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合力是如何形成的?

台籍人士该如何适用缓刑

   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答案是当然的。
   理想毕竟只是一种美好的图景,现实生活的千变万化和客观情况却总是层出不穷。
   在过去几年中,厦门的法官在审理台籍被告人轻刑案件时,就发现了悖论的存在。
   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日益密切,手续也越来越便利,厦门金门小三通,两门对开坐船往来只需30分钟,比上个超市买个菜还快。
   大量的台胞在厦门工作生活,难免行差踏错,和法律撞个腰,触法了。比如,到厦门访亲探友,喝高了还敢开车上路,就是醉驾。危险驾驶罪,如果未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于是问题出现了。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要求:“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是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表现,毕竟,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那么罪大恶极,自由刑虽然是我国刑法的主要刑种,但把人投入看守所、拘役所或监狱,并不是好事,羁押服刑,每年要耗多少纳税人税款?没人测算过。高墙、电网、武装警察、管教民警,都是硬支出,犯人的吃喝拉撒、技能培训、有病管治,心理不舒坦给心理辅导,成本一项都少不了。虽然有人指出蹲监狱也称“劳动改造”,需要干活,但目前中国的监狱,劳动只是一种改造的手段,囚犯创造的财富远不及社会为他们付出的开支,更何况受刑人劳动也是一定付酬的。所以,非监禁刑的存在,应该说是一种于公共财政减负、给受刑人一个非监禁改造的机会。同时,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被矫正对象帮助公共保洁到老人福利院义务劳动之类,也有助于唤醒受刑人内心的爱,培育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问题正出在第四项上,社区矫正,从字面推理就是让受刑人在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服刑,即使没个住所,有个所属工作单位愿意承担协助监管的义务也管用。厦门是个人口流动性很大的城市,外来人口犯罪也存在监管难的问题,但好歹人家有个户籍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可以出具相关证明。
   许多临时入境的台籍被告人,却连个证明单位也找不到。除了台湾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许多台籍被告人在大陆并未购房置产,也未长期租赁房屋,就在酒店住几天,转到哪儿就住到哪儿,犯事了,问:你住哪个社区?一脸茫然。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办法》,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另外一个程序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时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调查,评估调查工作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估调查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住所地基层自治组织的意见和被害人意见等,如果法庭在判决时还准备发布禁止令,在委托调查时还应委托查明禁止令实施中可能碰到的一些问题。
   关于禁止令,多说两句。禁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制度设计,即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发布禁止令,比如禁止交通肇事的受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驾驶,禁止家暴案件的受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接近被害人住宅、工作单位,团伙犯罪的受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得与原同伙来往等。
   禁止令包括不得从事特定行为、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人员(受害人、证人、举报人、同伙等),禁止令有助于受刑人的悔过自新和防止再犯。受刑人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可能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处罚,所以,绝大部分的受刑人视禁止令如高压线,墨守而不敢逾越。
   再多说一句,禁止令是一种限制,即不得为。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征求意见时,笔者曾提了一点,除“禁止为”的消极义务外,能否规定“必须为”的积极义务?比如失火罪的许多被告人都是贫困农民,造成集体森林损失,也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可否判决宣告缓刑的同时附随义务,比如每年上山植树若干千株之类,以劳动修复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立法者深感认同,言:待下次吧。
言归正传。司法实践中的障碍是:缓刑宣告前,法庭应当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于部分符合缓刑条件的台籍被告人,其在大陆无住所、经常居住地,无单位,审前社会调查无从委托,也找不到缓刑期间的监管单位,所以,法庭只能判处其实刑,造成了事实上缓刑适用上的待遇差别,有时,同一类的案件,有缓刑,有实刑,不同待遇源于缓刑监管条件的差异。


适用难题引起各方重视

   这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多次台商座谈会中,都提到这个问题。
   对于台湾人在大陆犯罪,部分台胞的态度也相当有趣。比如醉驾,发言席上,台胞会说:夭寿啊,喝醉了还开车上路,把人撞坏了怎么办,严重不负责任。法官先生,别同情他们,把那些家伙重判,判他个三五年。什么,最高刑期才拘役六个月,那就判最高。
   私下又会说:法官先生,其实那些家伙也是挺可怜的,家里老老少少的,大陆法律不是有规定缓刑么?同情同情啦,真忍心让他们去蹲监狱?
   问题还是卡在如何确定监管单位上。厦门海沧区法院是全国第一个涉台审判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法院,2014年,海沧区法院涉台法庭对适合缓刑条件的台籍被告人发出15份审前调查函,有10份受委托单位回复无法确认受调查人的监管机关。
   卡住的还是老问题。
   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侦查(公安局)、起诉(检察院)、审判(法院)、刑罚执行(司法局社区矫正系统)、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出入境管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另外,既然台籍被告人在大陆居无定所,缓刑考验期间,居住和生活来源如何解决?十分现实。公共财政可没这项预算,只有监狱和看守所才免费管吃住。
   2015年,厦门民革市委在收集社情民意时注意到问题的存在,调查研究后,在2015年2月初举行的厦门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厦门民革向政协会议提交了编号为20154024号的委员提案,建议尽早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一条由厦门统战部门报送的反映相关情况的信息被中央统战部信息刊物采用,一位中央领导人对信息反映的情况作出批示,建议及时研究解决。


合力破解难题

   一直在酝酿设计中的涉台缓刑考察员工作机制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多家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中,各方达成多项共识:
   一是厦门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在海沧区设立厦门市涉台社区矫正中心,统一接受由司法机关发出的,针对在大陆没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监管单位无法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
   二是在海沧区设立曙光安置基地,由海沧区司法局与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便利的某工厂联合创设,该工厂同意接收由社区矫正机关推荐缓刑人员,为他们提供缓刑考验期间的住宿和工作岗位,同时协助社区矫正机关监管;
   三是推荐若干名社会责任强、道德品质好、在台胞中较具威望、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台胞作为缓刑考察员。缓刑考察员的制度设计意义在于,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参与者,缓刑考察员是一座文化和心理的桥梁,更具柔性,更易为受刑人所接受。
   2015年5月19日,首批涉台案件缓刑考察员聘任仪式暨培训会在厦门海沧举行。经过推荐、自荐和考察等环节,5名台胞成为厦门首批涉台案件缓刑考察员。
   7月24日,海沧区法院对一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台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本案是该院适用台籍缓刑考察员制度的第一案,该名台籍被告人因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无合适监管人配合监管,先后被两个区的社区矫正部门认定为不适用社区矫正。
   合议庭经研究讨论,认为该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符合缓刑宣告条件,遂决定启用涉台缓刑考察员制度,经摇号确定3名台胞考察员。3名考察员对法院委托高度重视,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听取承办法官的介绍后,拟定初步调查方案,对该名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前科情况、矫正条件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经全体讨论评议后最终出具该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提交合议庭作为裁判参考依据。
   最终,本案合议庭一致认为该评估意见客观公正,决定对该名被告人宣判缓刑。


几点思考

   法治是什么?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是秩序得以维系,权利得以保障,受侵犯的权益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法治不是从天而降的,也不是造物的恩赐或随创世生成,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各种力量博弈平衡的结果,是制度设计的积累与更新,是将所有的权力掌握者都假定为恶棍,而将之关在制度之笼的权力制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发现的最不坏的社会治理模式。
   什么是最好的社会制度?符合一个国家基本国情且能保障人民权益和幸福的制度,就是最好的社会制度。制度可以借鉴、可以移植,却不宜生搬硬套,桔逾淮则成枳,不在于物种退化,而在于制度土壤的缺乏和外部环境的不配套,制度亦然。
   法治的力量在何?不在于顶层设计者的认知,而源于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当然,法律人或信仰法治的人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各尽绵力,终合成巨大的改革推力。观台籍被告人缓刑宣告难问题改革,从问题的发现(民主党派和政协的参政、议政功能)、研究(厦门海沧法院和厦门中院组成课题组,通过司法统计和大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了参考)、实务部门的通力合作(积极有所作为,通过制度创设解决问题,哪怕在人员编制未增加时,创新也意味着自找麻烦,自我加重加压)、社会力量的参与(企业为无居所的台籍被告人提供工作岗位,协助监管,缓刑考察员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协助监管等),在在如是。
   刚与柔是法律同一张脸的不同侧面写真。正义女神一手持剑,惩罚恶行;一手持天平,即使十恶不赦之徒,也有受到公正审判不受酷刑的权利。
   刑事审判的要义在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在于训诫罪恶,教育在于拯救灵魂,让曾经的迷失有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不是将其越推越远,这就是现代刑罚的闪光之处。
   台湾刑法中将正在行刑的刑事罪犯称为“受刑人”,同时将刑满释放人员称为“更生人”,意即重新活过的人,有告别不堪过往重新来过的祈望。司法的威信,并不在暴虐,而在于威严之下的苦口婆心和对失足者回头是岸的殷殷期待,司法文明,滴水可映见大千。
   中国法治,我们有信心,信心在足下。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