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推进新仲裁法实施”系列报道之二
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仲裁法修订,正值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一方面,中国仲裁成就斐然。截至2025年8月,我国已设立285家仲裁机构,当事人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学院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北京、深圳已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列。另一方面,多重挑战依然存在。仲裁机构发展参差不齐、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仲裁的支持和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各地政府正加大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法院对商事仲裁倾力支持,仲裁员队伍水准不断增强。”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对记者表示,随着新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中国仲裁机构还将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夯实仲裁制度根基
公信力的根基,源于清晰的顶层设计与严密的内部治理。新修订的仲裁法对仲裁的基本原则、机构属性、人员管理等基础性问题进行系统完善,推动我国仲裁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新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为仲裁事业发展树立了“航向标”。
“该条贯彻了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明确仲裁服务与国家战略紧密相连的定位。”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在接受采访时,强调了新仲裁法确立仲裁事业指导思想的重要性。
同时,刘晓红认为,新仲裁法第8条写入“诚信原则”意义深远。“诚信原则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和生命线,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可执行性。此次修法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既实现了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更从根本上明确了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制度定位,同时也为后续司法实践中识别与规制虚假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备受关注的还有对仲裁机构性质的最终定调。新仲裁法第13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结了业界长期以来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的争议。
回顾1994年,仲裁法草案中曾一度将仲裁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但在审议过程中被删除,最终对仲裁机构法律地位作留白处理。这导致实践中各地仲裁机构定位各异,有的被视为“政府内设机构”,有的被定为各种拨款形式的“事业单位”,制约了行业整体的规范化发展。
“该规定解决了仲裁机构长期以来面临的‘身份焦虑’。”刘晓红指出,“公益性”定义了机构的社会责任,“非营利”明确机构服务社会的导向,而“法人”则强调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纵观全球,绝大多数知名国际化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普遍采用非营利性组织的形式。
刘晓红表示:“非营利性是公益性法人的核心特征,也是保障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基础。非营利法人并不意味着仲裁机构不能收费或不能有盈余,而是其不同于营利法人一样将盈余收入分给出资者,强调盈余的用途必须符合仲裁事业发展目的。并且,仲裁机构的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性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也只能用于其他公益目的。因此,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当然可以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收益,这也是激励仲裁机构提升公信力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一环。”
清晰的“法人”身份确立后,构建现代化的内部治理结构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新仲裁法第19、第20条明确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员名册、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等核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优化仲裁程序规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润向记者介绍,以往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存在“惰性的诉讼化”倾向,即对诉讼程序的简单模仿和沿用,导致仲裁程序僵化,未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新仲裁法在程序设计上进行了多项重大革新,积极对接国际最佳实践,着力解决实践痛点,引领仲裁向其灵活、高效、自治的本质回归”。
新仲裁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对仲裁协议成立要件的实质性放宽。张润表示,修订前的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常使一些有真实仲裁合意的当事人因形式瑕疵被拒之门外。新仲裁法第27条引入了“默示承认”规则,规定一方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视为存在仲裁协议。这一修改,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肯定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传递出从“形式主义”向“意思自治”的转向,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接轨。
效率是仲裁的重要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和期待所在。新仲裁法第72条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六个月的期限过长,使得裁决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践中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陈豪鑫向记者表示,将申请撤裁期限缩短至三个月“能合理保障申诉权利,也促使当事人尽快行权,极大增强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这与许多国际仲裁中心的实践也更为接近”。
近年来,虚假诉讼向仲裁领域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仲裁程序的私密性、高效性达成非法目的,损害仲裁公信。张润介绍,“虚假仲裁的本质是利用仲裁程序谋取非法利益,其猖獗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对此,新仲裁法第61条明确赋予仲裁庭主动审查的职权,规定仲裁庭在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时,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该条与新仲裁法第8条的“诚信原则”遥相呼应,共同形成“原则指引+仲裁庭前置审查+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对意图实施恶意仲裁的当事人形成法律威慑。
公信力的最终落点在于“人”。新仲裁法对仲裁员队伍实行“宽进严管”。新仲裁法第22条拓宽了仲裁员准入渠道,将“曾任检察官满八年”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纳入资格范围,并明确允许聘任境外人士。第21条新增“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的要求,明确了除名情形,并强化了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仲裁员遴选规则的调整,是围绕着提升仲裁员专业性和公正性作出的制度设计。扩大仲裁员覆盖范围,是为了更好适应当前纠纷更趋专业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趋势。而强调仲裁员行为操守,更是保障仲裁质量和公信力的直接体现。”刘晓红说。
重构仲裁监督体系
成熟的仲裁法律制度,离不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支持与监督。新仲裁法旨在建立一个既能够保障仲裁独立性,又提供坚实后盾、防范风险的外部环境,从而实现司法与仲裁之间“支持”与“监督”的良性互动。
在原有“财产保全”基础上,新仲裁法全面引入与民事诉讼法接轨的“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并明确当事人可在仲裁前申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李建坤认为,这一修订“并非仅仅增加了新制度,更理顺了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此前,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但修订前的仲裁法本身未对此作出明确呼应。“新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一致性,将司法支持仲裁从偶发性的,变成了内嵌于仲裁程序中的常态化机制,极大地增强了仲裁的实质性效力。”
李建坤进一步解释,“在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若卖方在仲裁期间擅自转售特定货物,修订前的仲裁法仅能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其账户,但无法阻止标的物转移。新仲裁法将行为保全法定化后,可直接申请禁止令,从根本上避免‘胜诉即破产’的尴尬局面。”同样,针对实践中“仲裁庭取证难”的困境,例如向金融机构调取案外人流水信息常被拒绝,新仲裁法第55条新增规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为破解取证难题提供关键支撑。
在司法监督层面,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新仲裁法正探索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双轨制”监督模式。对于涉外仲裁,与国际主流一致,仅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对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第71条则在程序审查之外保留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两项实体性事由审查。
“保留实体性审查是基于实践上的考量,”李建坤分析道,“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虚假仲裁时有发生。允许法院在发现仲裁裁决的基础事实存在严重瑕疵时进行干预,防止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发挥‘安全阀’作用,与第71条第3款‘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条款理念相契合。”
这套监督体系与法院长期以来的“报核制度”形成有效衔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决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前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形成新的监督闭环。李建坤指出:“仲裁庭负责仲裁的实质性审查,法院作程序性审查,而报核制度则对法院的审查进行再审查,确保监督尺度一致性,从而将司法干预的风险降至最低,实现对仲裁终局性的‘间接支持’。”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撤裁率仅为5.11%;而办结的仲裁保全类案件中,支持率则高达95.73%,印证司法系统对仲裁的支持态度。
此外,新仲裁法首次赋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以及“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的职能。这标志着行政监管从过去静态的登记备案,转向更为主动参与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同时,新仲裁法也明确了中国仲裁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角色定位。李建坤建议,仲裁协会未来应细化立法,明确权责边界,构建专业化培训平台,并推动仲裁数字化建设从“管理”扩展到“服务”和“赋能”,为中国仲裁事业的整体发展提供更广泛的支持。
● 责任编辑:曹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