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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权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旨在整合现行30余部环境领域单行法,构建起统一、系统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制度。法典注重衔接国家“双碳”目标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突出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将环境权置于法典总则编中,是实现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促进现有法律体系统一性、服务行政与司法实践的根本路径。
环境权确立是法典编纂
实质与形式统一的要求
法典总则编应当明确定义环境权,这是实现理念驱动与制度逻辑协同的必然要求。环境权的确立有助于实现“实质—形式”双重逻辑的平衡,一方面明确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构建系统性的权利体系,为生态文明理念的法治化提供坚实基础。在法典中确立环境权,并非简单的概念增补,而是构建一部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法典的战略抉择。
环境权作为法典基石的核心价值。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内容,应作为法典的基本权利加以明确规定。法典总则编应当确立环境权与物权、人格权同等地位,明确公民作为环境权利主体的地位。这一制度安排将使生态文明战略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权利。
从理论基础看,环境权的确立具有深厚的法理支撑。环境权既具有自然权利属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又具有社会权利特征,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予以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环境权的法律确立提供了基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环境权利作为独立的人权类型,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列。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看,环境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度保障,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法律回应。
202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普遍人权,这为各国在国内法中确认环境权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理论支撑,瑞典、法国、德国等国家环境法典均确立了环境权利。法典应通过确立环境权强化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这种权利化路径,将国家意志与个体福祉紧密相连,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最深厚、最持久的群众基础和合法性源泉。
以环境权为核心构建统一权利体系。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呈现出要素分割特征,水、大气、土壤等领域分散立法,导致碎片化的权利结构,在环境要素发生冲突时难以应对生态问题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跨界性。环境权的引入,为法典提供了一个统摄性的逻辑内核,它超越了具体环境要素的限制,将所有环境问题都统一到是否侵害公民享有的良好环境这一根本标准上来。以此为核心,法典可以构建一个内在统一、逻辑自洽的权利体系,有效协调不同环境要素之间的冲突,弥合行政部门间的职能壁垒。
疏通权利救济与行政执法实践堵点。环境权在法典中获得明确规定,将为权利保障提供制度支撑,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的效能与协调性。
环境权的确立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的证据分布不均、专业壁垒等问题,可以通过环境权规范的确立得到有效解决。在祁连山环境污染案中,法典明确规定碳汇损失的法律标准,将为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评估提供明确依据。法典总则编应当明确环境权的主体与客体范围:确认公民团体及自然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将气候权益、生态系统服务等纳入保护对象;系统列入清洁空气权、水资源权益等具体权利类型。这将强化司法裁量的操作依据,确保环境权的实质性保障。统一明确的环境权体系将使司法实践中的环境权主张获得直接法律依据,有效解决救济困境。
明确的环境权规定将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权利保障指引,避免执法僵化和部门协同障碍。在南四湖跨省治理中,如果环境权得到明确规定,沿湖居民可依据统一标准主张权利,推动建立统一的排放标准,消除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行政机关执法差异,确保环境权益保障的公平性。环境权作为统领性权利机制,将改变目前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多部门治理的分割格局,实现治理的整体性与协同性。
环境权入典的中国路径
在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环境权,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既要完成实质性的内容体系化设计,也要优化形式上的制度支撑,确保其从法律文本走向鲜活的法治实践。
实质规范层面,环境权内容的体系化设计。一方面,应建立宪法与法典的双重确认机制。从长远看,推动环境权入宪,是为其提供最高法律效力和根本保障的基础。现阶段,可以先在法典总则编中设立基础性的环境权条款。目前我国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在总则编第一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权益”,这不仅为公众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典依据,也为未来环境权入宪预留了接口。
另一方面,构建生态整体主义权利框架。法典应在总则编中明确环境权的定义、主体、客体与内容:在主体上,应确认当代人、后代人、公民团体等均为环境权利主体,体现代际公平;在客体上,应将自然要素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纳入保护范围,涵盖碳汇、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权益;在内容上,应具体列明清洁环境权、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形成可操作的权利体系。
形式制度方面,环境权具体化的制度支撑。在实现环境权实质确认的基础上,法典总则编应优化制度设计,强化程序结构与技术标准支撑,推动环境权从抽象原则向具体权利转化。
建立清洁环境权的标准化机制。应确立以公众健康为导向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为清洁环境权提供客观依据。污染物浓度限值应与健康权挂钩,当标准不达标时,即视为环境权受侵害,触发政府职责与公众救济权。欧盟《环境空气质量指令》提供了环境标准与权利挂钩的立法样本,明确设定污染物阈值与环境权利触发机制。在我国本土实践中,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的生态监测,将PM2.5、噪声等数据与居民健康对接,初步实现了清洁空气权、宁静权的量化实践。
健全程序性环境权的制度保障。程序性权利能够保障环境权实现,法典总则编应明确公众对空气、水质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规定重大项目建设前必须公开环评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多元救济渠道,赋予公民行政复议、公益诉讼等程序性权利。总则编和相关制度中可明确规定重大环境规划须经公众听证,并将公众意见作为审批的必要考量。通过这些机制,公众在环境权可能被侵害前即可介入监管过程,提前行使权利与监督职能。
环境权的有效实现需依赖实体规范与程序保障双轮驱动。从实体标准到程序参与、从权利设定到信息公开、从参与机制到诉讼路径,法典应构建起覆盖全过程的立法体系,形成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的制度结构,各环节制度相互支撑,才能将环境权由抽象原则转化为实在可感的权利。通过在法典中建立这些制度,环境权将获得强有力的落实保障。
环境权规范的动态完善机制
构建动态修法机制。为应对不断变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权期待,环境法治亟须构建具备响应性和反馈性的动态修法机制,实现立法内容与社会现实、司法实践之间的持续互动。
构建法典与单行法的联动机制。法典应作为环境权制度设计的总纲,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制度与保障原则,单行法则分别就大气、水、土壤等要素作出具体权利保障安排,构建规范统一、内容分明的权利体系。定期评估权利实施效果是动态修法的关键环节,建议每五年开展法典实施效果评估,系统总结环境权条款的适用状况与问题,推动周期性修法更新。
促进地方立法探索与中央立法吸收衔接。环境权入典应建立地方立法先行与中央立法吸收的动态反馈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权制度的差异化试验与经验固定为制度。如江西省检察机关推行的生态检察令制度是预防性环境保护司法实践的重要创新。该制度通过检察监督前移,强化环境风险源头防控,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新路径。法典可借鉴其经验,设立预防性司法措施条款,在风险明显但损害尚未发生时,依法发布禁止令,增强环境治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强化司法对立法规则的反馈机制。司法裁判在回应新型环境权益方面积累了大量实践,应建立案例规则转化机制,将司法裁判中形成的裁判规则、制度突破通过修法纳入立法体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确立的碳汇补偿、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制度创新,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规则指引,应被纳入法典条文体系,实现从个案探索到规则确立的转化闭环。
推动公众参与和数字赋能。环境权的有效实现需要公众参与和技术支撑。法典应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构建制度性保障与技术性支撑的双重体系,增强环境权的现实可达性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构建公众参与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法典应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与程序机制,推动构建基层环境治理共同体。通过设立环保议事机制、社区生态协商平台等方式,实现多元主体共治。北京市推进生态环保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建设,探索构建生态环保设施线上公众开放平台,建立生态环保数据开放专区,完善污染举报机制,成为公众参与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实践。法典应赋予此类公众参与形式相应法律地位,明确其组织机制、运行路径与监督权效力。
推动环境治理的技术赋能与数字转型。技术进步为环境执法与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撑手段。笔者建议在法典中设立科技支持条款。在执法层面,推广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构建智慧监测系统,实现全天候监管。实践中一些高光谱遥感系统,已在河湖排污口排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司法层面,设立统一生态损害鉴定平台,提高环境损害评估的科学性。同时应引入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实现数据的全流程存证与执行跟踪,保障证据真实、过程透明。
公众参与和技术手段的协同应用,将形成信息公开、权利主张、过程监督与救济反馈的闭环体系。为实现公众参与和数字赋能的协同治理,法典应系统嵌入公众参与机制与数字治理体系,为环境权提供全生命周期、多维度的保障路径。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体现了对现有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也标志着生态文明理念在法治体系中的实质性嵌入。环境权作为法典制度设计与功能评估的重要理念,应贯穿法典制定、执行与修正的全过程。构建权利本位的法典,意味着在立法结构上,应突出环境权确立、程序保障与救济路径三大制度支柱,真正将公民环境利益置于制度核心。
通过在总则编中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为公众享有清洁、美好生态环境提供明确的权利法律依据。在司法保障方面,应通过拓展公益诉讼功能、升级专业审判机制,确保环境权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维护。立法与司法的互动将推动环境权从宣示性理念向可操作制度的转化,构建一个以环境权为基石的现代环境法治体系。
随着环境权理念的深化落实,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正迈向权利本位的新阶段,也将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与制度模式。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研究”(项目号:25BFX042)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责任编辑:高瀚伟
