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助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与仲裁工作进入发展新阶段。1995年仲裁法施行30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5年8月,我国已设立285家仲裁机构,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9万多亿元,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仲裁法修订顺应国际趋势和制度改革需要,通过明确仲裁机构性质,规范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制度、仲裁员管理制度、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等举措,为中国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培育提供法治支撑,充分贯彻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健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为新仲裁法的落地实施和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新仲裁法持续提升仲裁机构公信力
  
  新仲裁法为推动我国仲裁机构的系统性改革,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夯实制度根基。
  在推进仲裁机构系统性改革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仲裁机构性质,规定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争议。性质的明确加速了去行政化进程,提升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从制度层面助力仲裁机构回归本质属性,培育仲裁市场自主发展。同时,新仲裁法以“仲裁机构”全面替代“仲裁委员会”的表述,聚焦完善仲裁内部治理制度。其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增设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义务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仲裁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明确仲裁员负有对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披露义务。在外部监督层面,新仲裁法对照国际通行规则,完善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事由;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工作的依法指导、监督条款。通过发挥各方监督合力,新仲裁法既强化了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者角色,又加强了对仲裁工作的外部监督,提升仲裁公信力和仲裁程序透明度。
  在仲裁员队伍建设上,新仲裁法规范了仲裁员的任职条件,调整了仲裁员的准入和限制条款。相比1995年仲裁法,新仲裁法增设仲裁员职业道德义务的总则性规定,以法律形式对仲裁员设立概括性道德准则,规范仲裁员职业行为,强化仲裁员职业操守。在仲裁员的聘任情形中,新仲裁法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首次明确境外仲裁员的引入机制,提升了仲裁员队伍的多样性和国际性。新仲裁法既拓宽仲裁员的选聘渠道,从提升仲裁员数量、专业度与国际竞争力入手突破制度束缚;也以规范任职条件、增设准入限制和除名情形,强化仲裁员的公正性与中立性,双向推进仲裁员队伍建设,持续提升仲裁服务效能,助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
  在鼓励仲裁机构国际化上,新仲裁法高度重视仲裁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新仲裁法设置仲裁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等鼓励性条款,促进仲裁市场的双向开放,为仲裁机构开展长期国际交流合作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该举措不仅着力促进我国仲裁机构服务质量、案件管理和仲裁规则创新等方面持续革新,深度对接国际通行规则,还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影响力,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认可度和国际竞争力,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指明发展目标。
  
  新仲裁法下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方向
  
  面对全球仲裁格局的加速变革,各国积极顺应时代趋势,推动仲裁制度革新。新仲裁法在持续推进仲裁行业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上迈出重要一步,需进一步关注与实践相衔接的问题。
  新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登记与备案制度作出规定,需进一步完善具体的登记流程、审查标准、备案内容和备案程序。就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制度而言,当前仲裁机构已形成较为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转型过程中,如何摆脱行政管理运作逻辑的影响,逐步构建相互分离且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决策模式去行政化,使仲裁机构回归服务属性,仍需进一步探索。在与传统行政管理脱钩过程中,目前缺乏必要的过渡方案与转制衔接措施。新增的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公开范围、公开频率等细化规定。
  新仲裁法多项规定明确中国仲裁协会负责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指导、国际交流以及特别仲裁的备案工作,需进一步细化职责的规定以及过渡期的运作机制。新仲裁法明确了仲裁机构可以参照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仲裁规则,需进一步明确“参照”的具体标准与监督的范畴,在实际执行中提升仲裁机构的自主发展空间。关于仲裁员需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的原则性规定,需明确其具体构成要件、披露标准与程序。另外,仲裁员除名缺乏具体实施准则,需通过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细则予以补充。
  我国仲裁机构在规则创新度、国际影响力与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需进一步提升。在2025年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发布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中国城市和仲裁机构的排名快速提升。然而,目前的排名仍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经济体量还存在差距,凸显出我国仍需继续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地方仲裁规则创新上,我国仲裁机构积极对标国际仲裁规则和实践,围绕仲裁机构体制改革、在线仲裁机制构建、推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等领域多次更新仲裁规则。不过,当前在加强规则灵活性等方面较为审慎,如在引入初步决定程序、协调程序尊重当事人程序自主权方面,通过完善简易程序、快速程序提升仲裁效率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对提升我国仲裁规则的国际认可度与核心竞争力形成制约,不利于我国国际仲裁品牌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仲裁机构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新仲裁法拓宽了仲裁员聘任渠道,首次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士纳入仲裁员名册,为仲裁员队伍专业化与多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我国仲裁员队伍在整体专业素养、国际背景的多元构成以及处理复杂国际争议的能力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同时,仲裁秘书的专业能力与国际化水准,也直接关系着仲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我国仲裁机构的秘书队伍在专业化、国际化方面需进一步提升,以适配仲裁市场需求。
  
  加快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
  
  回应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和健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战略要求,在新仲裁法颁布实施背景下,加快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着力提升仲裁机构服务能力与水平,增强我国仲裁制度影响力。新仲裁法为仲裁机构回归服务属性提供了法律指引,同时对其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仲裁机构应加速市场化转型,聚力提升仲裁服务能级。根据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受访者选择仲裁机构时注重考量仲裁机构的管理水平、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服务水平。因此,在后续国内仲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上,应重点关注并加强对上述内容的考量和评估。一方面,加快国内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减少对仲裁程序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干预,充分尊重仲裁自主权。另一方面,加强对仲裁秘书等仲裁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加快落实仲裁秘书培养标准,推动仲裁秘书制度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提升仲裁机构服务的国际认可度。新仲裁法已为深化仲裁机构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性保障。据此,我国仲裁机构应着力深化与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双向合作,积极构建常态化的人才培养与业务交流互动机制,定期开展仲裁业务合作与培训,举办国际仲裁交流活动,搭建国际仲裁交流平台,促进仲裁机构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扩大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
  持续推进仲裁制度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离不开友好的仲裁制度环境。一方面,应在新仲裁法指导下加快完善配套细则与措施,推动仲裁法制度落地。如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细化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中国仲裁协会配套细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仲裁规则的国际化、专业化转型,以制度创新赋能仲裁服务。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规则时重视程序的高效性与灵活性。在新仲裁法框架下,我国仲裁机构应持续对照国际知名仲裁规则,在案件受理范围、程序灵活性、国际化程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如参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先进实践。同时,稳步推进我国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双向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同时,各仲裁机构应积极探索建立更加便利、可预期的裁决跨境认可与执行机制,逐步从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向引领规则演进,努力打造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仲裁高地。
  积极鼓励地方仲裁机构开展差异化探索,培育专业细分领域的规则优势与品牌特色。在各国竞相提升仲裁竞争力、全球仲裁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我国仲裁机构应立足国家战略要求与自身发展优势形成差异化发展。结合各地经济与发展实际,对专业仲裁领域和特色仲裁模式进行探索改革,把地区独特优势转化为仲裁核心竞争力。如在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专业仲裁试点,推动智能仲裁技术与区域协同机制创新,并依托地方立法健全配套制度。依托司法部正在部署实施的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推动各地仲裁机构围绕区域功能与专业特长实现差异化定位,引导和规范不同地区仲裁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仲裁体系的整体效能和核心竞争力。例如,长三角地区可凭借其商贸与航运优势,重点发展海事海商、国际投资、贸易与知识产权仲裁,深化区域协同与多边合作,形成地区特色仲裁品牌。
  持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推动高素质仲裁人才培养。充足、多元且优质的专业人才和辅助人员的储备,是满足当事人多元化仲裁需求、提升机构吸引力的关键支撑。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积极落实新仲裁法中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的规定,进一步畅通人才引进机制,创新引才方式,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开展仲裁员培训交流,打造专业化、高素质仲裁员队伍。如定期开展多元化仲裁工作培训以及复合型案例研讨会,强化与律所、企业法务部门等实务机构的交流,持续提升仲裁员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加快高素质仲裁人才培养,需通过财政资助、就业引导、校企合作等多种举措,推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国际仲裁人才队伍。拓展培训类别的多样性,搭建多方联合培养平台,整合优质仲裁培训资源,构建以实践为导向的高素质仲裁人才培养体系,为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供坚实人才基础。
  (刘晓红系上海政法学院校长,曹艺邻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