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专家法律意见”

   从事过审判工作的人都知道,由于案件与案件不同,特别是在社会发展变化巨大的当前,经常会遇到一些先前不曾遇过的案件,加上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与一般法律规定的矛盾以及立法时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不曾考虑到,即便审判经验再丰富、业务素质再高的法官,也时常会遇到一些适用哪条法律条款都不合适、难以下判的案件。
   实践中,法官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时并不会立即向审委会汇报,一般都是先经过几天的思考探寻,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查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理论研究与学术成果。这种查阅活动实质上就是寻求专家意见。在找不到合适参考的时候,一般先与其他法官探讨;如果探讨无果,再向庭室领导汇报进行庭室研究;在仍然研究不出所以然后,再向分管院长汇报;如果分管院长也解决不了,才会提交审委会。很多案件审委会也不能达成令人信服的意见,只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结果。所以,如果在法官无所适从的时候出现精准确当的“专家法律意见”,办案法官是求之不得的。
   问题是,当前并不存在规范的专家论证以及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制度,没有哪个部门有责任就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组织相关法律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也不可能有人知道哪个在审案件承办人、合议庭乃至审委会都没能力作出正确判决而需要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况且,正在审理的一审案件因为还未作出裁判、法律文书不上网,外人根本无从知道案情。
   这就决定了实践中出现的所谓“专家法律意见”,既不一定是新型或复杂疑难案件、承办法官没能力作出正确裁判,也不一定是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从公平中立的立场上作出而对法官有所裨益,往往是以“法律专家”之名私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出具的“法律偏见”,性质与律师的代理意见无异。当事人之所以不请律师或者在律师之外再花钱请“法律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不过是向法官施加压力使其作出对己有利的判决。这样的“专家法律意见”与其说是对法官正确作出判决的帮助,倒不如说是一种干预,所以在一审案件中是不宜出现“专家法律意见”的。
   一审判决作出后,即使因为当事人上诉不生效,判决书不上网,当事人或媒体也会把判决传出去,使判决内容和结果进入公众视野。那些关注公共事务的相关法学专家,完全可以从公平中立的角度,利用自己在某方面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优势,发现相关判决的偏颇、不当并予以指出,以供当事人或二审法院乃至公众参考。这不仅属于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法院也应当“兼听则明”,最大限度确保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由于这样的意见不过是一种个人看法,仅供二审法院参考或者予以提示而没有约束力,且不过是一家之言并非一定正确,所以没必要进行形式规范,相关专家以个人名义把观点意见发到网上或者寄给法院均可。这也同样适用于再审以及再再审。
   与相关专家主动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不同,对于一些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且对日后同类判决具有标杆性、判例性的案件,如果相关法院拿不准或者为了慎重,可以组织法学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也只有法院主动邀请、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论证的案件,才确实是法院感到疑难、有必要听取专家意见的案件。而且,这样做不会侵害和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显然比一些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做法正当。同时,研究论证结果是否令人信服、能否被相关法院认可采用,决定权在法院而不是专家学者手里,所以也不会损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这样的做法对法院应当是有益的,可以适用于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总之,在法官职业化建设刚刚起步、远未实现法官精英化的当前,法官和法院确实有“专家法律意见”的需求,但也应当避免“专家法律意见”的泛滥化,防止其变成一种新型司法干预,损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