉到县、府、道三级衙门,多年未解,最终是冯梦龙以三级衙门名义发布告示,并辅以强制措施,彻底平息了这场历时弥久的纠纷。这个真实案例,充分体现了冯梦龙化事止争和安民息讼的能力、魄力与智慧。
  其三,明察听讼,审理案件。
  冯梦龙在寿宁成功审结了一起违背天理人情的故意伤害兼诬告案,十分得意,详细记录在《寿宁待志》中。
  青竹岭村人姜廷盛,怒气冲冲来到县衙,说是同弟弟到三望洋村征粮,被刘世童抢走粮食并且砍伤他弟弟。担保人作证,言之凿凿,说得有根有据。查验他弟弟的伤口,看着吓人。没多久,刘世童被传唤到庭,辩解说是姜廷盛自己砍伤弟弟,想以此敲诈他。
  冯梦龙想,哥哥没有砍伤弟弟的道理,况且光天化日之下砍伤自己弟弟,怎么能敲诈得了别人?但姜廷盛蓬头垢面,不可接近,而刘世童衣裳清楚,应答从容,不像曾与人打斗过的样子。冯梦龙就暂且让双方各自找人担保回去。
  第二天中午,冯梦龙吩咐备轿,假称外出拜客,出了西门就直奔三望洋,一一询问当地父老儿童,都说是姜廷盛砍伤自己弟弟。又听说姜廷盛的亲姨吴氏住在不远的地方,当时曾来劝解,冯梦龙也叫来询问,吴氏只说是姜廷盛误伤了弟弟。而当时跑去给吴氏报信的小孩儿是姜廷盛同族人,也说是姜廷盛砍的。
  冯梦龙详细了解了其中原故,原来姜廷盛对刘世童早有怨恨。姜廷盛的弟弟是个一只手有残疾的人,姜廷盛一直讨厌他只会吃饭不会干活儿。姜廷盛带弟弟到刘世童处寻衅滋事,企图一打起来就把弟弟打死,用来诬陷刘世童。刘世童不跟他打,姜廷盛更火了,又觉得丢脸,就随手拿起旁边肉案上的一把屠刀扔向弟弟,正中弟弟额头,血流满面,姜廷盛也抹了血涂到自己身上。
  至此真相大白,冯梦龙感慨道:“始知天理所必无,未必非人情所或有也。”冯梦龙重重责打了姜廷盛,叫他的保人一起结案,又让他把弟弟领回去疗治,如果弟弟没死,准予从宽处理;如果弟弟死了,要他偿命!姜廷盛无计可施,只好把弟弟带回去小心看护调理,最后总算没事。
  在这个案子中,冯梦龙综合运用辞听、色听、耳听等传统听讼方法,采取声东击西、秘密下访、实地探察、多方取证等司法措施,最终让作恶者得惩、被诬者得清、受害者得救。他总结道:假使我不亲自去案发现场,或者去时没保密,就必定被常情推理所耽误了。
  其四,量情决讼,公正司法。
  轻罪从宽。冯梦龙在《寿宁待志》中很少说到具体的普通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偶尔提及也没说明裁决结果。但他对寿宁前知县蒋诰的司法宽政行为十分赞赏:“笞罪亦许种松自赎,即此可想其人矣。”可见,冯梦龙是赞同轻罪从宽的。在上述姜廷盛案中,冯梦龙最后也没有机械决讼,一味严惩,而是从人情出发,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了灵活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重罪从严。冯梦龙评论寿宁前知县周良翰努力办事,有魄力、有作为,以铲除地方豪强和奸猾之徒为主,禁止越级告状,说到做到,吏员害怕他,百姓怀念他。冯梦龙对抓捕惩治重罪者也毫不手软。《寿宁待志》中记载的惩治恶霸陈伯进一案,相当于现在的“扫黑除恶”案件,典型表现了冯梦龙重罪从严的司法实践。地处边远的泗洲桥有一个恶霸叫陈伯进,他勾结邻近政和县西溪村、古田县谢教村的恶势力,无恶不作,多次杀人犯案,但都通过贿赂手段逃脱了罪责,把官府玩弄于股掌之中。冯梦龙宦寿以来,一批重犯无不伏法,唯独没有将陈伯进绳之以法。派遣县差前往抓捕,反而被陈伯进烫伤面部回来。冯梦龙利用从建宁府返回寿宁县的机会,亲自前往把陈伯进抓捕到县衙,严厉惩处,彻底铲除恶势力团伙,并把陈伯进的名字和恶行用红笔写入申明亭,警示世人。又在泗洲桥增设巡检,使之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冯梦龙在《寿宁待志》提出,治理地方的官员“别风气之淳顽,而雨露不得不济以雷霆;察户口之肥瘠,而催科不得不参以抚字”。他这种恩威并施的施政思想在司法实践上即表现为宽严相济。在“禁溺女”一事中,他颁布的告示既贯彻了明代从严惩治“淹死初生男女”行为的法律精神,又特别加入奖赏的内容:“各乡、各堡但有生女不肯留养,欲行淹杀或抛弃者,许两邻举首本县,拿男子重责三十,枷号一月,首人赏银五钱。如容隐不报,他人举发,两邻同罪。或有他故必不能留,该图呈明,许托别家有奶者抱养。其抱养之家,本县量给赏三钱,以旌其善;仍给照。”正是通过赏罚并举,宽严相济,才使得“此风顿息”。
  总之,在宦寿期间,冯梦龙本着“作事不求名而求实”的原则,克服了种种主客观困难,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其“省其谳牍”的司法实践取得了可贵成效,寿宁的司法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很好地践行了其“无讼”理念。冯梦龙这样描述自己的努力成果:“县少重囚,故无监、铺之分。狴犴一区在二门之西,偏北三间亦号‘重监’,南二间则曰‘轻间’。余添造一间,不令重加于轻。然时时尽空,不烦狱卒报平安也。”当时的福建名士徐惟起十分推崇冯梦龙,称赞他“卧治”寿宁:“计闽中五十七邑令之闲,无逾先生……而百端苦心,政平讼理,又超乎五十七邑之殿最也”。明末清初,著名诗人钱谦益称赞冯梦龙“晋人风度汉循良”;清代《福宁府志》《寿宁县志》都把冯梦龙列为循吏,高度评价他:“政简刑清,首尚文学,遇民以恩,待士有礼。”这些都是对冯梦龙宦寿政绩包括司法实绩的充分认可。
  (作者系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 责任编辑:陈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